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玩偶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玩具,具體地說是一種玩偶。
我們知道,目前各種人物或動物造型的玩具很多,特別是以布、線為材料制作的,其一般是采用布料制成人物或動物的形狀,然后往其內填充棉、線頭或碎布,最后將填充口縫合即可,這種玩具的頭及四肢為靜止不可活動,玩起來單調乏味,而且其制造工藝復雜、生產成本高;有的采用布、線分別將玩具的頭、四肢、軀體制成,然后再將頭、四肢與軀體連接,這種玩具的不足是只能在人們用手直接驅動玩具的頭、四肢時,玩具的頭、四肢才能相應地移動一個位置,玩具的動作同定化、動作單調,也存在制造工藝復雜、生產成本高等不足;還有的在玩具的其體內設有動力、動力傳動機構和控制裝置,在控制裝置的控制下經動力和動力傳動機構的作用下玩具的頭、四肢或尾巴可做動作,這種玩具的不足是動力、動力傳動機構和控制裝置結構太復雜、制造工藝復雜、生產成本高,還存在玩具的動作固定化,對玩具的操作只是動作的固定重復,操作者沒有參與感等不足。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結構簡單、生產工藝簡單、生產成本低、動作多樣化、趣味性強的由拉線控制人物或動物動作的一種玩偶。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可以通過如下措施達到一種玩偶,設有頭部、操作桿、拉線,其特征是頭部與連柱相連接,連柱兩端分別設有左上肢線和右上肢線,軀干線的一端與連柱相連接,軀干線的另一端分別與左下肢線和右下肢線相連接,左上肢線、右上肢線、軀干線、左下肢線、右下肢線上分別設有若干線束,拉線的一端與操作桿相連接,拉線的另一端分別與玩具的頭部和四肢的末端相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其它有利結構形成從屬權利要求的對象。
本實用新型所說的線束是若干條細線由連接線從中間捆綁而成,根據線束的厚度取細長線的線數,根據線束的半徑決定細長線的長度,同一線束不同位置的半徑可以不相同,同一線束不同位置的半徑也可以相同,這主要是根據線束在玩具上的不同位置來決定,如肢體上的線束各處的半徑各處是相同的,軀干上的線束各處半徑可以是不相同,捆綁四肢用線束和軀干用線束時,在線束的中央設有連接孔,以便與左上肢線、右上肢線、軀干線、左下肢線或右下肢線相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頭部采用若干條細線由連接線從中間捆綁制成,連接線與連柱相連接,玩具的眼睛、耳朵和鼻子等器官分別采用膠粘貼在頭部的不同位置,頭部采用若干條細線由連接線從中間捆綁后根據不同動物頭部特征進行修剪,連接線與連柱相連接,玩具頭部經拉線與操作桿相連接。
本實用新型左上肢線、右上肢線、左下肢線、右下肢線的末端分別與玩具的足具相連接,玩具的足具形成四肢的末端,足具根據不同動物而不同,上肢的足具與下肢的足具可以是不同形狀或不同材料,上肢的足具與下肢的足具也可以是相同形狀或相同材料,足具可分別經拉線與操作桿相連接,也可以是足具連接后再與操作桿相連接。
本實用新型所說的操作桿可以采用T字形,也可以采用工字形,拉線分別與操作桿的不同位置相連接,操縱操作桿,經過拉線玩偶可做出不同動作。
本實用新型所說的操作桿還可以采用手套式,拉線可分別與手套的手指相連接,人們將手伸入手套中,活動各個手指時,經過拉線玩偶可做出不同動作。
本實用新型所使用的連柱可以采用一塊長木條,長木條的中間部位設有凹槽,長木條的兩端分別與左上肢線和右上肢線相連接,長木條的凹槽部位與頭部連接線和軀干線相連接。
本實用新型還可以在軀干線與下肢線連接處可以設有支撐架,支撐架的主在作用是將下肢分開,使玩具更加比真,玩起來趣味性更強。
本實用新型由于設有連柱,玩具的頭部、肢體和軀干分別與其相連接,玩具的頭部和四肢的末端經拉線分別與操作桿相連接,采用拉線來控制玩具的動作,通過扯動拉線時的力量的變化,便得玩具的動作具有更大的隋機性,從而使得玩具具有很強的動感和趣味性,玩具的操作者有很強的參與感,具有結構簡單、生產工藝簡單、生產成本低、動作多樣化和趣味性強等優(yōu)點。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連柱與連接線、左上肢線索、右上肢線、軀干線及軀干線與左下肢線、右下肢線連接的一種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連柱、連接線、左上肢線索、右上肢線、軀干線、支撐桿、左下肢線、右下肢線的連接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的線束結構示意圖。
圖5是圖4的左視圖。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描述如附圖所示,一種玩偶,設有頭部3、操作桿1、拉線2,頭部3采用若干條細線由連接線11從中間捆綁后,根據不同動物頭部特征進行修剪制成,連接線11與連柱12相連接,玩具的眼睛、耳朵和鼻子等器官分別用膠貼在頭部3上,操作桿1可以采用T字形,也可以采用工字形,拉線2分別與操作桿1的不同位置相連接,操縱操作桿1,經過拉線2玩偶可做出不同動作,操作桿1還可以采用手套式,拉線2分別與手套的手指相連接,人們將手伸入手套中,活動各個手指時,經拉線2玩偶可做出不同動作,連柱12的兩端分別設有左上肢線13和右上肢線16,左上肢線13和右上肢線16可以采用膨體紗線,也可以采用尼龍線,還可以采用剛性線,如鐵絲或銅絲等,左上肢線13和右上肢線16可以用釘子與連柱12相連接,也可以采用捆綁的方式與連柱12相連接,軀干線20的一端與連柱12相連接,軀干線12的另一端分別與左下肢線14和右下肢線15相連接,軀干線20與左下肢線14、右下肢線15相連接處可以設有支撐桿18,支撐桿18的作用是使玩具的左下肢和右下肢能處于分于狀態(tài),使玩具更加防真和更具有趣味性,左上肢線13、右上肢線16、軀干線20、左下肢線14、右下肢15線上分別設有若干線束,線束可以采用膨體紗線制成,也可以采用其它軟線制成,膨體紗線的規(guī)格一般為826-832,線束是若干條細線由連接線從中間捆綁而成,根據線束的厚度A取細長線的線數,根據線束的半徑決定細長線的長度,同一線束不同位置的半徑可以不相同,這主要是根據線束在玩具上的不同位置來決定,如肢體上的線束的半徑各處是相同的,軀干上的線束各處半徑可以是不相同,捆綁四肢用線束和軀干用線束時,在線束的中央設有連接孔19,以便與左上肢線13、右上肢線16、軀干線20、左下肢線14、右下肢線15相連接,左上肢線、右上肢線、左下肢線、右下肢線的末端分別與玩具的足具相連接,玩具的足具形成四肢的末端,足具可以根據不同動物而不同,上肢的足具與下肢的足具可以是相同形狀和相同材料,也可以是不同形狀和不同材料,拉線2的一端與操作桿1相連接,拉線2的另一端分別與玩具的頭部1和玩具四肢的末端相連接,也可以采用圖1所示一根拉線2的一端與玩具的頭部3相連接,另一端與操作桿1相連接,一根拉線2的一端穿過玩具的左上足具5與玩具的左下足具8相連接,另一端與操作桿1相連接,拉線2與玩具的左上足具5可以不進行固定,也可以采用固定式,另一根拉線2的一端穿過玩具的有上足具11與玩具的右下足具9相連接,另一端與操作桿1相連接,拉線2與玩具的右上足具11可以不進行固定,也可以采用固定式,以上所說的連柱可以采用一塊長木條式,如圖2上的連柱12,其中間部位設有凹槽,也可以采用圓形式,如圖3所示的連柱17,圓盤上設有連接孔,還可以采用球形式。
本實用新型由于設有連柱,玩具的頭部、肢體和軀干分別與其相連接,玩具的頭部和四肢的末端經拉線分別與操作桿相連接,采用拉線來控制玩具的動作,通過扯動拉線時的力量的變化,便得玩具的動作具有更大的隋機性,從而使得玩具具有很強的動感和趣味性,玩具的操作者有很強的參與感,具有結構簡單、生產工藝簡單、生產成本低、動作多樣化和趣味性強等優(yōu)點。
權利要求1.一種玩偶,設有頭部、操作桿、拉線,其特征在于頭部與連柱相連接,連柱上分別設有左上肢線和右上肢線,軀干線的一端與連柱相連接,軀干線的另一端分別與左下肢線和右下肢線相連接,左上肢線、右上肢線、軀干線、左下肢線、右下肢線上分別設有若干線束,拉線的一端與操作桿相連接,拉線的另一端分別與玩具的頭部和四肢的末端相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線束是若干條細線由連接線從中間捆綁而成,線束的中央設有連接孔。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玩具頭部采用若干條細線由連接線捆綁制成,連接線與連柱相連接,玩具的眼睛、耳朵和鼻子等器官分別采用膠粘貼在頭部的不同位置。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左上肢線、右上肢線、左下肢線、右下肢線的末端分別與玩具的足具相連接,玩具的足具形成四肢的末端,足具與拉線相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下肢線的末端分別與硬質足具相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操作桿采用T字形操作桿,拉線分別與操作桿的不同位置相連接。
7.根據權利要求1至5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操作桿采用工字形操作桿,拉線分別與操作桿的不同位置相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1至5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操作桿采用手套形操作桿,拉線分別與手套式操作桿的不同手指相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連柱為長木條,長木條的中間部位設有凹槽,長木條的兩端分別與左上肢線和右上肢線相連接,長木條的凹槽與頭部連接線和軀干線相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8所述的一種玩偶,其特征在于所說的連柱為圓盤,圓盤上設有連接孔。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玩具,特征是頭部與連柱相連接,連柱與上肢線相連接,軀干線的一端與連柱相連接,另一端與下肢線相連接,上肢線、軀干線、下肢線上分別設有若干線束,拉線的一端與操作桿相連接,另一端分別與玩具的頭部和四肢的末端相連接,動作多樣化、趣味性強,可一人玩,也可二人或多人各自操作一個玩具而形成格斗場面。
文檔編號A63H7/00GK2487423SQ0124327
公開日2002年4月24日 申請日期2001年5月31日 優(yōu)先權日2001年5月31日
發(fā)明者李靜 申請人: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