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除塵器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除塵裝置,特別涉及一種除塵功效好,適用于鍋爐煙筒除塵的除塵器。
背景技術:
目前在工農(nóng)業(yè)及人們生活中都會使用各種鍋爐,這些鍋爐都會產(chǎn)生煙氣煙塵排放于大氣中,煙氣煙塵中都或多或少的含有污染環(huán)境的有害物質(zhì),因此怎樣減少鍋爐使用中的煙塵排放是人們急待解決的問題。
有鑒于此,為了克服上述缺點,本創(chuàng)作人根據(jù)自己的實際經(jīng)驗及技術理念,經(jīng)研究、開發(fā),而終有本實用新型產(chǎn)生。
實用新型內(nèi)容本實用新型是要提供一種除塵器,以解決使其具凈化除塵功效,提高除塵效率及有利環(huán)境保護的技術問題。
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這樣的一種除塵器,包括有一架設于支撐架的箱體,其特征是該箱體一側設有進風口,另側設有過風口,箱體下部為盛水的錐形桶,桶底設有清灰口及密封底蓋,箱體中部設有注水孔,箱體頂端內(nèi)的中間設有直立向下的擋風隔板,并面對進風口,擋風隔板上設有向下的傾斜隔板,擋風隔板與過風口之間設一延伸入錐形桶內(nèi)的直立隔板,直立隔板頂端與箱體內(nèi)頂端分離形成一倒U形通道,過風口連通于清灰桶的側壁,清灰桶的頂端為出風口,清灰桶底部設有清灰口;該清灰桶底部的清灰口設有插板開關。
本實用新型在除塵器內(nèi)采用擋風隔板、直立隔板及U形通道對煙塵進行阻擋、分隔,同時在錐形桶內(nèi)注入清水對煙塵進行過濾清除,提高了除塵功效,從而解決了使其具凈化除塵功效,提高除塵效率及有利環(huán)境保護的技術問題。
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其優(yōu)點如下1、本實用新型采用擋風隔板、直立隔板及U形通道對煙塵進行多次阻擋、分隔,提高了除塵功效。
2、本實用新型的錐形桶內(nèi)注入清水對煙塵進行過濾清除,具凈化除塵功效。
3、本實用新型應用廣泛,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而具實用性。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外形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2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外形及剖視結構示意圖,該除塵器,包括有一架設于支撐架的箱體100,其中,該箱體100一側設有進風口10,另側設有過風口15,箱體100下部為盛水的錐形桶11,桶底設有清灰口12及密封底蓋13,箱體100中部設有注水孔14,箱體100頂端內(nèi)的中間設有直立向下的擋風隔板20,并面對進風口10,擋風隔板20上設有向下的傾斜隔板21,擋風隔板20與過風口15之間設有延伸入錐形桶內(nèi)的直立隔板22,直立隔板22頂端與箱體100頂端分離形成一倒U形通道23,過風口15連通于清灰桶30的側壁,清灰桶30的頂端為出風口31,清灰桶30底部設有清灰口32;該清灰桶30底部的清灰口32設有插板開關33。
使用時,從注水孔14向錐形桶11注入清水,從進風口10進入的煙氣(如圖2中箭頭方向)經(jīng)過擋風隔板20、傾斜隔板21,再經(jīng)過U形通道23,從過風口15進入清灰桶30,最后從出風口31排除,其中的煙塵落入盛有清水的錐形桶11內(nèi)凈化排除,余塵再經(jīng)清灰桶30收集,使出風口31排除的煙氣達到無害排放要求,徹底清除煙塵,提升使用功效,而具實用性。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具有實用性,符合實用新型專利各要件,故依法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權利要求1.一種除塵器,包括有一架設于支撐架的箱體,其特征是該箱體一側設有進風口,另側設有過風口,箱體下部為盛水的錐形桶,桶底設有清灰口及密封底蓋,箱體中部設有注水孔,箱體頂端內(nèi)的中間設有直立向下的擋風隔板,并面對進風口,擋風隔板上設有向下的傾斜隔板,擋風隔板與過風口之間設一延伸入錐形桶內(nèi)的直立隔板,直立隔板頂端與箱體內(nèi)頂端分離形成一倒U形通道,過風口連通于清灰桶的側壁,清灰桶的頂端為出風口,清灰桶底部設有清灰口。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塵器,其特征是該清灰桶底部的清灰口設有插板開關。
專利摘要一種除塵器,包括有一架設于支撐架的箱體,其特征是該箱體一側設有進風口,另側設有過風口,箱體下部為盛水的錐形桶,桶底設有清灰口及密封底蓋,箱體中部設有注水孔,箱體頂端內(nèi)中間設有直立向下的擋風隔板,并面對進風口,擋風隔板上設有向下的傾斜隔板,擋風隔板與過風口之間設有延伸入錐形桶內(nèi)的直立隔板,直立隔板頂端與箱體內(nèi)頂端分離形成一倒U形通道,過風口連通于清灰桶的側壁,清灰桶的頂端為出風口,清灰桶底部設有清灰口,清灰桶底部的清灰口設有插板開關;該除塵器具有除塵凈化功效,除塵效率高,有利環(huán)境保護,而具實用性。
文檔編號B01D47/02GK2894800SQ20062001870
公開日2007年5月2日 申請日期2006年3月30日 優(yōu)先權日2006年3月30日
發(fā)明者禹熙潤, 禹京玉 申請人:禹熙潤, 禹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