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及其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銷售對支付了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的通話費進行證實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及其裝置,詳細地說,涉及通過對來自攜帶了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的預付通話費進行收銀,以通信單元作為介質而向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銷售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
背景技術:
為了防止無法從短期居留的外國人收取通話費,或者為了向沒有支付能力的兒童普及使用,各便攜式電話機制造者發(fā)布了通話費預付專用便攜式電話機。
在以該通話費預付專用便攜式電話機為對象的現(xiàn)有的預付系統(tǒng)中,購買在條痕等處記載隱蔽了固有號碼的卡,在刮掉條痕等等而確認了該卡中記載的固有號碼之后,需要有在核款中心對該固有號碼進行登錄的手續(xù)。
因此,當通話費預付專用便攜式電話機的利用者為讓該便攜式電話機進行通話而要在核款中心登錄時,不得不手工輸入相當于上述固有號碼的多個數(shù)字而進行繁瑣的操作,因此,也容易發(fā)生人為的輸入錯誤。
由此,在把該通話費預付專用便攜式電話機作為對象的現(xiàn)有的預付系統(tǒng)中,其問題在于以從售卡機購買與需要金額相對應的卡的形式來進行通話費的預付,然后,為了使該便攜式電話機可以進行通話,利用者需要手工輸入購買的卡中所記載的固有號碼而登錄到核款中心,所以登錄操作非常繁瑣且容易出現(xiàn)輸入錯誤。
發(fā)明內容
因此,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可以除去上述問題點、在支付了通話費之后并把對應于該付費所發(fā)給的固有號碼登錄到核款中心時而無需繁瑣的輸入操作且沒有錯誤輸入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及其裝置。
為了達成上述目的,本發(fā)明之一,提供一種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包括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和銷售裝置,其通過對從攜帶了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所預付的通話費進行足額收銀,而銷售證實通話費已支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其中,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具備通信單元,其與上述銷售裝置之間進行通信;和控制單元,其通過上述通信單元接收由上述銷售裝置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上述銷售裝置具備收銀處理單元,其對預付的通話費進行收銀處理;通信單元,其與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之間進行通信;和控制單元,其通過在上述收銀處理單元中進行上述收銀處理,借助上述通信單元將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本發(fā)明之二,是在本發(fā)明之一中,在上述銷售裝置中,具備記憶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記憶單元;上述控制單元通過完成上述收銀處理,從上述記憶單元順次讀取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本發(fā)明之三,是在本發(fā)明之一中,在上述銷售裝置中,進一步具備和發(fā)放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核款中心之間進行通信的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上述控制單元通過上述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取得在上述核款中心發(fā)放的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本發(fā)明之四,是在本發(fā)明之一中,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通信單元和上述銷售裝置的通信單元是以紅外線為介質進行通信的紅外線通信單元。
本發(fā)明之五,是在本發(fā)明之一中,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通信單元和上述銷售裝置的通信單元是進行近距離無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近距離無線通信單元。
本發(fā)明之六,是在本發(fā)明之一中,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通信單元和上述銷售裝置的通信單元是進行有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有線通信單元。
本發(fā)明之七,提供一種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對來自攜帶了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所預付的通話費進行足額收銀,銷售證實通話費已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其具備收銀處理單元,其對預付的通話費進行收銀處理;通信單元,其與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之間進行通信;和控制單元,其通過在上述收銀處理單元中進行上述收銀處理,借助上述通信單元將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本發(fā)明之八,是在本發(fā)明之七中,具備記憶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記憶單元;上述控制單元通過完成上述收銀處理,從上述記憶單元順次讀取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本發(fā)明之九,是在本發(fā)明之七中,進一步具備與發(fā)放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核款中心之間進行通信的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上述控制單元通過上述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取得在上述核款中心發(fā)放的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上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本發(fā)明之十,是在本發(fā)明之七中,上述通信單元是以紅外線為介質進行通信的紅外線通信單元。
本發(fā)明之十一,是在本發(fā)明之七中,上述通信單元是進行近距離無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近距離無線通信單元。
本發(fā)明之十二,是在本發(fā)明之七中,上述通信單元是進行有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有線通信單元。
根據(jù)該發(fā)明的構成,在銷售裝置中,由于通過對來自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所預付的通話費進行收銀處理,將證實通話費已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到利用者的便攜式電話終端,所以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能夠使用對銷售裝置所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進行記憶的該便攜式電話終端的記憶信息通信功能而登錄到核款中心,能夠無需象以往那樣在支付通話費之后需要手工輸入證實該支付的固有號碼,且消除登錄時的繁瑣操作,也沒有人為的輸入錯誤。
圖1表示有關第1實施例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的構成圖。
圖2表示第1實施例系統(tǒng)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的流程圖。
圖3表示有關第2實施例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的構成圖。
圖4表示第2實施例系統(tǒng)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的流程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
下面,參照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進行詳細說明。
圖1表示有關本發(fā)明第1實施例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的概略構成圖。
在圖1中,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的構成包括便攜式電話終端10,其為通話費預付方式,由利用者攜帶;和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下面,簡稱為銷售裝置)20,其通過對來自攜帶了該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的通話費進行收銀,對證實已支付該通話費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固有號碼)進行銷售。
在該系統(tǒng)中,便攜式電話終端10是預付通話費、且只能在該預付了的通話費相當?shù)臅r間內進行通話的通話費預付方式的電話終端。
因為該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只能在預付了的通話費數(shù)量的時間內進行通話,所以不僅預付該通話費,還應該把證實通話費已預付的固有號碼登錄到核款中心。
在該種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運行當中,以往是需要購買相當于通話費的面值的卡且手工輸入記錄在該卡中的固有號碼以登錄到核款中心的手續(xù)。
對此,在本發(fā)明的銷售裝置20中,用證實通話費已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代替上述的卡,并把通信單元作為介質實施銷售。
即,在第1實施例的系統(tǒng)中,銷售裝置20在對來自攜帶了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的通話費所進行的收銀處理完成時,借助通信單元把證實該通話費已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固有號碼)發(fā)送到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
在第1實施例的銷售裝置20中,尤其具備記憶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記憶單元,每當完成上述的收銀處理時,從記憶單元讀取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
關于有關第1實施例的系統(tǒng)的構成,參照圖1進行更詳細的說明,便攜式電話終端10除了具備控制部11、無線部12、顯示部13、操作部14、記憶部15(以上的各部具有和一般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相同的性能構成)之外,還具備和銷售裝置20的通信部23之間進行通信的通信部16。
通信部16具有接收銷售裝置20所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通信控制功能。
控制部11對由通信部16接收銷售裝置20所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且由記憶部15記憶一事進行控制。
作為具有這種構成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不僅可以使用汽車電話等移動無線電話終端,還可以使用PHS。
另一方面,銷售裝置20具備主控制部21、收銀處理部22、通信部23、記憶部24。
收銀處理部22是進行預付通話費的收銀處理的功能部,例如,是由處理硬幣的硬幣處理裝置和處理紙幣的紙幣處理裝置等構成。另外,收銀處理部22可以是接受預付卡、信用卡、J.C幣等的插入而進行預付通話費的收銀處理的構成。
在該收銀處理部22上,除了包括投入硬幣或紙幣的貨幣投入口、投入預付卡等的插卡口、排出零錢的出口之外,還包括選擇可用本裝置處理(能夠購買)的預付通話費金額的金額按鈕等操作部、顯示通話費預付登錄操作向導等各種信息的顯示部。
通信部23是與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部16之間進行通信的功能部,特別是在銷售裝置20中,具有把通過對來自利用者的收銀處理完成而發(fā)放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部16的通信控制功能。
作為具體的例子,通信部23是通過例如具備導線和連接器(把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連接端子安插到該連接器端子上而可以導通)而進行有線通信的有線通信單元、進行基于藍牙(Bluetooth(R))或非接觸式IC卡通信標準的近距離無線通信的近距離無線通信單元、以紅外線作為介質而進行通信的紅外線通信單元、或者這些通信單元的多種組合而實現(xiàn)的。
其中,和該通信部23進行通信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部16當然也具有和該通信部23相同的通信接口。
記憶部24是例如對由提供通話費預付便攜式電話服務的通信業(yè)者所預先做成的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進行記憶的記憶單元。這些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在每次完成銷售時都從記憶部24被取消。通過該處理,在記憶部24內沒有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情況下(或者是在規(guī)定數(shù)以下的情況下),通信業(yè)者能夠重新做成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使用維護終端等外部設備而補充到記憶部24。
主控制部21控制上述的收銀處理部22、通信部23和記憶部24各部,且對有關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銷售進行控制。
具體地說,例如,當利用者通過貨幣或預付卡等的付款由收銀處理部22進行收銀,并按下與需要的預付通話費相應的金額按鈕時,進行以下控制進行收銀處理,對此時收取的金額數(shù)量的通話費預付已完成進行識別,另一方面,從記憶部24讀取證實上述金額數(shù)量的通話費已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通過通信部23把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
對此,在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中,在控制部11的控制下進行如下運行由通信部16接收銷售裝置20的通信部23所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由記憶部15記憶。
接著,對第1實施例的系統(tǒng)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運行進行說明。
圖2表示在有關第1實施例的系統(tǒng)中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的流程圖。
如圖2所示,當便攜式電話終端10購買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時,其利用者首先通過該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操作部14進行把通信部16置于ON的操作。
通過該通信部的ON操作,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控制部11把通信部16控制在ON狀態(tài)。
接著,利用者進行把足夠的預付所需通話費的貨幣投到銷售裝置20的收銀處理部22的貨幣投入口、或把預付卡等插到該收銀處理部22的插卡口的操作(收銀操作),接著,進行選擇該需要的預付通話費的操作(通話費選擇操作)。
此時,銷售裝置20的主控制部21如使與投到收銀處理部22的貨幣金額以下的通話費相對應的金額按鈕亮燈。然后,利用者以按下亮燈的金額按鈕中與需要的預付通話費相當?shù)慕痤~按鈕的形式使上述通話費選擇操作得到實現(xiàn)。
當進行上述通話費的選擇操作(按下金額按鈕)時,銷售裝置20的主控制部21結合該金額按鈕的按下,進行此時表示收銀處理部22收到的金額的信息(收銀信息)進行識別的處理(收銀處理),接著,開始進行基于此時處理的收銀信息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
在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中,銷售裝置20的主控制部21首先從通信部23把通信開始請求發(fā)送給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
然后,主控制部21監(jiān)測是否通過通信部23接收到來自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開始應答,當接收到通信開始應答時,從記憶部24讀取1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通過通信部23把該讀取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
另外,此時主控制部21進行把此次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從記憶部24刪除的處理。
當完成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發(fā)送時,接著,主控制部21通過通信部23向便攜式電話終端10發(fā)送切斷請求,然后通過通信部23接收來自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切斷應答,由此切斷通信而結束一系列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
其中,在上述銷售裝置20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中,在對向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一側,控制部11監(jiān)測是否通過通信部16接收到來自銷售裝置20的通信開始請求,當接收到該通信開始請求時,通過通信部16向銷售裝置20發(fā)送通信開始應答。
然后,當通信部16接收到從銷售裝置20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時,控制部11在顯示部13顯示接收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意思,并通知給利用者,同時,在記憶部15記憶該接收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
然后,控制部11通過由通信部16接收到從銷售裝置20發(fā)送的切斷請求,借助該通信部16把切斷應答發(fā)送給銷售裝置20,切斷通信并結束處理。
由此,在第1實施例的系統(tǒng)中,銷售裝置20記憶有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當對來自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的通話費進行收銀處理時,讀出所記憶的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當中的一個號碼,并發(fā)送給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
此時,在對向一側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通過通信部16接收從銷售裝置20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由記憶部15進行記憶。
這里,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與以往的支付系統(tǒng)中預付通話費時發(fā)放的卡上所記載的號碼相同,是與支付的通話費等價的固有號碼。
把這種與通話費等價的固有號碼(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登錄到核款中心裝置,如果在以前,需要手工的輸入操作,但通過記憶部15中記憶有相當于該固有號碼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本實施例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向核款中心發(fā)出呼叫,連接后從記憶部15讀取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進行發(fā)送,從而利用記憶信息發(fā)送功能而進行向核款中心的登錄。
由此,在本實施例的系統(tǒng)中,當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登錄到核款中心以能夠使用該便攜式電話終端時,在支付通話費之后,無需手工輸入證實該支付的固有號碼,消除了登錄時的繁瑣操作,也沒有人為錯誤。
另外,因為是對應于通話費的支付而把通信單元作為介質以銷售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方式,所以對于提供通話費預付便攜式電話服務的通信業(yè)者來說,不需要發(fā)行卡且能夠削減為售卡所需要的費用。
另外,通過廣泛設置多個這種登錄時具有較高操作性的銷售裝置20,也能夠出現(xiàn)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的普及效果。
圖3表示有關本發(fā)明的第2實施例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的概略構成圖。
在圖3中,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的構成包括便攜式電話終端10,其為通話費預付方式,由利用者攜帶;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下面,簡稱為銷售裝置)20A,其根據(jù)對來自攜帶了該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的通話費所進行的收銀,對證實已支付該通話費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固有號碼)進行銷售;和通話費核款中心裝置(下面,簡稱為核款中心裝置)40,其通過公用線路30與銷售裝置20相連接,在進行通話費的核款處理的同時應來自銷售裝置20A的請求發(fā)放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把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銷售裝置20A。
在有關第2實施例的系統(tǒng)中,便攜式電話終端10具有與第1實施例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相同的性能構成。
另外,銷售裝置20A,在通過對由攜帶了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進行通話許可登錄所需要的通話費所進行的收銀處理,銷售以證實該等價的通話費已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借助通信單元把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這一點上,也和第1實施例的銷售裝置20相同。
但是,該銷售裝置20A與第1實施例的銷售裝置20不同點在于在接收上述收銀處理之后,借助公用線路30訪問核款中心裝置40,取得由該核款中心裝置40發(fā)放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
關于該構成,參照圖3進行更詳細的說明,銷售裝置20A具備主控制部21、收銀處理部22、第1通信部25、第2通信部26。
這里,收銀處理部22具有與第1實施例的銷售裝置20的相應部分相同的功能構成,第1通信部25具有與該銷售裝置20的通信部23相同的功能構成。
另外,第2通信部26借助公用線路30而與核款中心裝置40之間進行通信,特別是具有從核款中心裝置40取得由該核款中心裝置40發(fā)放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通信控制功能。
另外,主控制部21控制上述的收銀處理部22、第1通信部25、第2通信部26各部,且對有關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銷售進行控制。
具體地說,例如,當利用者通過貨幣或預付卡等向收銀處理部22進行入款,并按下與需要的預付通話費相對應的金額按鈕時,進行如下控制進行收銀處理,對此時收取的金額數(shù)量的通話費預付已完成進行識別,另一方面,以按下上述金額按鈕為轉機,通過第2通信部26請求核款中心裝置40發(fā)放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由第2通信部26接收核款中心裝置40根據(jù)該請求所發(fā)放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然后通過第1通信部25把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
另外,核款中心裝置40是提供通話費預付便攜式電話服務的通信業(yè)者所設置的計算機,具備通信部41,其具有為了和上述銷售裝置20A的控制相對應而與銷售裝置20A的第2通信部26之間收發(fā)各種信息(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請求或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等信息)的通信控制功能;證實號碼發(fā)放部42,其根據(jù)請求發(fā)放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和控制這些各部的控制部43。
接著,對第2實施例的系統(tǒng)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運行進行說明。
圖4表示在有關第2實施例的系統(tǒng)中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的流程圖。
如圖4所示,當便攜式電話終端10購買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時,其利用者首先通過該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操作部14進行把通信部16置于ON的操作。
通過該通信部的ON操作,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控制部11把通信部16控制成ON狀態(tài)。
接著,利用者進行把足夠的預付所需通話費的貨幣投到銷售裝置20A的收銀處理部22的貨幣投入口、或把預付卡等插到該收銀處理部22的插卡口的操作(收銀操作),接著,進行選擇該需要的預付通話費的操作(通話費選擇操作)。
此時,銷售裝置20A的主控制部21如使與投到收銀處理部22的貨幣金額以下的通話費相應的金額按鈕亮燈。然后,利用者以按下亮燈的金額按鈕中與需要的預付通話費相當?shù)慕痤~按鈕的形式使上述通話費選擇操作得到實現(xiàn)。
當進行上述通話費的選擇操作(按下金額按鈕)時,銷售裝置20A的主控制部21結合該金額按鈕的按下,進行對此時表示收銀處理部22收到的金額的信息(收銀信息)進行識別的處理(收銀處理),接著,開始進行基于此時處理的收銀信息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
在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中,銷售裝置20A的主控制部21首先通過第2通信部26把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請求發(fā)送給核款中心裝置40。
在通過公用線路30接收了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請求的核款中心裝置40中,進行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處理。在后面對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處理進行詳細說明。
當發(fā)送了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請求之后,銷售裝置20A的主控制部21監(jiān)測是否通過第2通信部26來接收到來自核款中心裝置40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當接收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時,例如把其暫時記憶在控制部內的記憶部內(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獲取)。
接著,主控制部21通過第1通信部25把通信開始請求發(fā)送給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
然后,主控制部21監(jiān)測是否通過第1通信部25接收到來自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開始應答,當接收到通信開始應答時,讀取之前記憶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通過第1通信部25把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
當完成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發(fā)送時,接著,主控制部21通過第1通信部25向便攜式電話終端10發(fā)送切斷請求,然后通過第1通信部25接收來自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切斷應答,由此切斷通信而結束一系列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
此外,在上述銷售裝置20A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中,在對向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一側,控制部11監(jiān)測是否通過通信部16接收到來自銷售裝置20A的通信開始請求,當接收到該通信開始請求時,通過通信部16向銷售裝置20A發(fā)送通信開始應答。
然后,當通信部16接收到從銷售裝置20A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時,控制部11在顯示部13顯示已接收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意思,并通知給利用者,同時在記憶部15記憶該接收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
然后,控制部11通過通信部16接收從銷售裝置20發(fā)送的切斷請求,借助該通信部16把切斷應答發(fā)送給銷售裝置20A,切斷通信并結束處理。
另外,當在上述銷售裝置20A進行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處理時,在核款中心裝置40一側,當由通信部41接收到從銷售裝置20A的第2通信部26發(fā)送的上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請求時,控制部43啟動證實號碼發(fā)放部42并發(fā)放1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放處理)。
接著,控制部43通過通信部41把證實號碼發(fā)放部42發(fā)放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銷售裝置20A。
由此,在有關第2實施例的系統(tǒng)中,當銷售裝置20A對自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的通話費進行収銀處理時,該銷售裝置20A訪問核款中心裝置40并取得由該核款中心裝置40發(fā)放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然后發(fā)送給利用者攜帶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
關于本實施例的構成,在與銷售裝置20A對向的便攜式電話終端10,能夠通過通信部16接收由銷售裝置20A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由記憶部15進行記憶。
由此,該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與第1實施例一樣,只需從便攜式電話終端10向核款中心發(fā)出呼叫,連接后從記憶部15讀取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進行發(fā)送,就能夠登錄到核款中心,這與以往不同,在支付通話費之后,無需手工輸入證實該支付的固有號碼,并消除了登錄時的繁瑣操作,也沒有人為錯誤。
而且,在本實施例中,可以期待獲得與第1實施例相同的效果,即對于提供通話費預付便攜式電話服務的通信業(yè)者來說,不需要發(fā)行卡且能夠削減為售卡所需要的費用,同時,通過廣泛設置多個這種登錄時具有較高操作性的銷售裝置20A,預計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會得到普及。
此外,本發(fā)明并不限于上述且如圖所示的實施例,在不改變其要點的范圍內可以適當變形后實施。
例如,在上述各實施例中,在利用者向銷售裝置20、20A的入款以及通話費選擇操作結束后,當從該登錄裝置20、20A向便攜式電話終端10發(fā)送通信開始請求時,其前提是把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部16置于ON狀態(tài),但并不限于此,例如,當發(fā)送上述通信開始請求時,在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部16處于關閉狀態(tài)的情況下(沒有通信開始應答的情況下),在銷售裝置20、20A的顯示部(未圖示)進行把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部16置于ON的向導顯示,從而可以催促利用者進行把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通信部16置于ON狀態(tài)的操作。
另外,在上述各實施例中,所舉例子均是單獨設置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的情況,但也可以與飲料自動售貨機等組合設置。
工業(yè)上的可利用性在銷售裝置中,把通過對來自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的通話費進行收銀處理而將證實通話費已支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利用者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由此,本發(fā)明能夠提供一種在支付通話費之后且把根據(jù)該支付而發(fā)給的固有號碼登錄到核款中心裝置時、無需繁瑣的輸入操作且沒有輸入錯誤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及其裝置。
權利要求
1.一種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包括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和銷售裝置,其通過對由攜帶了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所預付的通話費進行足額収銀,而銷售證實通話費已支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具備通信單元,其與所述銷售裝置之間進行通信;和控制單元,其通過所述通信單元接收由所述銷售裝置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所述銷售裝置具備収銀處理單元,其對預付的通話費進行収銀處理;通信單元,其與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之間進行通信;和控制單元,其通過在所述収銀處理單元中進行所述収銀處理,借助所述通信單元將所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銷售裝置中,具備記憶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記憶單元;所述控制單元通過完成所述収銀處理,從所述記憶單元順次讀取所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銷售裝置中,進一步具備和發(fā)放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核款中心之間進行通信的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所述控制單元通過所述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取得在所述核款中心發(fā)放的所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通信單元和所述銷售裝置的通信單元是以紅外線為介質進行通信的紅外線通信單元。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通信單元和所述銷售裝置的通信單元是進行近距離無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近距離無線通信單元。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的通信單元和所述銷售裝置的通信單元是進行有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有線通信單元。
7.一種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對來自攜帶了通話費預付方式的便攜式電話終端的利用者所預付的通話費進行足額収銀,銷售證實通話費已付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其特征在于,具備収銀處理單元,其對預付的通話費進行収銀處理;通信單元,其與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之間進行通信;和控制單元,其通過在所述収銀處理單元中進行所述収銀處理,借助所述通信單元將所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其特征在于,具備記憶多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記憶單元;所述控制單元通過完成所述収銀處理,從所述記憶單元順次讀取所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9.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具備與發(fā)放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的核款中心之間進行通信的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所述控制單元通過所述對核款中心的通信單元取得在所述核款中心發(fā)放的所述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發(fā)送給所述便攜式電話終端。
10.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單元是以紅外線為介質進行通信的紅外線通信單元。
11.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單元是進行近距離無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近距離無線通信單元。
12.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單元是進行有線通信方式的通信的有線通信單元。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在支付通話費之后并把根據(jù)該支付所發(fā)給的固有號碼登錄到核款中心時無需繁瑣的輸入操作且沒有錯誤輸入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銷售系統(tǒng)以及裝置。所進行的控制是,通過對由収銀處理部(22)從便攜式電話終端(10)的利用者完成通話費的收銀處理一事進行識別,從記憶部(24)讀取1個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通過通信部(23)把該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發(fā)送給便攜式電話終端(10)。便攜式電話終端(10)通過通信部(16)接收從銷售裝置(20)的通信部(23)發(fā)送的通話費支付證實號碼,并由記憶部(15)進行記憶。
文檔編號G06Q30/06GK1653796SQ0381114
公開日2005年8月10日 申請日期2003年5月13日 優(yōu)先權日2002年5月16日
發(fā)明者太田通博, 吉田裕昭, 品田裕昭, 星野裕樹, 久井久美子, 小野寺章 申請人:日本功勒克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