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電動自行車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電動自行車的雙電源供電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電動自行車是最近幾年快速發(fā)展起來的代步的交通工具,它以電做為能源,騎行快捷省力,因其靈活方便深受人們的歡迎。電動自行車與摩托車、助力車相比,因其不需駕照和年檢,而深受遠道上班族的歡迎。電動自行車不產(chǎn)生廢氣,有利與環(huán)境保護。
目前,傳統(tǒng)的電動自行車供電系統(tǒng),存在耗電大,不節(jié)能的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電動自行車的雙電源供電系統(tǒng),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傳統(tǒng)的電動自行車供電系統(tǒng),存在耗電大,不節(jié)能的問題。
本發(fā)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電動自行車的雙電源供電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輸入電源j1、變壓器t1、電容c1、電容c4、有極性電容c5、有極性電容c6、電阻r2、電阻r3、電阻r4、電阻r5、電阻r6、電感l(wèi)1、電感l(wèi)2、二極管d1、二極管d2、場效應管q1、場效應管q2、輸出電源j2、輸出電源j3,所述輸入電源j1的引腳1接電容c2的一端,其引腳2接變壓器t1的引腳1,所述變壓器t1的引腳2接電容c2的另一端,其引腳3接電容c4的一端、二極管d2的陽極,其引腳4接電阻r3的一端、有極性電容c5的負極、場效應管q1的d極、場效應管q2的d極、電阻r6的一端、輸出電源j2的引腳2、輸出電源j3的引腳2且都接地,其引腳3接電容c4的一端、二極管d2的陽極,其引腳5接電阻r2的一端、二極管d1的陽極,所述電阻r2的另一端節(jié)電容c4的另一端,所述二極管d1的陰極接二極管d2的陰極、電感l(wèi)1的一端、電阻r3的另一端,所述電感l(wèi)1的另一端接有極性電容的陽極、電阻r4的一端、電阻r5的一端、電感l(wèi)2的一端,所述電阻r4的另一端節(jié)場效應管q1的g極,所述電阻r5的另一端接場效應管q2的g極、場效應管q1的s極,所述場效應管q2的s極接有極性電容c6的負極、輸出電源j3的引腳1,所述電感l(wèi)2的另一端節(jié)有極性電容c6、電阻r6的另一端,輸出電源j2的引腳1。
所述變壓器t1選用升壓變壓器。
所述場效應管q1選用n溝道管。
所述場效應管q2選用p溝道管。
所述輸出電源j2是主電源。
所述輸出電源j3是備用電源。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
1本專利的場效應管q1和場效應管q2的設計,具有輸入電阻高(108~109ω),耗電小,可以使系統(tǒng)具有噪聲小、功耗低、動態(tài)范圍大、易于集成、沒有二次擊穿現(xiàn)象、安全工作區(qū)域?qū)挼葍?yōu)點。
2本專利的采用雙電源供電方式,將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組合供電,相較于傳統(tǒng)的單個電源供電,節(jié)能效果更好,供電更持久。
3本專利的電路結構簡單,各元器件少、制造成本低,具有穩(wěn)定性好、可靠性高、抗干擾性強等特點。
4本專利采用分立元件構成,能夠減少大電流帶來的開關元件的發(fā)熱、寄生電感和電容、分布電感等影響,進一步提高系統(tǒng)的穩(wěn)定性。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電路原理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描述:
實施例:
本實施例包括:包括輸入電源j1、變壓器t1、電容c1、電容c4、有極性電容c5、有極性電容c6、電阻r2、電阻r3、電阻r4、電阻r5、電阻r6、電感l(wèi)1、電感l(wèi)2、二極管d1、二極管d2、場效應管q1、場效應管q2、輸出電源j2、輸出電源j3,輸入電源j1的引腳1接電容c2的一端,其引腳2接變壓器t1的引腳1,變壓器t1的引腳2接電容c2的另一端,其引腳3接電容c4的一端、二極管d2的陽極,其引腳4接電阻r3的一端、有極性電容c5的負極、場效應管q1的d極、場效應管q2的d極、電阻r6的一端、輸出電源j2的引腳2、輸出電源j3的引腳2且都接地,其引腳3接電容c4的一端、二極管d2的陽極,其引腳5接電阻r2的一端、二極管d1的陽極,電阻r2的另一端節(jié)電容c4的另一端,二極管d1的陰極接二極管d2的陰極、電感l(wèi)1的一端、電阻r3的另一端,電感l(wèi)1的另一端接有極性電容的陽極、電阻r4的一端、電阻r5的一端、電感l(wèi)2的一端,電阻r4的另一端節(jié)場效應管q1的g極,電阻r5的另一端接場效應管q2的g極、場效應管q1的s極,場效應管q2的s極接有極性電容c6的負極、輸出電源j3的引腳1,電感l(wèi)2的另一端節(jié)有極性電容c6、電阻r6的另一端,輸出電源j2的引腳1。
利用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或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啟發(fā)下,設計出類似的技術方案,而達到上述技術效果的,均是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