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電子產品或飾品展示裝置領域,尤指一種懸浮展示裝置。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展廳內向客人展示電子產品、珠寶、晶體、棱鏡、光學器件、手表等易碎或貴重物品時,先把產品放在展示臺上,然后在外面罩上玻璃,以供客人觀賞,然而由于電子產品珠寶首飾等均為體積小的物品,采用上述方式展示,客人不易觀察,且產品放久后容易被紫外線、水氣侵蝕,容易氧化。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懸浮展示裝置。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如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懸浮展示裝置,包括盒體,所述的盒體包括具有展示窗口的第一框體和第二框體,所述的第一框體和第二框體通過鉸鏈或銷軸實現(xiàn)活動鏈接,所述的展示窗口內設有tpu薄膜,所述的第一框體和第二框體通過連接件將盒體閉合并使兩tpu薄膜形成供產品放置的密閉容納空間。
優(yōu)選地,所述的第一框體和第二框體均包括頂桿、左側桿、底桿和右側桿圍合而成,所述的頂桿和底桿均設有向框內凸出的斜面,所述的斜面具有標簽粘貼區(qū)。
優(yōu)選地,所述的連接件包括設在第二框體上的彈性開關和設在第一框體上的卡槽,所述的彈性開關彈卡在卡槽內。
優(yōu)選地,所述的tpu薄膜通過嵌入方式或粘合方式與第一框體和第二框體實現(xiàn)固定。
優(yōu)選地,所述的盒體為正方體結構或長方體結構。
當需要展示產品時,打開第二框體的彈性開關,翻開第一框體,把產品放在第二框體內的tpu薄膜上,再把第一框體合上第二框體,合上彈性開關使盒體閉合,第一框體和第二框體間的tpu薄膜能夠通過自身的彈性將放置于tpu薄膜間的珠寶、晶體、棱鏡、光學器件、手表等易碎或貴重物品軟性固定,從而形成展示裝置,使用者可以在標簽粘貼區(qū)粘貼企業(yè)logo或產品型號或產品名稱或相關描述,客人在觀賞時,可以直接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且由于tpu薄膜能夠通過自身的彈性將產品軟性固定,從而使產品形成懸浮展示,客人可以拿起盒體或者通過盒體的各個面觀察到產品的六面,使顧客在不打開盒體的情況下就能清楚地從各個角度欣賞盒體中物品的結構、顏色以及形狀等從而使展示??腿嗽谔暨x產品時,不再需要把產品先從展示臺取出,在看完后再放回展示臺,而而是直接把已經裝有產品的懸浮展示裝置直接給客戶觀看,節(jié)省工作人員的時間,從而提高營業(yè)人員的銷售效率和顧客的購買效率。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結構圖。
圖2是本發(fā)明打開示意圖。
圖3是本發(fā)明的第一框體結構圖。
標注說明:1.第一框體;2.第二框體;21.頂桿;22.左側桿;23.底桿;24.右側桿;25.斜面;26.鉸鏈;3.tpu薄膜;4.彈性開關;5.卡槽。
具體實施方式
請參閱圖1-3所示,本發(fā)明關于一種懸浮展示裝置,包括盒體,所述的盒體為正方體結構,所述盒體也可以為圓柱體或其他任意幾何體結構,適于放置所述珠寶、晶體、棱鏡、光學器件、手表等易碎或貴重物品,所述的盒體包括具有展示窗口的第一框體1和第二框體2,所述的第一框體1和第二框體2通過鉸鏈26或銷軸實現(xiàn)活動鏈接,所述的展示窗口內設有tpu薄膜3,所述的第一框體1和第二框體2通過連接件將盒體閉合并使兩tpu薄膜3形成供產品放置的密閉容納空間,所述的連接件包括設在第二框體2上的彈性開關4和設在第一框體1上的卡槽5,所述的彈性開關4彈卡在卡槽5內。tpu薄膜3通過嵌入方式或粘合方式與第一框體1和第二框體2實現(xiàn)固定。
優(yōu)選地,所述的第一框體1和第二框體2均包括頂桿21、左側桿22、底桿23和右側桿24圍合而成,所述的頂桿21和底桿23均設有向框內凸出的斜面25,所述的斜面25具有標簽粘貼區(qū)。
當需要展示產品時,打開第二框體2的彈性開關4,翻開第一框體1,把產品放在第二框體2內的tpu薄膜3上,再把第一框體1合上第二框體2,合上彈性開關4使盒體閉合,第一框體1和第二框體2間的tpu薄膜3能夠通過自身的彈性將放置于tpu薄膜3間的珠寶、晶體、棱鏡、光學器件、手表等易碎或貴重物品軟性固定,從而形成展示裝置,使用者可以在標簽粘貼區(qū)粘貼企業(yè)logo或產品型號或產品名稱或相關描述,客人在觀賞時,可以直接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且由于tpu薄膜3能夠通過自身的彈性將產品軟性固定,從而使產品形成懸浮展示,客人可以拿起盒體或者通過盒體的各個面觀察到產品的六面,使顧客在不打開盒體的情況下就能清楚地從各個角度欣賞盒體中物品的結構、顏色以及形狀等從而使展示??腿嗽谔暨x產品時,不再需要把產品先從展示臺取出,在看完后再放回展示臺,而而是直接把已經裝有產品的懸浮展示裝置直接給客戶觀看,節(jié)省工作人員的時間,從而提高營業(yè)人員的銷售效率和顧客的購買效率。
以上實施方式僅僅是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進行描述,并非對本發(fā)明的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發(fā)明設計精神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工程技術人員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作出的各種變形和改進,均應落入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書確定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