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柱與柱的連接領域,特別是涉及高性能竹基纖維復合材料的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
背景技術:
“竹鋼”是以我國南方地區(qū)大量生長的竹材資源為原料,通過纖維化竹束簾制備技術、酚醛樹脂均勻導入技術、連續(xù)式網(wǎng)帶干燥技術、大幅面板坯鋪裝技術、成型固化技術等多項技術集成,實現(xiàn)竹基纖維復合材料的高性能和可調控,最終制造成高性能多用途竹基纖維復合材料。
我國結構用木質材料相對缺乏,因此用竹材部分替代木材制造結構用集成材則顯得非常必要。高性能竹基纖維復合材料是一種新型復合材料,相比于建筑結構用木材的力學性能受其缺陷等因素的影響,其力學性能具有良好的穩(wěn)定性,且強度力學性能也遠高于木材。竹鋼裝配式建筑,是綠色裝配式建筑的一種,但許多技術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發(fā),其中,竹鋼柱與柱之間的連接技術就是一項有待研究的課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合理、安裝施工方便,并且效果十分顯著的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
本發(fā)明的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包括至少兩個竹鋼柱,角鋼,木螺絲,所述竹鋼柱端部四角開有與所述角鋼配合的槽,兩個所述竹鋼柱端部緊貼在一起,所述角鋼的兩面開有通孔,所述木螺絲穿過通孔固定竹鋼柱和角鋼。
進一步的,所述角鋼兩面的通孔相互錯位。
進一步的,兩個所述竹鋼柱四個角對應的槽分別在同一平面上。
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的施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S1、竹鋼柱開槽;
S2、角鋼打錯位孔;
S3、將角鋼放入對接在一起的兩個竹鋼柱的槽內;
S4、安裝木螺絲;
S5、對開槽部位和接頭處進面層處理。
借由上述方案,本發(fā)明至少具有以下優(yōu)點:
本發(fā)明的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成功解決了竹鋼裝配式建筑竹鋼柱連接的技術難題,是竹鋼裝配式建筑建造技術上的一大進步。這種竹鋼柱連接結構,結構簡單,重量輕,竹鋼柱與竹鋼柱之間連接牢固,可靠性強,且施工簡單,成本低,是一項推廣、應用價值很大的實用技術。
上述說明僅是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概述,為了能夠更清楚了解本發(fā)明的技術手段,并可依照說明書的內容予以實施,以下以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配合附圖詳細說明如后。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的立面圖;
圖2是圖1所示的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的斷面圖。
1、竹鋼柱;2、角鋼;3、木螺絲;4、通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詳細描述。以下實施例用于說明本發(fā)明,但不用來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
參見圖1-2所示,本發(fā)明的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包括至少兩個竹鋼柱1,角鋼2,木螺絲3,竹鋼柱1端部四角開有與所述角鋼2配合的槽,兩個竹鋼柱1端部緊貼在一起,角鋼2的兩面開有通孔4,木螺絲3穿過通孔4固定竹鋼柱1和角鋼2。
角鋼2兩面的通孔4相互錯位。
兩個竹鋼柱1四個角對應的槽分別在同一平面上。
一種竹鋼柱連接結構的施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S1、竹鋼柱1開槽,對竹鋼柱1的四個角進行開槽,使角鋼2能放入該槽中;
S2、角鋼2打錯位孔,角鋼2分為底面和立面,在底面開有若干孔,立面的孔與底面錯開,防止由于木螺釘3過長導致位置出現(xiàn)偏差,對竹鋼柱的強度有影響;
S3、將角鋼2放入對接在一起的兩個竹鋼柱1的槽內;
S4、安裝木螺絲3;
S5、對開槽部位和接頭處進面層處理,使之恢復原來的表面形狀,看不出開槽和接頭的痕跡,保證美觀性。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竹鋼柱連接新技術,在柱接頭部位一定長度內,先在竹鋼柱1的四個角部位開槽,四個槽的大小要完全一樣,以保證在四個角各放一根角鋼2的時候,角鋼2各個位置緊貼竹鋼柱1,確保穩(wěn)定性,用木螺絲3將角鋼2固定在竹鋼柱1上,角鋼2將兩根竹鋼柱1連接在一起。最后對開槽部位和接頭處進行面層處理,使之恢復原來的表面形狀,看不出開槽和接頭的痕跡。角鋼2的長度和型號以及木螺絲3的規(guī)格根據(jù)柱斷面積、柱的長度及上部荷載情況經(jīng)計算確定。斷面積400mm*400mm的矩形柱,在荷載不大的情況下,角鋼2長度選1000mm,接頭上、下各500mm。角鋼2型號選∟60mm*60mm*6mm。木螺絲3直徑選Φ10mm,長度選120mm。
本發(fā)明中一種竹鋼柱連接新技術,安裝完角鋼2后,若無木螺釘3,也可采用普通釘子,但需要保證強度。
上述說明僅是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概述,為了能夠更清楚了解本發(fā)明的技術手段,并可依照說明書的內容予以實施,以下以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配合附圖詳細說明如后。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原理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改進和變型,這些改進和變型也應視為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