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沖壓模具技術領域,尤其涉及具有防回彈拉延坎的梁類零件沖壓模具。
背景技術: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由于需要考慮到模具需要縮短周期,降低成本。因此像幾字形梁類零件,板料厚,強度高,所以會造成零件調試階段進行多次分析補償回彈,造成大量的加工成本。像此類零件,對側壁的平面度要求比較高,傳統(tǒng)模具側壁內凹嚴重,后期要把側壁做平需要大量的回彈補償,大大增加鉗工調試的難度,而且會大大減少模具的使用壽命。所以此發(fā)明通過設置拉延坎,來控制側壁的回彈量,減少加工和調試成本,延長模具壽命。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具有防回彈拉延坎的梁類零件沖壓模具。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這樣實現(xiàn)的:
具有防回彈拉延坎的梁類零件沖壓模具,包括上模座和下模座,上模座內設置上模鑲塊和壓料芯,下模座上設置凸模鑲塊,所述上模鑲塊上設有與凸模鑲塊上的凸起部對應配合的凹槽,位于凹槽兩側的上模鑲塊的下端面上分別設置由向上凹形成幾字形槽的拉延坎,對應的凸模鑲塊上端面位于凸起部的兩側分別設置有與幾字形槽的拉延坎配合連接的凸塊,凹槽內的豎直孔內設置有伸至凹槽內的壓料芯,凸起部的高度大于凸塊的高度,凸起部的寬度大于凸塊的寬度。
上述幾字形槽拉延坎的槽寬大于或者等于槽深。
上述壓料芯的上端與上模座之間設置有氮氣彈簧且壓料芯通過氮氣彈簧驅動。
上述壓料芯通過氮氣彈簧驅動下移到底時,壓料芯的下端伸至上模鑲塊的下端面。
上述凸模鑲塊通過螺栓固定安裝在下模座上。
上述上模鑲塊通過螺栓固定安裝在上模座上。
上述凸起部的高度等于凹槽的高度,凸塊的高度等于拉延坎的高度
本發(fā)明相比現(xiàn)有技術突出且有益的技術效果是:
1、本發(fā)明在凹槽兩側的上模鑲塊的下端面上分別設置向內凹形成幾字形槽的拉延坎,上模鑲塊與凸模鑲塊接觸成型零件時通過拉延坎使零件側壁再次發(fā)生塑性變形,減少甚至消除側壁的回彈變形,然后通過此成型過程達到控制零件內凹的目的,降低了成本,縮短了模具的周期,同時提高了模具的質量和壽命,加強了零件成型的穩(wěn)定性。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零件開始成型時的剖視圖。
圖2是本發(fā)明圖1中a部的放大圖。
圖3是本發(fā)明的零件再次成型時的剖視圖。
圖4是本發(fā)明圖3中b部的放大圖。
上模座1、下模座2、上模鑲塊3、壓料芯4、凸模鑲塊5、凸起部6、凹槽7、拉延坎8、凸塊9、通孔10、氮氣彈簧11、槽寬w、槽深h。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以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描述,參見圖1—4:
具有防回彈拉延坎8的梁類零件沖壓模具,包括上模座1和下模座2,上模座1內設置上模鑲塊3和壓料芯4,上模鑲塊3通過螺栓固定安裝在上模座1上,下模座2上設置凸模鑲塊5,凸模鑲塊5通過螺栓固定安裝在下模座2上,所述上模鑲塊3上設有與凸模鑲塊5上的凸起部6對應配合的凹槽7,位于凹槽7兩側的上模鑲塊3的下端面上分別設置有向上凹形成幾字形槽的拉延坎8,幾字形槽拉延坎8的槽寬w大于或者等于槽深h,即拉延坎8的寬高比不能小于1:1,從而保證拉延坎8的強度;對應的凸模鑲塊5上端面位于凸起部6的兩側分別設置有與幾字形槽的拉延坎8配合連接的凸塊9,凹槽7內的豎直孔內設置有伸至凹槽7內的壓料芯4,凸起部6的高度大于凸塊9的高度,凸起部6的寬度大于凸塊9的寬度;上模鑲塊3與凸模鑲塊5接觸成型零件時通過拉延坎8使零件側壁再次發(fā)生塑性變形減少側壁的回彈變形達到零件內凹的目的。
上述上模鑲塊3在凹槽7的底部設有通孔10,所述壓料芯4的外端穿過通孔10伸至凹槽7內與凸起部6頂接、內端固定安裝在上模座1上,壓料芯4內端的端面上與上模座1之間設置有氮氣彈簧11且壓料芯4通過氮氣彈簧11驅動;。為了保證零件成型,壓料芯4通過氮氣彈簧11驅動下移到底時,壓料芯4的下端伸至上模鑲塊3的下端面。
本發(fā)明沖壓方法的具體步驟如下:
(1)將凸模鑲塊通過螺栓鎖在下模座上;
(2)將壓料芯安裝在上模座的凹槽內,將上模鑲塊通過螺栓鎖在上模座上,組成上模;
(3)將零件(料板)放在凸模鑲塊的上端面上,啟動氮氣彈簧帶動壓料芯下移并定位壓緊零件;
(4)合模,由動力驅動上模鑲塊向下移動,凸模鑲塊的凸起部與凹槽配合開始對零件進行第一次成型,當上模鑲塊下移到底時拉延坎與凸塊配合在凸起部兩側的下拐角處對零件實施防回彈的二次成型,使零件側壁再次拉緊、發(fā)生塑性變形,減少甚至消除側壁的回彈變形,達到控制零件內凹的目的。
(4)開模,上模跟隨機床滑塊向上移動,完成成型。
(5)取下步驟(4)沖壓好的沖壓件。
由于拉延坎與凸塊的作用,將沖壓的應力集中在拉延坎與凸塊處的零件上,開模后由于拉延坎與凸塊處處零件的回彈力作用,使得位于拉延坎及凸塊處的零件伸展成平面,從而阻止了零件在凸起部兩側的下拐角處的回彈。
上述實施例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故:凡依本發(fā)明的結構、形狀、原理所做的等效變化,均應涵蓋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