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制造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包括轎廂、曳引機、曳引繩、對重體、對重反繩輪和兩個轎底反繩輪,曳引機固定于電梯井道頂部,對重反繩輪與對重體連接,兩者共同組成電梯對重單元,對重單元置于轎廂后側;曳引輪與對重反繩輪通過曳引繩直接相連;轎底反繩輪固定于轎廂底部,兩個轎底反繩輪分別位于轎底的前后對角附近,兩個轎底反繩輪的連線與轎廂的中心線具有夾角,兩個轎底反繩輪與曳引輪通過曳引繩連接。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井道寬度不足時,盡量保證電梯轎廂寬度,避免因轎廂寬度過小影響乘坐時的舒適度。
【專利說明】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
【背景技術】
[0002]在現(xiàn)有的技術中別墅梯的特點是對重側置,對重裝置安裝在轎廂的側邊,這樣在電梯安裝的井道寬度不足時,就會使轎廂內部的空間寬度過窄,使乘坐時的舒適度大大降低。
【發(fā)明內容】
[0003]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該裝置將對重單元置于轎廂后側,充分利用了有限的井道空間,使轎廂內部空間更加寬敞舒適。
[0004]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包括轎廂、曳引機、曳引繩、對重體、對重反繩輪和兩個轎底反繩輪,所述曳引機固定于電梯井道頂部;
[0005]所述對重反繩輪與所述對重體連接,兩者共同組成電梯對重單元,所述對重單元置于所述轎廂后側;所述曳引輪與所述對重反繩輪通過所述曳引繩直接相連;
[0006]所述轎底反繩輪固定于所述轎廂底部,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分別位于所述轎底的前后對角附近,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的連線與所述轎廂的中心線具有夾角,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與所述曳引輪通過所述曳引繩連接;
[0007]所述曳引繩與地面垂直。
[0008]進一步,還包括轎底反繩輪梁,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固定于所述轎底反繩輪梁兩端。
[0009]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在井道寬度不足時,利用大角度的轎底返繩輪,使曳引機處于轎廂的后側,通過曳引輪直接連接對重返繩輪。將對重布置在轎廂后偵牝使轎廂可以最大化利用井道寬度。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0]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0011]圖中:1為對重繩頭;2為對重反繩輪;3為對重體;4為曳引機;5為對重導軌;6為曳引輪;7為轎底返繩輪;8為轎廂導軌;9為轎底返繩輪梁;10為限速器;11為轎廂。
【具體實施方式】
[0012]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包括轎廂11、曳引機
4、曳引繩、對重體3、對重反繩輪2和兩個轎底反繩輪7,曳引機4固定于電梯井道頂部,曳引機4上具有曳引輪6 ;對重反繩輪2與對重體3連接,兩者共同組成電梯對重單元,對重單元置于轎廂11后側;曳引輪6與對重反繩輪2通過曳引繩直接相連;[0013]轎底反繩輪7固定于轎廂11底部,兩個轎底反繩輪7分別位于轎底的前后對角附近,兩個轎底反繩輪7的連線與轎廂11的中心線具有夾角,兩個轎底反繩輪7與曳引輪6通過曳引繩連接;
[0014]所述曳引繩與地面垂直。
[0015]兩個轎底反繩輪通過一轎底反繩輪梁9固定于轎廂11底部。
[0016]由上述結構可以看出,將裝置的對重單元置于轎廂11后側可以大大節(jié)省井道兩側的空間,同時由于別墅梯本身的尺寸和重量較小,使得兩個轎底反繩輪7的連線可以大角度傾斜,從而曳引輪能與對重反繩輪2和轎底反繩輪7直接連接,無需增加導向輪,這樣就節(jié)省了橋架頂部承重梁的安裝,更進一步的節(jié)約了井道頂層空間。
[0017]以上對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的實施范圍。凡依本實用新型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
1.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轎廂、曳引機、曳引繩、對重體、對重反繩輪和兩個轎底反繩輪,所述曳引機固定于電梯井道頂部,所述曳引機上具有曳引輪; 所述對重反繩輪與所述對重體連接,兩者共同組成電梯對重單元,所述對重單元置于所述轎廂后側;所述曳引輪與所述對重反繩輪通過所述曳引繩直接相連; 所述轎底反繩輪固定于所述轎廂底部,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分別位于所述轎底的前后對角附近,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的連線與所述轎廂的中心線具有夾角,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與所述曳引輪通過所述曳引繩連接; 所述曳引繩與地面垂直。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機房后對重別墅梯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轎底反繩輪梁,兩個所述轎底反繩輪固定于所述轎底反繩輪梁兩端。
【文檔編號】B66B9/00GK203593495SQ201320754674
【公開日】2014年5月14日 申請日期:2013年11月25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11月25日
【發(fā)明者】孫衛(wèi)國, 曾維晟, 宋祎 申請人:天津艾瑞斯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