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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折疊的嬰兒車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4039057閱讀:119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可折疊的嬰兒車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手柄可在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之間擺動的折疊式嬰兒車,尤其涉及一種可防止折疊時無意中的手柄擺動的嬰兒車。
      背景技術
      以往,已知有使嬰幼兒朝向行進方向的前方而乘坐的嬰兒車。此外,最近,已知如JP2005 — 096590A所公開的那樣,具有側視下可在向垂直軸的前方傾斜的第一位置(面對推位置)和向垂直軸的后方傾斜的第二位置(背面推位置)之間擺動的手柄的嬰兒車也被廣泛地應用。在這種嬰兒車中,當手柄位于第二位置時,操作者(保護者)可以從嬰幼兒的背面?zhèn)任兆∈直?,使嬰幼兒朝向行進方向的前方而推嬰兒車使其前進。另一方面,當手柄位于第一位置時,操作者可從與嬰幼兒面對的前腿側的位置握住手柄,一邊觀察嬰幼兒的狀態(tài),一邊使后腿側成為行進方向的前方而推嬰兒車使其前進。另外,現(xiàn)今使用的嬰兒車基本上可折疊。如JP2005 - 096590A公開的嬰兒車那樣,很多的嬰兒車構成為可使前腿和手柄在側視下接近而折疊。由此,可減小折疊后的嬰兒車前后方向的尺寸。在JP2005 - 096590A公開的嬰兒車中,通過設在手柄上的可滑動的卡鉤與設在嬰兒車主體上的卡止突起相卡合,從而手柄就固定在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即使在嬰兒車已在前后方向上折疊的狀態(tài)下,該卡鉤也可相對于手柄滑動。因此,在誤動作卡鉤的情況下,手柄可從處于向前后方向折疊的狀態(tài)的嬰兒車主體上自由擺動。為了解決這種問題,JP2005 - 096590A中,在手柄的相對于嬰兒車主體的樞裝位置設有轉動限制部,對手柄的擺動范圍進行限制。另外,如JP2005 - 096590A的段落0011所公開的那樣,嘗試了在嬰兒車主體上設有特別的部件、或將因其它目的而存在的部件的形狀予以做大,以在折疊狀態(tài)下與欲擺動的手柄抵接來限制手柄的擺動。如此作了各種嘗試,只要能更可靠地防止折疊狀態(tài)下手柄相對于嬰兒車主體的擺動,即為優(yōu)選。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是考慮到這點而做出的,目的在于提供這樣一種嬰兒車,該嬰兒車能可靠地防止折疊狀態(tài)下手柄相對于嬰兒車主體的擺動。本發(fā)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具有可從展開狀態(tài)向折疊狀態(tài)折疊的嬰兒車主體,該嬰兒車主體具有框架部件、可轉動地與所述框架部件連接的扶手、以及可轉動地與所述扶手連接的前腿及后腿;手柄,該手柄可在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之間擺動地與所述嬰兒車主體連接;滑動部件,該滑動部件設在所述手柄上,在與設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的卡合部卡合而對所述手柄的從所述第二位置的擺動進行限制的卡合位置、以及解除與所述卡合部的卡合而所述手柄可從所述第二位置擺動的解除位置之間相對于所述手柄可滑動;以及突出部件,該突出部件從所述扶手突出,
      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展開狀態(tài)時,所述突出部件配置在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路徑外,該滑動部件可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移動,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所述突出部件配置在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路徑內,對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進行限制。在本發(fā)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所述突出部件設在所述扶手上的、夾著所述扶手和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中心在所述扶手的長度方向上與連接有所述前腿及后腿的一側相反的一側的位置。
      另外,在本發(fā)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所述突出部件具有板狀部,該板狀部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與位于所述卡合位置的所述滑動部件相對;以及肋部,該肋部與所述板狀部連接。此外,在本發(fā)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所述板狀部沿與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向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方向大致正交的方向延伸,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所述肋部與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向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方向大致平行地延伸。此外,在本發(fā)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上的狀態(tài)下與所述手柄上的所述滑動部件卡合的所述卡合部,配置在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框架部件上,在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中,所述手柄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相對位置保持一定,且所述扶手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轉動。此外,在本發(fā)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所述嬰兒車主體還具有連接支架,該連接支架可轉動地分別與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連接并連接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所述手柄,可以以與所述框架部件和所述連接支架的轉動軸線相同的軸線為中心而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擺動。此外,在本發(fā)明一技術方案的嬰兒車中,也可做成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還設有進一步卡合部,該進一步卡合部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一位置的狀態(tài)下能與所述滑動部件卡合,通過配置在所述第一位置的所述手柄上的所述滑動部件與所述進一步卡合部卡合,對所述手柄的從所述第一位置的擺動進行限制,并且還對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進行限制。采用本發(fā)明,通過突出部件在折疊時對滑動部件的動作進行限制來防止滑動部件的誤動作。因此,利用設在手柄上的滑動部件與設在嬰兒車主體上的突出部件的構造上的卡合,能有效地防止折疊狀態(tài)下手柄相對于嬰兒車主體產生擺動的現(xiàn)象。


      圖I是用于說明本發(fā)明一實施方式的嬰兒車整體結構的立體圖。
      圖2是表示手柄配置在第二位置(背面推位置)的狀態(tài)下的嬰兒車的側視圖。圖3是表示手柄配置在第一位置(面對推位置)的狀態(tài)下的嬰兒車的側視圖。圖4是表示已在前后方向上折疊的狀態(tài)的嬰兒車的側視圖。圖5是表示從圖4的狀態(tài)再在寬度方向上折疊的狀態(tài)的嬰兒車的主視圖。圖6是從寬度方向外側表示包含手柄配置在第二位置的處于展開狀態(tài)的嬰兒車的扶手及框架部件在內的部分的局部立體圖。圖7是用于說明突出部件的作用的圖,其是從寬度方向外側表示包含嬰兒車的扶手及框架部件在內的部分的側視圖。圖8是表示處于折疊狀態(tài)的嬰兒車的立體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I 圖8是用于說明本發(fā)明的嬰兒車一實施方式的圖。其中,圖I 圖5表不嬰兒車的整體結構。如圖I 圖5所示,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具有嬰兒車主體20和可擺動地與嬰兒車主體20連接的手柄50,嬰兒車主體20具有框架部件26、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連接的扶手28、以及可轉動地與扶手28連接的前腿22和后腿24。另外,在嬰兒車主體20的前腿22下端支承有可旋轉的前輪23,在嬰兒車主體20的后腿24下端支承有可旋轉的后輪25。另外,在本實施方式中,嬰兒車10如廣泛普及(例如日本特開2005 - 096590號公報)的那樣,構成為可折疊。另外,在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中,通過使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擺動,操作者(保護者)可從嬰幼兒的背面?zhèn)任兆∈直?0來操縱嬰兒車10,使嬰幼兒朝向行進方向的前方地使嬰兒車10行走,并且,操作者也可從與嬰幼兒面對的前腿側的位置握住手柄50來操縱嬰兒車10,使嬰兒車10的后腿側成為行進方向的前方地使嬰兒車10行走,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這里,在本說明書中,對于嬰兒車的“前”、“后”、“上”、“下”、“前后方向”以及“上下
      方向”這樣的用語在沒有特別指出時,其是指以乘坐在處于展開狀態(tài)的嬰兒車10的嬰幼兒為基準的“前”、“后”、“上”、“下”、“前后方向”以及“上下方向”。更詳細地說,嬰兒車10的“前后方向”是圖I的連接紙面的左下與右上的方向,相當于圖2及圖3的紙面的左右的方向。而且,只要沒有特別指出,所說的“前”是指乘車的嬰幼兒所朝向的一側,圖I的紙面的左下側、以及圖2和圖3的紙面的左側為嬰兒車10的前側。另一方面,所說的嬰兒車10的“上下方向”是與前后方向正交并且與接地面正交的方向。因此,在接地面是水平面時,所說的“上下方向”指垂直方向。另外,所說的“橫向”是寬度方向,是與“前后方向”及“上下方向”都正交的方向。首先,從嬰兒車的整體結構來說明。如圖I所示,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整體為以沿前后方向的橫向中心面為中心的大致對稱的結構。如圖I 圖3所示,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主體20具有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前腿22 ;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后腿24 ;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扶手28 ;以及分別配置在左右的一對框架部件26。前腿22的上端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配置在所對應一側(左側或右側)的扶手28前方部分連接。同樣地,后腿24的上端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配置在所對應的一側(左側或右側)的扶手28的前方部分連接。另外,框架部件26的上端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配置在所對應的一側(左側或右側)的扶手28連接。嬰兒車主體20還具有連結左前腿22與左框架部件26的左側方連接部件32、以及連結右前腿22與右框架部件26的右側方連接部件32。各側方連接部件32的前方部分可轉動地與前腿22的中間部分連接,各側方連接部件32的后方部分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的下方部分連接。另外,嬰兒車主體20還具有連接左后腿24與左框架部件26的左連接支架34、以及連接右后腿24與右框架部件26的右連接支架34。各連接支架34的一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后腿24的中間部分連接,其它部分可轉動地與框架部件26的下方部分連接。此外,作為橫向延伸的構成要素,本實施方式的嬰兒車10具有連接一對前腿22之間的腳板(前側連接桿)38、連接一對側方連接部件32的上側連接桿36、以及連接一對后腿24之間的后側連接桿40。上側連接桿36、腳板38及后側連接桿40分別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36&、3615、38&、3813、40&、4013(參照圖I及圖5)。另外,在一對扶手 28之間可拆下地設置有可彎曲的保護部件42。手柄50可擺動地與由這種結構構成的嬰兒車主體20連接。如圖I所示,在本實施方式中,手柄50包含互相大致平行延伸的大致直線狀的一對直線部(延伸部)51、以及連接一對直線部51之間的中間部52,其整體具有大致U字形的形狀。手柄50的U字形的兩端部分可轉動(可擺動)地與所對應的一側的連接支架34連接。另外,手柄50的相對于連接支架34的轉動軸線(擺動中心)01,其與連接支架34和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01、以及框架部件26和側方連接部件32的轉動軸線01相一致。利用這樣的結構,如圖2及圖3所示,手柄50相對嬰兒車主體20擺動,手柄50的直線部51在扶手28的側方沿扶手28移動。另外,手柄50的中間部52設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配置的一對鉸鏈50a、50b,而構成為可彎曲。在手柄50的可在扶手28的側方移動的一對直線部51上,分別設有相對于直線部51可滑動的滑動部件60。各滑動部件60在手柄50的對應的直線部51上,被設在直線部51內的彈簧(未圖示)施加向下方(U字形的端部側)的力。另一方面,如圖2及圖3所示,在嬰兒車主體20上設有分別與一對滑動部件60卡合并對手柄50的轉動進行限制的一對第一卡合部(第一卡合突起)30a、以及一對第二卡合部(第二卡合突起)30b。第一卡合部30a設在扶手28上,從扶手28向寬度方向外側突出。第二卡合部30b設在框架部件26上,從框架部件26向寬度方向外側突出。如圖7所示,滑動部件60具有向寬度方向內側開口、可收容卡合部30a、30b的收容部61。該收容部61也向下方開口。因此,在手柄50配置在規(guī)定位置的狀態(tài)下,通過使滑動部件60克服未圖示的彈簧的施力而向上方滑動,從而能解除滑動部件60與卡合部件30a、30b的卡合。此外,相反地,通過使滑動部件60向下方滑動并由收容部61將卡合部件30a、30b從上方覆蓋,從而能使滑動部件60與卡合部件30a、30b卡合。通過使設在前方的第一卡合突起30a與滑動部件60卡合而互相卡止,從而如圖3所示,手柄50被固定在第一位置(面對推位置)。在手柄50被固定在第一位置的情況下,手柄50呈在側視下從沿垂直軸倒立在轉動軸線(擺動中心)01上的位置(圖3中的點劃線的位置)向嬰兒車10前方傾倒的狀態(tài)(向前腿側傾斜的狀態(tài)),且與后腿24大致平行地延伸。并且,操作者從與嬰幼兒面對的嬰兒車10的前腿側的位置握住手柄50,能一邊看見嬰幼兒的狀態(tài)一邊推進嬰兒車10。此時,嬰兒車10的后腿側成為行進方向的前方。另一方面,通過使設在后方的卡合突起30b與滑動部件60卡合而互相卡止,從而如圖2所示,手柄50被固定在第二位置(背面推位置)。在手柄50固定在第二位置的情況下,手柄50成為在側視下從沿垂直軸倒立在轉動軸線(擺動中心)01上的位置(圖2中的點劃線的位置)向嬰兒車10后方傾倒的狀態(tài)(向后腿側傾斜的狀態(tài)),且與框架部件26大致平行地延伸。并且,操作者從成為嬰幼兒背面?zhèn)鹊膵雰很?0的后腿側的位置握住手柄50,能使嬰幼兒朝向行進方向的前方推進嬰兒車10。此時,嬰兒車10的前腿側成為行進方向的前方。另外,如圖6所示,手柄50上設有從其直線部51向寬度方向內側突出的限制突起53。另一方面,在嬰兒車主體20上設有與該限制突起53接觸并分割手柄50的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可擺動的范圍的限制部件31a、31b。如圖6所示,第一限制部件31a配置在第一卡合部30a的近旁,對手柄50從第二位置的一側越過第一位置進而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進行的擺動進行限制。另一方面,第二限制部件31b配置在第二卡合部30b的近旁,對手柄50從第一位置的一側越過第二位置進而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進行的擺動進行限制。因此, 在處于展開狀態(tài)的嬰兒車10中,手柄50僅位于圖3所示的第一位置與圖2所示的第二位置之間的范圍。另外,手柄50具有可滑動地設在其直線部51上的操作部55、以及可對設在其中間部52上的操作部件55進行遠距離操作的遠距離操作裝置57。該操作部件55受到未圖示的彈簧的向下方(由手柄構成的U字形的端部側)的施力。并且,通過操作遠距離操作裝置57,從而可克服未圖示的彈簧的施力而提起操作部件55。如圖6所示,在處于展開狀態(tài)的嬰兒車10中,當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時,手柄50上的操作部件55就從下方與鎖止解除部件27抵接,該鎖止解除部件27可滑動地設在框架部件26上。在框架部件26上,內藏有將框架部件26固定在后腿24上、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維持成展開狀態(tài)用的卡止機構(未圖示)。并且,鎖止解除部件27構成為通過向上方滑動,而對將框架部件26固定在后腿24上的未圖示的卡止機構予以解除。此外,嬰兒車10還具有可轉動地與嬰兒車主體20連接的背部框70。背部框70具有可轉動地與嬰兒車主體20連接的一對側部71、以及連接一對側部71之間的連接部72。在側部71與連接部72的連接部位形成有鉸鏈70a、70b。側部71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擺動中心),其與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的轉動軸線(擺動中心)、支架34和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以及框架部件26和側方連接部件32的轉動軸線相一致。另外,如圖2及圖3的雙點劃線所示,嬰兒車10還具有座椅90,該座椅90包括具有某種程度的剛性的板狀件、以及覆蓋板狀件的布料。座椅90的座部91由上側連接桿36及側方連接部件32支承,座椅80的背部92由框架部件26及背部框70支承。另外,座椅在圖2及圖3中由雙點劃線所示,在其它圖中省略。具有以上那種整體結構的嬰兒車10(嬰兒車主體20)如下述那樣,通過使各構成部件互相轉動,從而可折疊。在手柄50配置在第一位置的情況下,首先,使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擺動,使手柄50向第二位置移動。在手柄50配置在第一位置、手柄50上的滑動部件60與嬰兒車主體20的第一卡合部30a卡合的情況下,由手柄50限制嬰兒車主體20的折疊動作。因此,在手柄50配置在第一位置的情況下,通過將手柄50上的滑動部件60提起,從而解除滑動部件60與第一卡合部30a的卡合。在該狀態(tài)下,使手柄50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擺動,使手柄50向第二位置移動。并且,利用配置在第二位置的手柄50上的滑動部件60與嬰兒車主體20的框架部件26上的第二卡合部30b的卡合,而將手柄50固定在嬰兒車主體20上。此時,即使通過卡合滑動部件60和第二卡合部30b,下端可擺動地與框架部件26連接的手柄50也會被固定在框架部件26上。并且,在以下的折疊動作中,在側視下(從側方觀察時),手柄50的下方部分進行與框架部件26相同的動作。接著,通過操作遠距離操作裝置57,來解除框架部件26相對于后腿24的固定。具體來說,利用遠距離操作裝置57使操作部件55動作,并且借助操作部件55來使框架部件26上的鎖止解除部件27動作,解除框架部件26相對于后腿24的固定。在該狀態(tài)下,將配置在第二位置的手柄50暫時向后上方拉起,然后向下方按下。此時,如上所述,框架部件26與手柄50 —起進行動作。由此,連接支架34相對于后腿24向圖2中的順時針方向進行轉動。隨著該操作,扶手28及側方連接部件32相對于框架部件26向圖2中的順時針方向進行轉動。根據(jù)這種操作,在側視下(從側方觀察時),手柄50 —邊保持與前腿22大致平行 的關系一邊移動從而接近前腿22,前后方向上的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的尺寸被小型化。另外,如圖4所示,如上所述,當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向前后方向折疊時,手柄50和前腿22保持大致平行,在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手柄50的配置位置就下降。其結果,不僅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的前后方向上的尺寸、而且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的上下方向上的尺寸也能小型化。另外,在圖示的嬰兒車中,上側連接桿36、腿板38及后側連接桿40分別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36&、3615、38&、3813、40&、4013(參照圖I及圖5)。同樣,手柄50也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50a、50b。此外,背部框70也具有沿寬度方向隔著間隔的一對鉸鏈70a、70b。并且,如圖5所示,在向前后方向折疊了嬰兒車10的情況下,這些部件36、38、40、50、70中一方的鉸鏈36a、38a、40a、50a、70a就大致配置在第一軸La上,一方的鉸鏈36b、38b、40b、50b、70b大致配置在第二軸Lb上。其結果,能分別以第一軸La和第二軸La為中心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折疊,由此寬度方向上的尺寸也可小型化。另一方面,要將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從折疊狀態(tài)進行展開,則只要進行與上述折疊操作相反的操作即可。然而,如圖4所示,在向前后方向折疊了嬰兒車主體20的狀態(tài)下,假設因誤動作等而使滑動部件60從卡合位置向解除位置移動時,則滑動部件60與第二卡合部30b的卡合被解除,手柄50成為相對于嬰兒車主體20可擺動的狀態(tài)。尤其在本實施方式中,在嬰兒車主體20的展開狀態(tài)下可與手柄50的限制突起53接觸的第一限制部件31a如圖4所示,在向前后方向折疊了嬰兒車主體20的狀態(tài)下,該第一限制部件31a已經位于從手柄擺動時的第一限制突起53的移動軌跡Tl錯開得較大的位置。因此,假設手柄50作成相對于處于折疊狀態(tài)的嬰兒車主體可擺動時,手柄50如圖4中雙點劃線所示,越過第一限制突起53而可擺動到完全倒向前腿側的位置。并且,在該狀態(tài)下,當嬰兒車主體20展開時,無法將手柄50返回到第一位置及第二位置。另一方面,在本實施方式中,為了防止這種不良情況,如圖6所示,設有從扶手28向寬度方向外側突出的突出部件80。如圖6及圖7所示,在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且嬰兒車主體20處于展開狀態(tài)的情況下,該突出部件80配置在滑動部件60的卡合位置(圖7中的實線位置)與解除位置(圖7中的雙點劃線位置)之間的滑動路徑外,且構成并配置為該滑動部件60可在卡合位置與解除位置之間移動。另一方面,在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且嬰兒車主體20處于折疊狀態(tài)的情況下,突出部件80配置在滑動部件60的卡合位置與解除位置之間的滑動路徑內,且構成并配置為對滑動部件60的從卡合位置向解除位置的移動進行限制。即,突出部件80在滑動部件60誤動作時不會通過與手柄50及其附屬部件等抵接而限制手柄50的擺動,在折疊時通過限制滑動部件60的動作來防止滑動部件60的自身的誤動作。因此,手柄60和其它部件(例如第一限制部件31a)不接觸,利用設在手柄50上的滑動部件60和設在嬰兒車主體20上的突出部件80的構造上的卡合,而能更可靠地防止手柄50相對于處于折疊狀態(tài)的嬰兒車主體20擺動。另外,第一限制部件31a及第二限制突起31b不必與手柄50自身接觸,在嬰兒車10 (嬰兒車主體20)展開時,第一限制部件31a及第二限制突起31b只要連從手柄50向寬度方向內側突出的限制突起53也能接觸到即可。因此,由于不必確保第一限制部件31a及第二限制突起31b的從嬰兒車主體20向寬 度方向外側的突出量較大,故還能非常有效地抑制對嬰兒車10整體的美觀造成損害的情況、以及在手柄50擺動時衣類等被夾在手柄50 (限制突起53)與第一限制部件31a之間的情況。另外,根據(jù)本實施方式,在扶手28的、夾著扶手28和框架部件26的轉動中心且在扶手28的長度方向上與連接有前腿22及后腿24的一側相反的一側的位置設有突出部件80。即,扶手28的一端(展開狀態(tài)的后端)不是與框架部件26連接,而向與框架部件26的連接點(轉動中心)的兩側延伸出,并在夾著與框架部件26的連接點(轉動中心)、且與連接有前腿22及后腿24的一側相反的一側設有突出部件80。作為具體的結構,如圖6所示,扶手28具有越過扶手28與框架部件26的轉動軸線(轉動中心)02而向與連接有前腿22及后腿24的一側相反的一側延伸的延伸部29,在該延伸部29上突設有突出部件。采用這種結構,在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且嬰兒車主體20處于展開狀態(tài)的情況下,能在從滑動部件60的滑動路徑錯開得較大的位置配置突出部件80,由此,在展開狀態(tài)下,能穩(wěn)定而容易地實施滑動部件60的操作。另一方面,如圖7所不,利用扶手50相對于與手柄50固定的框架部件26的折疊動作時的轉動,就能在滑動部件60的滑動方向上面對該滑動部件60的位置自動地配置突出部件80。此外,根據(jù)本實施方式,如圖6所示,突出部件80具有板狀部81,該板狀部81在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且嬰兒車主體20處于折疊狀態(tài)的情況下,與位于卡合位置的滑動部件60相對;以及肋部82,該肋部82與板狀部81連接,對板狀部81予以加強。這種突出部件80能利用板狀部81充分發(fā)揮對滑動部件60的移動進行限制的作用,并由肋部82賦予充分的剛性,由此,板狀部81就起到更有效的作用,能更可靠地防止滑動部件60越過突出部件80而進行誤動作的情況。此外,根據(jù)本實施方式,在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且嬰兒車主體20處于折疊狀態(tài)時,板狀部81向與該狀態(tài)下的滑動部件60的滑動方向大致正交的方向延伸,在手柄50配置在第二位置且嬰兒車主體20處于折疊狀態(tài)時,肋部82與該狀態(tài)下的滑動部件60的滑動方向大致平行地延伸。采用這種突出部件80,能進一步可靠地防止滑動部件60越過突出部件80而進行誤動作的現(xiàn)象。另外,關于上述的實施方式,在本發(fā)明宗旨的范圍內可作各種變更。下面,說明變更的一例子。
      例如,上述實施方式中說明的嬰兒車10的整體結構只不過是單純的例子。例如還可以構成為,嬰兒車10雖能如圖4所示向前后方向折疊,但不能如圖5所示那樣向寬度方
      向折疊。
      權利要求
      1.一種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具有 可從展開狀態(tài)向折疊狀態(tài)折疊的嬰兒車主體,該嬰兒車主體具有框架部件、可轉動地與所述框架部件連接的扶手、以及可轉動地與所述扶手連接的前腿及后腿; 手柄,該手柄可在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之間擺動地與所述嬰兒車主體連接; 滑動部件,該滑動部件設在所述手柄上,在與設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的卡合部卡合而對所述手柄的從所述第二位置的擺動進行限制的卡合位置、以及解除與所述卡合部的卡合而所述手柄可從所述第二位置擺動的解除位置之間相對于所述手柄可滑動; 以及 突出部件,該突出部件從所述扶手突出, 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展開狀態(tài)時,所述突出部件配置在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路徑外,該滑動部件可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移動, 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所述突出部件配置在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路徑內,對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至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進行限制。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件設在所述扶手上的、夾著所述扶手和所述框架部件的轉動中心在所述扶手的長度方向上與連接有所述前腿及后腿的一側相反的一側的位置。
      3.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件具有板狀部,該板狀部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與位于所述卡合位置的所述滑動部件相對;以及肋部,該肋部與所述板狀部連接。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所述板狀部沿與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向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方向大致正交的方向延伸, 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的狀態(tài)下、在所述嬰兒車主體被折疊且該嬰兒車主體處于所述折疊狀態(tài)時,所述肋部與所述滑動部件的從所述卡合位置向所述解除位置的移動方向大致平行地延伸。
      5.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上的狀態(tài)下與所述手柄上的所述滑動部件卡合的所述卡合部,配置在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所述框架部件上, 在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中,所述手柄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的相對位置保持一定,且所述扶手相對于所述框架部件轉動。
      6.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嬰兒車主體還具有連接支架,該連接支架可轉動地分別與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連接并連接所述后腿及所述框架部件, 所述手柄,可以以與所述框架部件和所述連接支架的轉動軸線相同的軸線為中心而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擺動。
      7.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可折疊的嬰兒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嬰兒車主體上還設有進一步卡合部,該進一步卡合部在所述手柄配置在所述第一位置的狀態(tài)下能與所述滑動部件卡合, 通過配置在所述第一位置的所述手柄上的所述滑動部件與所述進一步卡合部卡合,對所述手柄的從所述第一位置的擺動進行限制,并且還對所述嬰兒車主體的折疊動作進行限制。
      全文摘要
      一種可折疊的嬰兒車(10),具有可折疊的嬰兒車主體(20);可擺動的手柄(50);設在所述手柄上的滑動部件(60);以及從嬰兒車主體(20)的扶手(26)上突出的突出部件(80)?;瑒硬考?60)可在限制手柄擺動的卡合位置與手柄可擺動的解除位置之間滑動。突出部件在展開時位于滑動部件的滑動路徑外且滑動部件可滑動,在折疊時位于滑動部件的滑動路徑內而對滑動部件的滑動進行限制。
      文檔編號B62B7/08GK102781759SQ20118000679
      公開日2012年11月14日 申請日期2011年1月20日 優(yōu)先權日2010年1月22日
      發(fā)明者舟倉健二 申請人:康貝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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