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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前大燈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2964903閱讀:217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車輛前大燈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的車輛前大燈。
      作為車輛前大燈,人們知道有所謂的組合式頭燈,其同時具有頭燈的配光功能和霧燈的配光功能。多數這樣的組合式頭燈按照下述方式構成,該方式指在由前面車燈玻璃與燈主體形成的燈室內設置有多個反射部件。
      另外,為了使交錯光束實現高亮度,在近年的車輛前大燈中,大多將放電燈泡用作光源。
      但是,在所述組合式頭燈中采用放電燈泡的場合,存在有下述的問題。
      即,由于放電燈泡僅僅只有單一的發(fā)光部,這樣具有該放電燈泡的反射部件專用于交錯光束。因此,如圖4所示,除了交錯光束用的反射部件2以外,在燈室內部必須設置行駛光束用的反射部件4與霧燈用的反射部件6。
      為此,反射部件的數量較多,從而其成本增加。另外,由于燈室內的每1個反射部件所占有的空間減小,故反射器的反射光束減少。
      本發(fā)明是針對所述情況而提出的,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車輛前大燈,其同時具有頭燈與霧燈的配光功能,即使在采用放電燈泡的情況下,其成本仍較低,并且可充分地確保每個反射部件中的反射器的反射光束。
      本發(fā)明是通過共用行駛光束用的反射部件與霧燈用的反射部件的方式,來實現所述目的的。
      即,如本發(fā)明第一方面所述,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車輛前大燈,其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在由前面車燈玻璃和燈主體形成的燈室內,設置有多個反射部件,該多個反射部件具有將光源和該光源發(fā)出的光朝向前方反射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多個反射部件中,第一反射部件的光源由放電燈泡構成,第二反射部件的光源由具有雙燈絲的白熾燈構成;頭燈的交錯光束用的配光模式由所述第一反射部件和所述前面車燈玻璃形成,頭燈的行駛光束用的配光模式和霧燈用的配光模式由所述第二反射部件和所述前面車燈玻璃形成。
      如果所述“車輛前大燈”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則對于其它的配光功能(比如,最外端標識燈或前轉向信號燈等的光度功能)的有無,不特別進行限定。
      另外,所謂“由所述第一反射部件和所述前面車燈玻璃”指包括僅僅由第一反射部件形成配光模式的方式、僅僅由前面車燈玻璃形成配光模式的方式、由第一反射部件和前面車燈玻璃兩者形成光度模式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種的概念。
      “由所述第二反射部件和所述前面車燈玻璃”的概念與所述的相同。
      按照所述結構,在本發(fā)明中,由于第一反射部件的光源由放電燈泡構成,第二反射部件的光源由具有雙燈絲的白熾燈構成,交錯光束用的配光模式由第一反射部件和前面車燈玻璃形成,頭燈的行駛光束用的配光模式和霧燈用的配光模式由第二反射部件和前面車燈玻璃形成,故實現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所必需的反射部件的數量為2個便足夠了,從而與現有的車輛前大燈相比較,可減少1個反射部件。且可相應使其成本降低。還有,可使燈室內的每1個反射部件所占有的空間增加,可增大反射器的反射光束。
      如果按照所述方式采用本發(fā)明,對于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的車輛前大燈,即使在采用放電燈泡的情況下,其成本仍較低,且可充分地確保每個反射部件的反射器的反射光束。
      只要所述“白熾燈”具有雙燈絲,則不對其具體結構進行特別限定,但是如果按照本發(fā)明第二方面所示的方式,所述白熾燈由鹵燈泡構成,該鹵燈泡沿所述第二反射部件的光軸方向,基本直列設置有所述雙燈絲,并且在位于前方的燈絲的下方設置有遮光器,則可使霧燈用的配光模式形成上方散射光較少的模式,并且作為白熾燈,可使行駛光束和霧燈較為明亮。
      另外,在按照本發(fā)明第三方面所述的方式,所述燈室的外部形狀基本呈如下梯形狀,該梯形狀指從燈具正面看,沿左右方向,上下寬度發(fā)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本發(fā)明該方面所述的方式,使第一反射部件相對第二反射部件,設置于燈室上下寬度較寬的一側,則可使使用頻率較高的交錯光束更加明亮。該結構對于必須設置行駛光束用和霧燈光束用各自不同的反射部件的已有的車輛前大燈來說,從其燈室內空間的觀點來看是極為困難的,但是對于本發(fā)明來說,由于1個第二反射部件便足夠了,故可很容易地采用所述結構。
      附圖的簡要說明如下


      圖1為表示本發(fā)明一個實施例的車輛前大燈的正面圖;圖2為沿圖1中的Ⅱ-Ⅱ線的剖面圖;圖3為沿圖1中的Ⅲ-Ⅲ線的剖面圖;圖4為表示已有實例的、與圖1相同的圖。
      下面通過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實施例進行描述。
      圖1為表示本發(fā)明一個實施例的車輛頭燈的正面圖,圖2和圖3為沿圖1中的Ⅱ-Ⅱ線和Ⅲ-Ⅲ線的剖面圖。
      如這些附圖所示,本實施例的車輛前大燈10為組合式頭燈,其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在由前面車燈玻璃12和燈主體14形成的燈室16內,兩個反射部件18、20按照下述方式形成,該方式為它們以分別可沿上下和左右方向傾斜運動的方式設置。
      所述的前面車燈玻璃12為透明車燈玻璃,兩個反射部件18、20具有配光控制功能。
      所述燈室16的外形基本呈下述的梯形狀,該梯形狀指從燈具正面看,其朝向左右方向的上下寬度發(fā)生變化,在該燈室上下寬度的較寬的一側設置有反射部件18(第一反射部件),在較窄的一側設置有反射部件20(第二反射部件)。
      所述反射部件18包括放電燈泡22(光源)、反射器24與遮光器26。
      所述放電燈泡22為金屬鹵化物燈泡,其固定支承于反射器24上,使發(fā)光部22a位于反射部件18的光軸Ax1上。
      所述反射器24具有反射面24a,該反射面24a在以光軸Ax1作為中心軸的旋轉拋物面上形成有多個反射元件24s,來自放電燈泡22的光朝向前方,偏轉擴散反射,從而可形成頭燈的交錯光束用的配光模式。
      所述遮光器26設置于放電燈泡22的前方,從而可隔斷從該放電燈泡燈22朝向前方的直射光。
      所述反射部件20包括白熾燈泡28(光源)、反射器30與遮光器32。
      所述白熾燈泡28為所謂的H4型的鹵燈泡,沿反射部件20的光軸Ax2方向,基本直列地設置有雙燈絲28a、28b。位于前側的燈絲28a位于光軸Ax2上,在其下方附近設置有遮光器28c。位于后側的燈絲28b位于光軸Ax2的稍下方。
      所述反射器30具有反射面30a,該反射面30a在以光軸Ax為中心軸的旋轉拋物面上形成有多個反射元件30s,來自白熾燈泡28的光朝向前方偏轉擴散反射,從而形成頭燈的行駛光束用的配光模式和霧燈用的配光模式。行駛用的配光模式由后側的燈絲28b發(fā)出的光形成,霧燈用的配光模式由前側的燈絲28a發(fā)出的光形成。
      所述遮光器32設置于白熾燈泡28的前側,其可隔斷從該白熾燈泡28朝向前方的直射光。
      在所述燈室16內部的前面車燈玻璃12與兩個反射部件18、20之間,設置有延伸板34,其覆蓋兩個反射部件18、20的外緣部。
      如圖3所示,從前側的燈絲28a朝向下方的光為遮光器28c隔斷,這樣通過將光軸Ax2設置于反射面30a的上下方向的中心位置的稍稍下方,便可充分地確保霧燈用的反射光。另外,該圖中,“FOG”所表示的光束為霧燈用的反射光束,“HIGH”所表示光束為行駛光束用的反射光束。
      如上所述,在本實施例中,由于反射部件18的光源由放電燈泡22構成,反射部件20的光源20由具有燈絲28a、28b的白熾燈泡28構成,交錯光束用的配光模式由反射部件18形成,行駛光束用的配光模式與霧燈用的配光模式由反射部件20形成,這樣實現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所必需的反射部件2個便足夠了。
      因此,與已有的車輛前大燈相比較,可減少1個反射部件。另外,可相應使其成本降低。此外,燈室內的每1個反射部件所占的空間增加,從而可增大反射器的反射光束。
      如果按照所述方式,采用本實施例,對于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的車輛前大燈,即使在采用放電燈泡的情況下,其成本仍較低,并且可充分地確保每個反射部件中的反射器的反射光束。
      特別是在本實施例中,由于所述燈室16的外部形狀基本呈梯形狀,該梯形狀指從燈具的正面看沿左右方向,上下寬度改變的形狀,交錯光束用的反射部件18相對反射部件20,設置于燈室上下寬度的較寬側,這樣可使使用頻率較高的交錯光束可更加明亮。在按照所述方式的場合,殘留的燈室內的空間較小,而在本實施例中,行駛用的配光模式與霧燈用的配光模式由相同的反射部件20形成,這樣雖然燈室內部的空間受到限制,但是仍可充分地確保行駛光束與霧燈的光量。
      此外,在本實施例中,由于所述白熾燈泡28由鹵燈泡構成,該鹵燈泡沿反射部件20的光軸Ax2方向,基本直列地設置有雙燈絲28a、28b,另外在位于前側的燈絲28a的下方設置遮光器28c,故可使霧燈用的配光模式形成上方散射光較少的模式,并且作為白熾燈泡,可使行駛光束和霧燈較為明亮。
      此時,由于反射部件20的光軸Ax2設置于反射面30a的上下方向中心位置的稍下方,這樣雖然從霧燈用的燈絲28朝向下方的光為遮光器28c隔斷,但是仍可充分地確保燈絲的光量。
      在本實施例中,針對下述的燈具進行了說明,該燈具是按照下述方式構成的,該方式為前面車燈玻璃12為透明車燈玻璃,兩個反射部件18、20可實現全部的配光控制功能,但是,即使在按照通過由前面車燈玻璃12形成的車燈玻璃臺階(lens step)實現配光控制功能的方式構成的燈具等中,通過采用與本實施例相同的結構,仍可獲得與本實施例相同的效果。
      權利要求
      1.一種車輛前大燈,其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在由前面車燈玻璃和燈主體形成的燈室內,設置有多個反射部件,該多個反射部件具有將光源和該光源發(fā)出的光朝向前方反射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多個反射部件中,第一反射部件的光源由放電燈泡構成,第二反射部件的光源由具有雙燈絲的白熾燈構成;頭燈的交錯光束用的配光模式由所述第一反射部件和所述前面車燈玻璃形成,頭燈的行駛光束用的配光模式和霧燈用的光度模式由所述第二反射部件和所述前面車燈玻璃形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前大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白熾燈由鹵燈泡構成,該鹵燈泡沿所述第二反射部件的光軸方向,基本直列地設置所述雙燈絲,并且在位于前方的燈絲的下方設置有遮光器。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輛前大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室的外部形狀基本呈梯形狀,該梯形狀指從燈具正面看,沿左右方向,上下寬度發(fā)生變化;所述第一反射部件相對所述第二反射部件,設置于燈室上下寬度的較寬側。
      全文摘要
      一種同時具有頭燈和霧燈的配光功能的車輛前大燈,即使在采用放電燈泡的情況下,其成本仍較低,并且可充分地確保每個反射部件的反射器的反射光束。在設置于燈室(16)內部的2個反射部件中,反射部件(18)的光源由放電燈泡(22)構成,反射部件(20)的光源由具有雙燈絲28a、28b的白熾燈(28)構成。頭燈的交錯光束用的配光模式由反射部件(18)形成,頭燈的行駛光束用的配光模式與霧燈用的配光模式由反射部件(20)形成。
      文檔編號F21V14/02GK1236076SQ99106489
      公開日1999年11月24日 申請日期1999年5月13日 優(yōu)先權日1998年5月14日
      發(fā)明者寺田達弘 申請人:株式會社小糸制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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