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特征:1.一種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包括含有金屬短纖維的聚合物纖維,其微觀結構為金屬短纖維作為分散相分布在聚合物纖維中,而且沿著聚合物纖維軸平行分布;其中所述聚合物為熱塑性樹脂;所述金屬為單組分金屬和金屬合金中的至少一種,其熔點在20~480℃,并且其熔點同時低于所述聚合物熔點;其中金屬短纖維和聚合物纖維的體積比為0.01:100~20:100;所述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的體積電阻率小于或等于1×1011Ω·CM。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屬短纖維和聚合物纖維的體積比為0.1:100~4:100。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屬短纖維和聚合物纖維的體積比為0.5:100~2:100。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屬熔點在100~250℃。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屬熔點在120~200℃。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的體積電阻率小于或等于1×1010Ω·CM。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屬中的單組分金屬為鎵、銫、銣、銦、錫、鉍、鎘、鉛元素的單質金屬;所述金屬中的金屬合金為鎵、銫、銣、銦、錫、鉍、鎘、鉛元素中兩種以上的金屬合金,或者為鎵、銫、銣、銦、錫、鉍、鎘、鉛元素中的至少一種與銅、銀、金、鐵或鋅元素中的至少一種的金屬合金,或者為鎵、銫、銣、銦、錫、鉍、鎘、鉛元素中的至少一種與銅、銀、金、鐵或鋅元素中的至少一種與硅元素和/或碳元素形成的合金。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合物為熔點在90~450℃的熱塑性樹脂。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合物為熔點在100~290℃的熱塑性樹脂。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合物選自聚乙烯、聚丙烯、聚酰胺、聚酯中的一種。11.根據權利要求1~10之任一項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是由包括以下步驟的方法制備的:步驟一、按所述量將所述聚合物與所述金屬在內的組分進行熔融共混,得到聚合物/金屬共混物;步驟二、將以上所得聚合物/金屬共混物在紡絲設備上紡絲,得到聚合物/金屬復合原絲;步驟三、將以上所得聚合物/金屬復合原絲在低于所采用的熱塑性樹脂熔點的溫度,且高于或等于所采用的金屬熔點的溫度范圍內加熱拉伸得到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中步驟三所述加熱拉伸的拉伸倍率大于或等于2倍。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中步驟三所述加熱拉伸的拉伸倍率大于或等于5倍。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中步驟三所述加熱拉伸的拉伸倍率大于或等于10倍。15.一種權利要求1~14任一項所述的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的制備方法,包括如下步驟:步驟一、按所述量將所述聚合物與所述金屬在內的組分進行熔融共混,得到聚合物/金屬共混物;步驟二、將以上所得聚合物/金屬共混物在紡絲設備上紡絲,得到聚合物/金屬復合原絲;步驟三、將以上所得聚合物/金屬復合原絲在低于所采用的熱塑性樹脂熔點 的溫度,且高于或等于所采用的金屬熔點的溫度范圍內進行加熱拉伸得到聚合物/金屬復合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