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雙滑車式塔吊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屬于建筑機械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雙滑車式塔吊,其中包括塔身、駕駛室、吊臂、平衡臂,所述吊臂包括鋼絲繩與動滑輪,所述動滑輪上設置有吊鉤與彈簧;所述平衡臂上設置有滑車、配重,所述駕駛室下的回轉機構設置有陀螺儀,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優(yōu)點,在平衡臂上設置了滑車,滑車上固定配重,這樣可以使平衡臂上的配重水平移動,在塔吊工作時,通過滑車可以調節(jié)兩臂的平衡,從而可以把平衡臂加長再把吊臂加長,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增加了塔吊工作半徑的目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專利說明】
一種雙滑車式塔吊
技術領域
[0001 ]本實用新型屬于建筑機械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雙滑車式塔吊。
【背景技術】
[0002]現(xiàn)有的塔機均需設平衡重,其功能是支承平衡重,用以構成設計上所要求的作用方面與起重力矩方向相反的平衡力矩。除平衡重外,還常在其尾部裝設起升機構。起升機構之所以同平衡重一起安放在平衡臂尾端,一則可發(fā)揮部分配重作用,二則增大繩卷筒與塔尖導輪間的距離,以利鋼絲繩的排繞并避免發(fā)生亂繩現(xiàn)象。為了工程的需要,傳統(tǒng)塔吊增大塔吊的工作半徑,這樣就增大了對回轉機構的幅度范圍,而破壞機構發(fā)生危險。傳統(tǒng)的塔吊平衡臂上的配重是固定的,不能水平移動,對回轉機構產(chǎn)生的彎矩也是固定的,所以塔吊的工作半徑就受到了限制,相對來說就無法提高提高塔吊的工作半徑。
【實用新型內(nèi)容】
[0003]針對上述問題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雙滑車式塔吊。
[0004]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雙滑車式塔吊包括塔身、駕駛室、吊臂、平衡臂,所述吊臂包括鋼絲繩與動滑輪,所述動滑輪上設置有吊鉤與彈簧;所述平衡臂上設置有滑車、配重,所述駕駛室下的回轉機構設置有陀螺儀。
[0005]作為優(yōu)選,所述彈簧位于動滑輪與吊鉤之間,彈簧的彈性略大于塔吊的最大起重量。
[0006]作為優(yōu)選,所述配重可以在平衡臂的滑車上水平移動。
[0007]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優(yōu)點,在平衡臂上設置了滑車,滑車上固定配重,這樣可以使平衡臂上的配重水平移動,在塔吊工作時,通過滑車可以調節(jié)兩臂的平衡,從而可以把平衡臂加長再把吊臂加長,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增加了塔吊工作半徑的目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圖說明】
[0008]圖1為本使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0009]圖1所示,塔身I,陀螺儀2,配重3,滑車4,平衡臂5,駕駛室6,吊臂7,鋼絲繩8,動滑輪9,彈簧10,吊鉤11,回轉機構12。
【具體實施方式】
[0010]參閱圖1所示,一種雙滑車式塔吊包括塔身1、駕駛室6、吊臂7、平衡臂5,所述吊臂7包括鋼絲繩8與動滑輪9,所述動滑輪9上設置有吊鉤11與彈簧10;所述平衡臂5上設置有滑車4、配重3,所述駕駛室6下的回轉機構12設置上設置有陀螺儀2。
[0011]作為優(yōu)選,所述彈簧10位于動滑輪9與吊鉤11之間,彈簧10的的彈性略大于塔吊的最大起重量。
[0012]作為優(yōu)選,所述配重3可以在平衡臂5的滑車4上水平移動。
[0013]本實用新型在回轉機構12上安裝有陀螺儀2,當塔吊起吊重物時由于吊鉤11上的彈簧10,所以塔吊的吊臂7就會對塔吊回轉機構12產(chǎn)生彎矩,塔吊的吊臂7就會傾斜,這時塔吊回轉機構12的陀螺儀2會感應傾斜角度并產(chǎn)生電信號指揮平衡臂5上的滑車4向傾斜的反方向移動,使塔吊的兩臂處于平衡;當塔吊的兩臂處于平衡時,陀螺儀2也處于平衡狀態(tài),這時陀螺儀2就會通過電信號指揮平衡臂5上的滑車4停止運動。
[0014]以上所舉實施例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方式,僅用來方便說明本實用新型,并非對本實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若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提技術特征的范圍內(nèi),利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技術內(nèi)容所作出局部更動或修飾的等效實施例,并且未脫離本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內(nèi)容,均仍屬于本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范圍內(nèi)。
【主權項】
1.一種雙滑車式塔吊包括塔身(I)、駕駛室(6)、吊臂(7)、平衡臂(5),所述吊臂(7)包括鋼絲繩(8)與動滑輪(9),所述動滑輪(9)上設置有吊鉤(11)與彈簧(10);所述平衡臂(5)上設置有滑車(4)、配重(3),所述駕駛室(6)下的回轉機構12設置上設置有陀螺儀(2),所述彈簧(1 )位于動滑輪(9 )與吊鉤(11)之間,彈簧(1 )的彈性略大于塔吊的最大起重量,所述配重(3 )可以在平衡臂(5 )的滑車(4)上水平移動。
【文檔編號】B66C23/72GK205668907SQ201620342981
【公開日】2016年11月2日
【申請日】2016年4月22日
【發(fā)明人】凡宏廣
【申請人】凡宏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