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殺蟲裝置,特別涉及一種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
背景技術:
殺蟲燈是根據(jù)昆蟲具有趨光性的特點,利用昆蟲敏感的特定光譜范圍的誘蟲光源,誘集昆蟲并能有效殺滅昆蟲,降低病蟲指數(shù),防治蟲害和蟲媒病害的專用裝置?,F(xiàn)有的農田上的殺蟲紫外燈的電纜線不方便布置,對電纜線進行收放卷操控效率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主要是解決現(xiàn)有技術所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提供一種通過放卷機構可以方便對電纜線進行收放卷操控,方便對農田上的殺蟲紫外燈的電纜線進行靈活布置的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
本發(fā)明的上述技術問題主要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得以解決的:
一種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包括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呈平行布置;第一固定板的一端設有第一安裝槽,第一固定板的另一端設有第二安裝槽,第一固定板的中部設有第一對接槽;第二固定板的一端設有第三安裝槽,第二固定板的另一端設有第四安裝槽,第二固定板的中部設有第二對接槽,第一安裝槽與第三安裝槽對接,第一安裝槽與第三安裝槽之間設有第一安裝軸,第一安裝軸的外周面設有第一放卷機構;第二安裝槽與第四安裝槽對接,第二安裝槽與第四安裝槽之間設有第二安裝軸,第二安裝軸的外周面設有第二放卷機構;第一對接槽與第二對接槽之間設有對接柱。
進一步地,所述對接柱的一端設有鎖母,鎖母設置在第一固定板的外側,對接柱的另一端設有卡接盤,卡接盤設置在第二固定板的外側。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放卷機構包括若干呈并排布置的收放卷盤。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固定板的端部外側壁位置設有固定座。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的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可以將該收放卷裝置安放在農田上,可以對農田上的殺蟲紫外燈的電纜線進行收放卷操控,通過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可以方便對第一安裝軸與第二安裝軸進行安裝,通過第一放卷機構與第二放卷機構可以方便對電纜線進行收放卷操控,方便對農田上的殺蟲紫外燈的電纜線進行靈活布置。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的部件分解圖;
圖3為本發(fā)明所述對接柱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圖3中a-a剖面圖;
圖5為本發(fā)明所述第一放卷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所述卡接盤的結構示意圖;
圖7為圖6中b-b剖面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如圖1至圖7所示,一種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包括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5,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5呈平行布置;第一固定板1的一端設有第一安裝槽2,第一固定板1的另一端設有第二安裝槽3,第一固定板1的中部設有第一對接槽4;第二固定板5的一端設有第三安裝槽6,第二固定板5的另一端設有第四安裝槽7,第二固定板5的中部設有第二對接槽8,第一安裝槽2與第三安裝槽6對接,第一安裝槽2與第三安裝槽6之間設有第一安裝軸9,第一安裝軸9的外周面設有第一放卷機構10;第二安裝槽3與第四安裝槽7對接,第二安裝槽3與第四安裝槽7之間設有第二安裝軸11,第二安裝軸11的外周面設有第二放卷機構12;第一對接槽4與第二對接槽8之間設有對接柱14;對接柱14的一端設有鎖母15,鎖母15設置在第一固定板1的外側,對接柱14的另一端設有卡接盤16,卡接盤16設置在第二固定板5的外側;第一放卷機構10包括若干呈并排布置的收放卷盤17;第一固定板1的端部外側壁位置設有固定座13。
本發(fā)明農田殺蟲紫外燈用電纜線收放卷裝置,可以將該收放卷裝置安放在農田上,可以對農田上的殺蟲紫外燈的電纜線進行收放卷操控,通過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5可以方便對第一安裝軸9與第二安裝軸11進行安裝,通過第一放卷機構10與第二放卷機構12可以方便對電纜線進行收放卷操控,方便對農田上的殺蟲紫外燈的電纜線進行靈活布置。
其中,對接柱14的一端設有鎖母15,鎖母15設置在第一固定板1的外側,對接柱14的另一端設有卡接盤16,卡接盤16設置在第二固定板5的外側;所以可以對對接柱14的兩端進行牢固扣接。
其中,第一放卷機構10包括若干呈并排布置的收放卷盤17;所以通過收放卷盤17可以方便對電纜線進行收放卷操控。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