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是有關于一種防微振產線基座;特別是有關于一種由高架地板及若干設備基座所組成的防微振產線基座。
背景技術:
如圖2所示,在設有例如蒸鍍設備產線的廠房中,大多設有防微振產線基座。防微振產線基座200是由一高架地板8及若干設備基座9所組成,具有增加強度、防震、形成水平工作面等功效。
高架地板8具有許多地板單元81。地板單元81為方形體。
在現有的防微振產線基座200中,各個設備基座9分別用于承載至少一預定設備201。
然而為了配合產線設計,有些預定設備201a的周邊非呈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故用于承載這種預定設備201a的設備基座9a的周邊也非呈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造成鄰近這種設備基座9a的地板單元有不易收邊、強度不足的問題。
圖3及圖4為圖2的A部分及B部分的放大圖,其中是以虛線顯示設于地板單元81底部的支撐腳架83。支撐腳架83用于支撐各鄰近的地板單元81,可設于各鄰近的地板單元81之間的隙縫84底部。
如圖3所示,前述的周邊非呈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的設備基座9a會造成鄰近地板單元81被切割出例如尖角狀的崎零缺口82,造成不易收邊的問題,例如需要設置較多的支撐腳架83。
如圖4所示,除了前述的周邊非呈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的設備基座9a會造成不易收邊的問題以外,當有鄰近設備基座9靠太近的情況時,一樣會造成不易收邊的問題,甚至會造成收邊空間不足的問題。
實用新型人有鑒于此,乃苦思細索,積極研究,加以多年從事相關產品研究的經驗,并經不斷試驗及改良,終于發(fā)展出本實用新型。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可方便地板單元收邊的防微振產線基座。
本實用新型達成上述目的的結構包括:一高架地板,具有許多地板單元,其中具有若干未鋪設地板的部位;該地板單元為方形體;及若干設備基座,布設于該高架地板的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中,各該設備基座可分別用于承載至少一預定設備,各該預定設備中的至少一預定設備的周邊非呈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各該設備基座的周邊呈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
較佳者,該高架地板的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相互連通,可借以避免地板單元被切割后剩下的面積太小而難以收邊或收邊空間不足的問題產生。
較佳者,該高架地板的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相互連通,可借以避免地板單元被切割后剩下的面積太小而難以收邊或收邊空間不足的問題產生。
較佳者,該地板單元的頂面與該設備基座的頂面位于同一平面。
較佳者,各該地板單元設置于許多支撐架上。
較佳者,各該設備基座設置于許多支撐架上。
本實用新型為達到上述及其他目的,其所采取的技術手段、元件及其功效,茲采一較佳實施例配合圖示說明如下。
附圖說明
為讓本發(fā)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優(yōu)點能更明顯易懂,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詳細說明,其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示意圖。
圖2為現有防微振產線基座的示意圖。
圖3為圖2的A部分的放大圖。
圖4為圖2的B部分的放大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防微振產線基座100包括:一高架地板1,具有許多地板單元11,其中具有若干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地板單元11為方形體;及若干設備基座2,布設于高架地板1的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中,各設備基座2可分別用于承載至少一預定設備101,各預定設備101中的至少一預定設備的周邊非呈水平方向H或垂直方向V;各設備基座2的周邊呈水平方向H或垂直方向V,可借以達到方便地板單元收邊的目的。下文將詳予說明。
本實用新型是為一種防微振產線基座,例如是蒸鍍設備產線的防微振產線基座。
高架地板1具有許多地板單元11,其中具有若干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高架地板的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的大小可能不相同,用于容置各設備基座2。高架地板1大致是由許多地板單元11及許多設于地板單元11底部的支撐架(圖中未示)所組成,其為現有技術,故不再贅述。
地板單元11的頂面與設備基座2的頂面位于同一平面。此外,地板單元11為方形體。
若干設備基座2布設于高架地板1的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中,各設備基座2的大小可能不相同,可分別用于承載至少一預定設備101,各預定設備101中的至少一預定設備101的周邊非呈水平方向H或垂直方向V,也就是說,有些預定設備101的周邊相對于地板單元11的周邊而言是呈傾斜狀態(tài)的,故現有的設備基座也是傾斜設置,造成現有的地板單元被切割出例如尖角狀的崎零缺口(如圖3所示)。
本實用新型的各設備基座2的周邊呈水平方向H或垂直方向V,可防止切割地板單元11時形成例如尖角狀的崎零缺口,因此可達到方便地板單元收邊的目的。各設備基座2亦設置于許多支撐架上(圖中未示),可調整頂面的高度、水平度,其為現有技術,故不再贅述。
前述的高架地板1的各個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或者是全部的未鋪設地板的部位12相互連通,可借以避免地板單元11被切割后剩下的面積太小而難以收邊或收邊空間不足的問題產生。
雖然本發(fā)明已以較佳實施例揭示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任何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內,當可作些許的修改和完善,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當以權利要求書所界定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