專利名稱:可以支撐手機方便看視頻同時具有保護作用的手機套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手機配件技術,尤其涉及了 一種可以支撐手機方便地看視頻節(jié)目同時 具有保護手機作用的手機套結構技術。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出售的常規(guī)手機套只具有美觀以及保護的功能,不具備能夠協(xié)助用手 機方便觀看視頻的功能,而手機愛好者喜歡用手機看視頻,一直用手拿著手機觀看視頻節(jié) 目,容易造成脖子酸、手累與眼睛疲勞等現(xiàn)象。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之目的提出一種能夠解決上述諸問題的手機套的結構形式?!诰哂?能夠保護手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還具有能夠讓人們可以以所需要的視角來輕松地觀看手 機上視頻節(jié)目的功能。為了實現(xiàn)上述本發(fā)明目的,擬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予以實現(xiàn)
本發(fā)明包括殼體,其特征在于殼體的后側設置有一個呈等腰梯形的可折疊支撐板, 上述可折疊支撐板由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構成,并且,上述殼體的后側中部還設置了與豎 向頂邊相匹配的至少一個卡口;
A、在上腰的頂部設置了與上述卡口相匹配的豎向頂邊;
B、在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之間設置有可彎折的連接部位;
C、在下腰的底部設置了與殼體底部固結的底邊。——所述的至少一個卡口是用于讓可折疊支撐板與殼體二者共同形成其斷面為 三角形的對手機的支撐構架結構的。本發(fā)明的特點由于在本發(fā)明的殼體后側設置有一個呈等腰梯形的可折疊支撐 板,上述可折疊支撐板由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構成,并且,上述殼體的后側中部還設置了與 該可折疊支撐板上腰頂部豎向頂邊相匹配的至少一個卡口。——顯然,本發(fā)明具有使用方 便,同時具有供人們方便使用的雙功能平常用于保護手機以及可以協(xié)助方便地觀看視頻 節(jié)目。
圖1示意了本發(fā)明作為常規(guī)保護作用時的結構。圖2示意了本發(fā)明用于協(xié)助人們觀看手機視頻時的擺放構架結構。圖3示意了本發(fā)明的背面。1 :殼體;2:卡口; 3 :可折疊支撐板;3. 1 :豎向頂邊;3. 2:折邊;3. 3:底邊; 4 :手機。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根據(jù)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
做一個詳細的說明。本發(fā)明包括殼體1,以及可以支撐該殼體2傾斜放置的可折疊支撐板3,該殼體的 尺寸應該能夠容納常規(guī)手機的外殼部分,例如該殼體1的長、寬、厚分別為11公分、5公 分、1公分,可以將一個常規(guī)中等尺寸的整個手機放置在其中;本發(fā)明的關鍵在于殼體1的 背后設置了由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構成的可折疊支撐板3。使用時,當欲利用本發(fā)明看視頻時,即可將殼體1后背的可折疊支撐板3如圖2所 示的樣式拉出,讓殼體1中的手機成傾斜狀態(tài)。以便于人們的觀看;當使用手機時(不需要 看視頻時),可以將處于折疊的可折疊支撐板3拉直并卡死在殼體1背后(見圖1上部結構 的示意)。顯然,本發(fā)明具有的兩種用途在于既可以形成對普通手機的保護作用,又可以利 用它將手機傾斜支撐,便于人們觀看視頻。
權利要求
1.一種可以支撐手機方便看視頻同時具有保護作用的手機套,包括殼體(1),其特征在于 殼體(I)的后側設置有一個呈等腰梯形的可折疊支撐板(3 ),上述可折疊支撐板(3 )由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構成,并且,上述殼體(I)的后側中部還設置了與豎向頂邊(3. I)相匹配的至少ー個卡ロ(2); A、在上腰的頂部設置了與上述卡ロ(2)相匹配的豎向頂邊(3.I); B、在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之間設置有可彎折的連接部位(3.2); C、在下腰的底部設置了與殼體(I)底部固結的底邊(3.3)。
2.ー種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以支撐手機方便看視頻同時具有保護作用的手機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ー個卡ロ(2)是用于讓可折疊支撐板(3)與殼體(I)二者共同形成其斷面為三角形的對手機(4)的支撐構架結構的。
全文摘要
一種可以支撐手機方便看視頻同時具有保護作用的手機套,包括殼體(1),其特征在于殼體(1)的后側設置有一個呈等腰梯形的可折疊支撐板(3),上述可折疊支撐板(3)由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構成,并且,上述殼體(1)的后側中部還設置了與豎向頂邊(3.1)相匹配的至少一個卡口(2),在上腰的頂部設置了與上述卡口(2)相匹配的豎向頂邊(3.1),在上腰與下腰兩個部分之間設置有可彎折的連接部位(3.2),在下腰的底部設置了與殼體(1)底部固結的底邊(3.3),上述的至少一個卡口(2)是用于讓可折疊支撐板(3)與殼體(1)二者共同形成其斷面為三角形的對手機(4)的支撐構架結構的?!@就為讓手機套平時保護手機同時又具有協(xié)助人們方便觀看視頻創(chuàng)造了條件。
文檔編號A45C13/34GK102657420SQ20121012808
公開日2012年9月12日 申請日期2012年4月27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4月27日
發(fā)明者高云 申請人: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