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壓載水處理相關設備,具體是一種壓載水垂直多點采樣裝置。
背景技術:
遠洋船舶在注入和排放壓載水時,易引起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跨海域傳播。壓載水的無控制排放對海洋生態(tài)、公眾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據(jù)統(tǒng)計,全球每天通過壓載水攜帶的生物多達3000-4000種,隨著壓載水排放傳播的外來生物,給港口國海洋環(huán)境帶來嚴重的威脅。為使船舶滿足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中d-2壓載水排放標準,無論采用何種船舶壓載水的管理方法和處理裝置,都必須在船舶上提供合理的取樣裝置和方式,為締約國、包括港口國檢查員獲得具有代表性的壓載水進行取樣和分析,以確定船舶是否符合壓載水公約的d-2標準。
壓載水采樣的技術難點問題要求中主要集中在如何選擇正確的取樣點以及如何保證所取樣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而現(xiàn)有的采樣方法和設備在以上方面均存在明顯不足,采樣數(shù)據(jù)少,采樣方式操作復雜,難以滿足船舶快速進出港的需求。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壓載水垂直多點采樣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壓載水垂直多點采樣裝置,包括若干相同的、上下排布且焊接固定的儲水筒,所述儲水筒為圓柱筒體,其底部設置采樣口,所述采樣口與筒內連通,采樣口內設置半球狀的凹槽,與凹槽相對的一側設置閥球,所述閥球與儲水筒內壁間固定連接第一壓簧,第一壓簧的彈性系數(shù)k滿足k<pghπr2;儲水筒外壁上通過轉軸安裝有頂桿,所述頂桿包括壓桿段和頂桿段,所述頂桿段位于采樣口內,所述壓桿段通過轉軸轉動安裝在儲水筒的外壁上,壓桿段和頂桿段間固定連接。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儲水筒頂壁安裝單向閥,且單向閥的流動方向為自下而上流動,位于最上端的儲水筒上設置通孔。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儲水筒最下方固定設置配重塊。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儲水筒最頂端還固定連接收攬繩。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壓桿段與儲水筒外壁間設置第二壓簧。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中的一種用于壓載水采樣的裝置,包括若干儲水筒,不同的儲水筒處于壓載水內不同的水深,根據(jù)第一壓簧的性能計算出將裝置下放的確定深度,保證水壓能夠自動開啟采樣口,這樣壓載水便自動灌入儲水筒內,獲得多個采樣樣本數(shù)據(jù),且采樣操作過程簡單快捷,效率較高。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中儲水筒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壓載水垂直多點采樣裝置,包括若干相同的、上下排布且焊接固定的儲水筒2,所述儲水筒2為圓柱筒體,其底部設置采樣口21,所述采樣口21與筒內連通,采樣口21內設置半球狀的凹槽,與凹槽相對的一側設置閥球8,所述閥球8與儲水筒2內壁間固定連接第一壓簧9,第一壓簧9的彈性系數(shù)k滿足k<pghπr2(其中,p:海水密度,g=9.8kg/n,h:壓載水距離水面的深度,r:閥球的半徑),即第一壓簧9的彈力小于該采樣口21所處水深處水壓對閥球8的壓力,則水壓可將閥球8向后頂開,使采樣口21開啟,這樣壓載水便自動灌入儲水筒2內,將裝置整個放入壓載水艙內后,由于不同的儲水筒2處于不同的水深,且水壓均能將第一壓簧8頂開,則可使不同儲水筒2內裝上不同水深的壓載水,獲得不同水深位置的多個采樣樣本;儲水筒2外壁上通過轉軸4安裝有頂桿3,所述頂桿3包括壓桿段31和頂桿段32,所述頂桿段32位于采樣口21內,所述壓桿段31通過轉軸4轉動安裝在儲水筒2的外壁上,壓桿段31和頂桿段32間固定連接,按壓壓桿段31,使頂桿段32在采樣口21內移動,并將閥球8從凹槽內頂出,這樣采樣口21開啟,可分別排出儲水筒2內的采樣樣品。
所述儲水筒2頂壁安裝單向閥6,且單向閥6的流動方向為自下而上流動,位于最上端的儲水筒2上設置通孔,若取樣的樣品有剩余,則可將裝置倒置,使儲水筒2內壓載水依次經(jīng)過若干單向閥6,最終從頂端的通孔中排出。
所述儲水筒2最下方固定設置配重塊5,用于增加裝置重量,抵消壓載水的浮力。
所述儲水筒2最頂端還固定連接收攬繩1,采樣時拉住收攬繩1,將裝置逐漸下放入水即可。
所述壓桿段31與儲水筒2外壁間設置第二壓簧7。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jīng)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