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可拆持續(xù)旺火型蜂窩煤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是對生活用普通蜂窩煤進行設計改進后的一種新型蜂窩煤。
目前人們生活中使用的蜂窩煤大都是由煤體與煤孔兩部分組成的,煤體為圓柱狀,煤體中有十二個煤孔,這種蜂窩煤由于外表面積小因此不易點燃,且續(xù)加煤后旺火被中斷,影響了做飯,由于煤型只以整塊存在,需短時間旺火時,也只能填加整塊煤,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浪費,使用起來也很不方便。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就是為了克服上述缺點,提供一種可拆持續(xù)旺火型蜂窩煤,這種蜂窩煤的煤孔帶槽,帶通孔,帶通道,煤體中間可放有煤蕊,增大了外表面積,很易點燃,且可將一整塊煤拆成幾小塊分開加煤,保證了使用旺火期間旺火持續(xù)不斷,還可根據(jù)用火量填加相應的分煤塊,節(jié)約了用煤,使用起來極其方便,成本低,工藝簡單。
這種可拆持續(xù)旺火型蜂窩煤由煤體(1)和煤孔(2)組成,十二個煤孔(2)的第二排與第三排煤孔(2)兩端開槽(3),第二排兩端煤孔(2)的下端與第三排兩端煤孔(2)的上端也開槽(3)。這種蜂窩煤還可做成圖4的形式,即十二個煤孔(2)的第二列第二個煤孔(2)的下端和第三個煤孔(2)的上端、下端、右端和第四個煤孔(2)的上、下端及第三列第三個煤孔(2)與第四列第二個煤孔(2)的左右兩端開槽(3),第二列第一、二煤孔(2)之間開通槽(4),第二列第一個煤孔(2)上端和第四列第二個煤孔(2)的右端開通道(5)。這種蜂窩煤還有一種圖6的結構,煤體(1)中間有一錐形煤蕊(6),煤蕊(6)中間有一煤孔(2),煤蕊(6)周圍均布八個煤孔(2),上端與下端煤孔(2)的上、下端和左端煤孔(2)的左、右端及右端煤孔(2)的右端開槽(3),煤體(1)的右面緊挨煤蕊(6)處開有一煤體槽(7)、煤體槽可用開夾煤蕊,開槽煤孔上的槽深大約為煤高的三分之二。以上三種結構的蜂窩煤都可做成引火煤與普通燃煤兩種形式,引火煤的成分配比可為煤60%,粘土5%,硝酸鈉10%,硝酸鋇10%,鋸末15%左右,使用時,三種結構的普通燃煤都可根據(jù)用旺火時間長短填加分煤塊,分煤塊是這樣實現(xiàn)的,用一把舊剪子或一節(jié)鋼鋸條或一把火鉗沿
圖1中第二排煤孔水平位置上的槽進行切割將煤切成二塊,再沿第三排煤孔水平位置上的槽進行切割可將煤再斷成二塊。若沿
圖1中第二排和第三排水平槽和上、下端槽還可將煤分成里外兩塊。圖4所示煤型可沿槽進行切割將煤切成兩塊或三塊。圖6所示煤型除煤蕊外,剩余煤體也可沿槽將其切成四塊,煤體槽是用來取放煤蕊的。以上三種煤型的普通燃煤在燃燒過程中若火不旺時,都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填加相應型的引火煤使旺火快速繼續(xù)點燃,從而不影響做飯,使用起來極其方便。
附
圖1、2、3、4、5、6、7、8為最佳實施例簡圖。
圖1、4、6為三種蜂窩煤的主視圖。
圖2為
圖1所C-C視圖。
圖3為
圖1的D-D視圖。
圖5為圖4的A-A視圖。
圖7為圖6的B-B視圖。
圖8為圖6所示蜂窩煤的煤蕊視圖。
圖中主要結構為煤體(1),煤孔(2),槽(3),通槽(4),通道(5),煤蕊(6),煤體槽(7)。
權利要求1.一種由煤體(1)和煤孔(2)組成的可拆持續(xù)旺火型蜂窩煤,其特征在于十二個煤孔(2)的第二排與第三排煤孔(2)的兩端開槽(3),第二排兩端煤孔(2)的下端與第三排兩端煤孔(2)的上端也開槽(3)。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持續(xù)旺火型蜂窩煤,其特征在于十二個煤孔(2)的第二列第二個煤孔(2)的下端和第三個煤孔(2)的上端、下端、右端和第四個煤孔(2)的上、下端及第三列第三個煤孔(2)與第四列第二個煤孔(2)的左、右兩端開槽(3),第二列第一、二煤孔(2)之間開通槽(4),第二列第一個煤孔(2)上端和第四列第二個煤孔(2)的右端開通道(5)。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持續(xù)旺火型蜂窩煤,其特征在于煤體(1)中間有一錐形煤蕊(6),煤蕊(6)中間有一煤孔(2),煤蕊(6)周圍均布有八個煤孔(2),上端與下端煤孔(2)的上、下端和左端煤孔(2)的左、右端及右端煤孔(2)的右端開槽(3),煤體(1)的右面緊挨煤蕊(6)處開有一煤體槽(7)。
專利摘要一種可拆持續(xù)旺火型蜂窩煤,這種蜂窩煤的煤孔帶槽,帶通孔,帶通道,其特征是十二個煤孔的第二排與第三排煤孔的兩端開槽,第二排兩端煤孔的下端與第三排兩端煤孔的上端也開槽,另外一種結構是煤體中間可放有煤蕊,增大了外表面積,很易點燃,且可將一整塊煤拆成幾小塊分開加煤,保證了使用旺火期間旺火持續(xù)不斷,還可根據(jù)用火量填加相應的分煤塊,節(jié)約了用煤,使用起來極其方便,成本低,工藝簡單。
文檔編號C10L5/00GK2045386SQ8920393
公開日1989年10月4日 申請日期1989年4月7日 優(yōu)先權日1989年4月7日
發(fā)明者馬賀憲 申請人:馬賀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