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燈具,尤其涉及一種可調整柔和度的手提燈。
背景技術:
燈具作為一種照明工具,廣泛應用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傳統(tǒng)的燈具柔和度無法調節(jié),無法適應生活中各種不同的場景,比如學習或工作時需要較亮的燈光照射,而休閑或休息時則需要較柔和的光線,尤其需要避免強光直射,即便是帶有自動調節(jié)亮度的燈,也不具備調整柔和度的作用,燈泡發(fā)出的光線也刺眼炫目,影響人們休息。并且臺燈通常置于桌面,攜帶起來并不方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可調整柔和度的手提燈。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可調整柔和度的手提燈,包括燈體和底座,還包括燈罩,所述燈體設置于底座內部,所述底座上部設有兩個通孔,所述通孔上分別設有轉軸,所述燈罩包括外層、中層和內層,所述外層、中層和內層上均設有與轉軸相連接的連接孔,外層、中層和內層可沿著轉軸轉動,從而實現(xiàn)打開與閉合。所述內層為透明玻璃,所述中層為白色磨砂玻璃,所述外層為暖色磨砂玻璃,所述外層、中層和內層的外側均設有拉動塊,所述底座外側設有控制燈體的開關,所述轉軸外端連接有提手,所述底座頂部內側設有一圈凸緣,該凸緣上設有凹槽,該凹槽可用于滴入精油,在燈體的溫度下精油更易揮發(fā),實現(xiàn)香薰效果。
優(yōu)選地,所述底座以及燈罩的外層、中層和內層均為空心的半球形。
優(yōu)選地,所述提手為半環(huán)形。
優(yōu)選地,所述提手通過末端的轉動孔與轉軸相連接。
優(yōu)選地,所述兩個通孔設在底座橫截面的同一直徑位置上。
進一步地,所述燈體為白色燈泡。
優(yōu)選地,所述暖色磨砂玻璃為黃色磨砂玻璃或橙色磨砂玻璃。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可通過燈罩外層、中層和內層的打開和閉合來調節(jié)燈光顏色與柔和度,以適應各種不同的生活場景;且設有提手,方便攜帶;同時底座上的凹槽可實現(xiàn)香薰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側面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正面結構示意圖。
其中:燈體1,底座2,燈罩3,外層31,中層32,內層33,拉動塊34,轉軸4,開關5,提手6,凸緣7,凹槽8。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的說明。其中,附圖僅用于示例性說明,表示的僅是示意圖,而非實物圖,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為了更好地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例,附圖某些部件會有省略、放大或縮小,并不代表實際產品的尺寸;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附圖中某些公知結構及其說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如圖1-2所示,本發(fā)明可調整柔和度的手提燈,包括燈體1和底座2,還包括燈罩3,所述燈體1設置于底座2內部,所述底座2上部設有兩個通孔,所述兩個通孔的位置在底座2橫截面的同一直徑上。所述通孔上分別設有轉軸4,所述燈罩3包括外層31、中層32和內層33,所述底座2以及燈罩3的外層31、中層32和內層33均為空心的半球形。所述外層31、中層32和內層33上均設有與轉軸4相連接的連接孔,外層31、中層32和內層33可分別沿著轉軸4轉動,從而實現(xiàn)燈罩3各層的打開與閉合。
所述燈體1為白色燈泡,所述內層33為透明玻璃,當工作或學習時,可將外層31與中層32打開,內層33閉合,燈光可直接穿透透明玻璃,實現(xiàn)亮光效果;所述中層32為白色磨砂玻璃,當需要較為柔和的白色光線時,可將外層31打開,中層32與內層33閉合,磨砂玻璃大大降低了燈泡的刺眼度;所述外層31為暖色磨砂玻璃,所述暖色磨砂玻璃可以是黃色磨砂玻璃或橙色磨砂玻璃,當需要暖色調的燈光時,可將外層31、中層32、內層33同時閉合,光線更為柔和,更適合夜晚休息。
所述外層31、中層32和內層33的外側均設有拉動塊34,拉動塊34可更加方便各層的打開與閉合。所述底座2外側設有控制燈體1的開關5,該開關5可以是由上往下逐漸增高的斜坡形按壓開關5,壓下時電路斷開,燈體1熄滅。當將內層33輕輕閉合時,內層33掛在開關5之上,電路處于連通狀態(tài),燈體1正常使用,當用力將內層33往下按時,內層33壓動開關5,電路斷開,實現(xiàn)燈體1熄滅。
所述轉軸4外端連接有提手6,所述提手6為半環(huán)形,通過末端的轉動孔與轉軸4相連接,提手6可以沿著轉軸4轉動,使用時將提手6往上旋轉,方便提動與攜帶;不使用時,可將提手6旋轉至與底座2同一水平高度的位置,不占用多余空間。
所述底座2頂部內側設有一圈凸緣7,該凸緣7上設有凹槽8,該凹槽8可用于滴入精油,在燈體1的溫度下精油更易揮發(fā),實現(xiàn)香薰效果。
顯然,本發(fā)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