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纖維,具體涉及一種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
背景技術: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滿足人們不同需要的紡織品纖維層出不窮,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隨著產(chǎn)業(yè)的不斷發(fā)展,纖維的市場也在不斷擴大,但是纖維大多都效果較為單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著美觀外基本不具備其他功能,導致面料的實用性大大降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具有穿著舒適、吸濕透氣性好、阻燃性好、防靜電性好、安全性高、富氧保健的特點的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萊賽爾纖維和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蠶蛹蛋白纖維和海貝珍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和竹炭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66-73%,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7-34%,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蠶蛹蛋白纖維占49-58%,所述海貝珍珠纖維占42-51%,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占22-30%,所述竹炭纖維占70-78%。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67%,所述碳化硅纖維占33%。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蠶蛹蛋白纖維占50%,所述海貝珍珠纖維占50%。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占23%,所述竹炭纖維占77%。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72%,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8%。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蠶蛹蛋白纖維占57%,所述海貝珍珠纖維占43%。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占29%,所述竹炭纖維占71%。
本發(fā)明所述為一種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本發(fā)明具有穿著舒適、吸濕透氣性好、阻燃性好、防靜電性好、安全性高、富氧保健的特點。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本發(fā)明所述為一種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萊賽爾纖維和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蠶蛹蛋白纖維和海貝珍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和竹炭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66-73%,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7-34%,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蠶蛹蛋白纖維占49-58%,所述海貝珍珠纖維占42-51%,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占22-30%,所述竹炭纖維占70-78%。
實施例一
一種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萊賽爾纖維和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蠶蛹蛋白纖維和海貝珍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和竹炭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67%,所述碳化硅纖維占33%,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蠶蛹蛋白纖維占50%,所述海貝珍珠纖維占50%,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占23%,所述竹炭纖維占77%。
實施例二
一種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萊賽爾纖維和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蠶蛹蛋白纖維和海貝珍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和竹炭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72%,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8%,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蠶蛹蛋白纖維占57%,所述海貝珍珠纖維占43%,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苯胺導電滌綸纖維占29%,所述竹炭纖維占71%。
本發(fā)明所述為一種舒適安全防護混紡纖維,本發(fā)明具有穿著舒適、吸濕透氣性好、阻燃性好、防靜電性好、安全性高、富氧保健的特點。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nèi),可不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nèi)。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