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監(jiān)控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可以旋轉的攝像頭。
背景技術:
目前的攝像頭大多是壁掛式,即安裝在墻壁上,由于墻壁或者安裝架的限制,不能實現(xiàn)360度監(jiān)控,只能進行上下或者左右擺動監(jiān)控,同時非常不適于空曠環(huán)境下無安裝附著點的安裝情況。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帶安裝桿的旋轉攝像頭,該帶安裝桿的旋轉攝像頭有效地解決了目前攝像頭安裝需要依附墻體等外部構件且監(jiān)控范圍局限性大的技術問題。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帶安裝桿的旋轉攝像頭,
包括固定在地面的安裝桿和固定于安裝桿頂端的攝像部件,所述攝像部件包括水平設置的圓柱槽,圓柱槽的槽底固定有墊板,所述墊板的上表面固定有第一圓環(huán);還包括深溝球軸承,所述深溝球軸承的上、下兩端分別同軸固定有第二圓環(huán)、所述第一圓環(huán),其中,所述第一圓環(huán)固定在深溝球軸承的內圈上,第二圓環(huán)固定在深溝球軸承的外圈上,第一圓環(huán)和第二圓環(huán)的壁厚均小于深溝球軸承內圈和外圈中的壁厚最小者,所述第二圓環(huán)上端水平地固定有大錐齒輪,所述大錐齒輪的輪齒端朝上,在大錐齒輪上方設有電機;所述電機底面固定有鋼球,頂端設有圓柱形的瓶蓋狀的頂蓋,該頂蓋將電機和大錐齒輪罩住;所述鋼球位于大錐齒輪中心處的光滑半球形凹槽內,所述頂蓋開口邊緣正對圓柱槽的槽口邊緣且與圓柱槽的槽口邊緣之間設有間隙;
所述電機的主軸與沿大錐齒輪徑向設置的連桿相接,所述連桿穿過與大錐齒輪嚙合的從動錐齒輪后從所述間隙內穿出,并在其穿出端連有與連桿垂直的攝像桿,所述攝像桿遠離所述穿出端的一端設有攝像頭,所述攝像頭朝圓柱槽外側方向傾斜且與攝像桿所成的夾角為銳角。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本發(fā)明利用在深溝球軸承兩端設置圓環(huán)來實現(xiàn)底座對大錐齒輪的可轉動安裝,電機驅動時,從動錐齒輪驅動大錐齒輪在水平面上轉動,同時,與連桿相連的攝像頭繞連桿軸線在豎直面上做圓周運動,從而實現(xiàn)攝像頭在豎直和水平方向上的兩個轉動,不僅可以實現(xiàn)360度環(huán)向監(jiān)控,還可以實現(xiàn)上下方向上的間歇性監(jiān)控,尤其適用于較大的空曠空間內的迅速安裝和多方位的監(jiān)控,充分彌補單個攝像頭監(jiān)控范圍單一、局限性大的缺陷。并且在轉動時,頂蓋隨著錐齒輪的嚙合傳動可以一起轉動而不被限制固定,有效地保證了電機和錐齒輪嚙合機構少受風雨等的侵蝕;由于設有專門的安裝桿,因此在沒有墻體等附著構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迅速定位安裝。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說明:
如圖1所示,一種帶安裝桿的旋轉攝像頭,包括固定在地面的安裝桿1和固定于安裝桿1頂端的攝像部件,所述攝像部件包括水平設置的圓柱槽2,圓柱槽2的槽底固定有墊板3,所述墊板3的上表面固定有第一圓環(huán)4,第一圓環(huán)4用于固定深溝球軸承5。所述深溝球軸承5的上、下兩端分別同軸固定有第二圓環(huán)6、所述第一圓環(huán)4,其中,所述第一圓環(huán)4固定在深溝球軸承5的內圈上,第二圓環(huán)6固定在深溝球軸承5的外圈上,第一圓環(huán)4和第二圓環(huán)6的壁厚均小于深溝球軸承5內圈和外圈中的壁厚最小者,所述第二圓環(huán)6上端水平地固定有大錐齒輪7,所述大錐齒輪7的輪齒端朝上,在大錐齒輪7上方設有電8,電機8可以安裝在大錐齒輪7用于減重的凹腔內。所述電機8底面(凹腔的底面)固定有鋼球9,頂端設有圓柱形的瓶蓋狀的頂蓋10,該頂蓋10將電機8和大錐齒輪7罩住,減少風日曬;所述鋼球9位于大錐齒輪7中心處的光滑半球形凹槽內,所述頂蓋10開口邊緣正對圓柱槽2的槽口邊緣且與圓柱槽2的槽口邊緣之間設有間隙。
所述電機8的主軸與沿大錐齒輪7徑向設置的連桿11相接,所述連桿11穿過與大錐齒輪7嚙合的從動錐齒輪12后從所述間隙內穿出,并在其穿出端連有與連桿11垂直的攝像桿13,所述攝像桿13遠離所述穿出端的一端設有攝像頭14,所述攝像頭14朝圓柱槽2外側方向傾斜且與攝像桿13所成的夾角b為銳角,以便在豎直平面內轉動時可以間歇性地實現(xiàn)攝像頭對上方和下方空間的監(jiān)控,擴大監(jiān)控范圍。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發(fā)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發(fā)明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