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輪轂,具體涉及用于快速卸載輪胎壓力的輪轂。
背景技術:
輪轂是汽車的重要配件,并且是汽車外觀能看到的大型運動部件,輪轂是輪胎內廓起支撐輪胎的圓筒形,中心狀在軸上的部件。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在不斷提高,使用者對汽車輪轂的需求越來越大,現(xiàn)有的汽車輪轂在下雨天或是地面有水坑時使用,會導致汽車輪轂不能及時排水,導致其內部給水,汽車輪轂內積水導致汽車輪轂發(fā)生生銹的現(xiàn)象,更甚者會影響發(fā)動機使用。并且,當輪轂上裝配上輪胎后,需要專門設備才能進行泄壓操作,泄壓時間慢,在維護運行時會有諸多不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維護時能夠快速的對輪胎壓力進行卸載,目的在于提供用于快速卸載輪胎壓力的輪轂,解決上述的問題。
本發(fā)明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實現(xiàn):
用于快速卸載輪胎壓力的輪轂,包括輪輞、輪輻,輪輻繞中心孔環(huán)形分布,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進氣口設置在輪輞端面的中部,進氣口與管道的一端連接,管道的另一端與密封圈連接,密封圈與泄壓倉的一端連接,泄壓倉的另一端連接有泄壓口,泄壓口設置在輪輻端面上,在泄壓倉內設置有密封球,泄壓時,通過泄壓口,推動密封球向密封圈方向移動,將密封圈頂開后,將胎壓快速卸載。
所述泄壓倉內壁上設置有一層橡膠密封套,橡膠密封套與密封球過盈配合。橡膠密封套能夠將密封球完全包裹,保證輪胎內的氣壓不會向外部泄漏。所述管道在密封圈安裝處橫截面積增加,密封圈安裝位置的管道橫截面積比密封倉的橫截面積大。泄壓時,密封球將密封圈頂開后,因這部分管道橫截面積較大,密封球與管道為過度配合,能夠讓輪胎內的氣體通過壓力作用,向泄壓口進行泄壓。所述輪輞端面外側設置有輪圈座,能夠將輪胎固定在輪轂上。用于固定輪胎的裝置,輪圈座能夠使得輪胎牢固的固定在此位置上。
所述密封圈一側設置有轉動鉸接,當密封球向管道方向移動時,接觸到密封圈后,密封圈繞轉動鉸接旋轉;停止泄壓時,輪胎內壓力將密封圈封閉,將密封球送回密封倉內。密封圈上設置的轉動鉸接,能夠讓密封圈能夠進行復位,想要停止泄壓時,只需將密封球推回密封倉,密封圈則自動進行復位工作。
本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的優(yōu)點和有益效果:
1、本發(fā)明用于快速卸載輪胎壓力的輪轂,能夠快速對輪胎內的壓力進行卸載;
2、本發(fā)明用于快速卸載輪胎壓力的輪轂,密封圈上設置有轉動鉸接,能夠自行復位,減少維護人員操作;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實施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
本技術:
的一部分,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實施例的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輪轂內部結構圖。
圖3為本發(fā)明管道內局部圖。
附圖中標記及對應的零部件名稱:
1-輪轂,11-輪圈座,2-輪輻,3-進氣口,4-管道,41-密封圈,5-泄壓倉,51-密封球,52-橡膠密封套6-泄壓口,。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結合實施例和附圖,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本發(fā)明的示意性實施方式及其說明僅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作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定。
實施例一
如圖1、2、3所示,本發(fā)明用于快速卸載輪胎壓力的輪轂,包括輪輞1、輪輻2,輪輻繞中心孔環(huán)形分布,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進氣口3設置在輪輞1端面的中部,進氣口3與管道4的一端連接,管道的另一端與密封圈41連接,密封圈41與泄壓倉5的一端連接,泄壓倉的另一端連接有泄壓口6,泄壓口6設置在輪輻2端面上,在泄壓倉5內設置有密封球51,泄壓時,通過泄壓口,推動密封球向密封圈方向移動,將密封圈頂開后,將胎壓快速卸載。所述泄壓倉5內壁上設置有一層橡膠密封套52,橡膠密封套與密封球51過盈配合。橡膠密封套能夠將密封球完全包裹,保證輪胎內的氣壓不會向外部泄漏,所述管道4在密封圈41安裝處橫截面積增加,密封圈41安裝位置的管道4橫截面積比密封倉5的橫截面積大。密封球與管道為過度配合,能夠讓輪胎內的氣體通過壓力作用,向泄壓口進行泄壓。
實施例二
如圖2、3所示,所述輪輞1端面外側設置有輪圈座11,能夠將輪胎固定在輪轂上。所述輪輞端面外側設置有輪圈座,能夠將輪胎固定在輪轂上。用于固定輪胎的裝置,輪圈座能夠使得輪胎牢固的固定在此位置上。所述密封圈(41)一側設置有轉動鉸接,當密封球51向管道4方向移動時,接觸到密封圈41后,密封圈41繞轉動鉸接旋轉;停止泄壓時,輪胎內壓力將密封圈41封閉,將密封球51送回密封倉5內。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