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吸塵器,尤其是一種電動獨輪式吸塵器。
背景技術:
吸塵器按結構可分為立式、臥式和便攜式。吸塵器的工作原理是,利用電動機帶動葉片高速旋轉,在密封的殼體內產生空氣負壓,吸取塵屑。2012年9月我國家用吸塵器產量是740.5萬臺。
現有的吸塵器大都功能單一,僅能對地面進行清理,在這個多元化的時代中缺乏市場競爭力,且在清理時需要人攜帶吸塵器到各個房間進行打掃,來回走動也會耗費大量體力。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動獨輪式吸塵器,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采用的一個技術方案是:一種電動獨輪式吸塵器,包括獨輪車主體、車輪、保護塊、踏板、護墊、行進開關、吸塵器主體、排氣孔、吸塵器開關、吸塵室、濾塵袋、隔塵板、抽氣機,所述獨輪車主體上安裝有車輪,且獨輪車主體兩側均設有保護板,兩所述保護塊上方均設有踏板,且兩所述踏板均通過轉軸與獨輪車主體連接,所述踏板上方設有護墊,且護墊上開有凹槽,凹槽內安裝有行進開關,所述獨輪車主體內置有陀螺儀傳感器、處理器、電源、控制電路以及電機,所述獨輪車主體上方安裝有吸塵器主體,所述吸塵器主體上開有排氣孔,且吸塵器主體表面設有吸塵器開關,所述吸塵器主體右側為吸塵室,所述吸塵器主體內置濾塵袋,所述濾塵袋的開口與設在吸塵室內,所述濾塵袋左側設有兩隔塵板,兩所述隔塵板中間安裝有抽氣機。
進一步的,所述獨輪車主體內的電機所在的散熱室與出氣孔連通;
進一步的,所述保護塊的長度為踏板寬度的三分之二;
進一步的,所述獨輪車主體內的電源為上述所有用電器供電;
進一步的,所述獨輪車主體內的陀螺儀傳感器、處理器、控制電路以及電機相互電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獨輪車主體在踏板處開有矩形凹槽。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該一種電動獨輪式吸塵器,解決了現有的吸塵器功能單一和需要來回走動才能打掃,本新型電動獨輪式吸塵器提供了一種心中新的打掃方式,人可以站在吸塵器上,控制吸塵器行進打掃底面,不需要步行浪費體力,且本產品還可以充當一種代步工具,使用方便,結構精美。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整體效果圖;
圖2是本發(fā)明部分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fā)明原理圖;
圖中:1、獨輪車主體,2、車輪,3、保護塊,4、踏板,5、護墊,6、行進開關,7、吸塵器主體,8、排氣孔,9、吸塵器開關,10、吸塵室,11、濾塵袋,12、隔塵板,13、抽氣機。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3所示,一種電動獨輪式吸塵器,包括獨輪車主體1、車輪2、保護塊3、踏板4、護墊5、行進開關6、吸塵器主體7、排氣孔8、吸塵器開關9、吸塵室10、濾塵袋11、隔塵板12、抽氣機13,所述獨輪車主體1上安裝有車輪2,且獨輪車主體1兩側均設有保護板3,兩所述保護塊3上方均設有踏板4,可讓人站在上方,承擔人都重量,通過改變重心改變行進方向,且兩所述踏板4均通過轉軸與獨輪車主體1連接,可讓人站在上方,承擔人都重量,通過改變重心改變行進方向,所述踏板4上方設有護墊5,減輕獨輪車主體(1)與腿部的摩擦,且護墊5上開有凹槽,凹槽內安裝有行進開關6,所述獨輪車主體1內置有陀螺儀傳感器、處理器、電源、控制電路以及電機,通過陀螺儀傳感器、處理器以及控制電路的相互協(xié)作對電機的轉速以及轉向進行調節(jié),所述獨輪車主體1上方安裝有吸塵器主體7,所述吸塵器主體7上開有排氣孔8,且吸塵器主體7表面設有吸塵器開關9,所述吸塵器主體7右側為吸塵室10,所述吸塵器主體7內置濾塵袋11,過濾和收集空氣中的灰塵,所述濾塵袋11的開口與設在吸塵室10內,所述濾塵袋11左側設有兩隔塵板12,兩所述隔塵板12中間安裝有抽氣機13,抽氣機13將地面的灰塵通過空氣帶入吸塵室10,隔塵板12對空氣氣進行第二次過濾,防止灰塵對抽氣機13造車損壞,所述獨輪車主體1內的電機所在的散熱室與出氣孔連通,所述保護塊3的長度為踏板4寬度的三分之二,所述獨輪車主體1內的電源為上述所有用電器供電,所述獨輪車主體1內的陀螺儀傳感器、處理器、控制電路以及電機相互電連接,所述獨輪車主體1在踏板4處開有矩形凹槽。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