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工件打磨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打磨裝置。
背景技術:
在一些工件實際生產(chǎn)過程中,經(jīng)常會使用打磨裝置對工件表面進行拋光打磨已增加光滑度,傳統(tǒng)的工件打磨一般都是通過手持式打磨機手動操作完成,但是由于手動操作的不穩(wěn)定性,打磨效果較差且打磨時所產(chǎn)生的粉屑容易吸入身體內,對人身體造成危害不利于身體健康,另外傳統(tǒng)的打磨裝置在打磨時對工件的固定以及拆卸較為困難,嚴重影響了打磨效率,無法滿足現(xiàn)有需求。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打磨裝置及其使用方法,能夠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上述缺陷。
根據(jù)本發(fā)明,本發(fā)明裝置的一種打磨裝置,用于對工件進行打磨加工,包括打磨架、固定安裝在所述打磨架上端的容放箱以及打磨機,所述容放箱中設置有操控腔,所述操控腔前后內壁中均設置有上下伸展的滑導槽,所述打磨機前后相應設置有與所述滑導槽配合的連接臂,所述連接臂設置有斜形槽,所述打磨機下端安裝有打磨輪,所述打磨機左右相應設置有凹口朝下的邊槽,所述邊槽中可上下活動地安裝有按緊板,所述按緊板上端固定安裝有彈片,所述彈片上端與所述邊槽頂壁固定連接,所述操控腔右端可左右活動地安裝有活動塊,所述活動塊中設置有凹口朝右的安放槽,所述安放槽中固定安裝有推行裝置,所述推行裝置中安裝有推行柱,所述推行柱右端與所述操控腔右端壁固定連接,所述活動塊左端面固定設置有與所述斜形槽相配合的插進臂,所述插進臂左端插入所述斜形槽中,所述容放箱中還設置有與所述工件相配合的調位裝置,所述打磨架底部內均設有第一螺孔,所述第一螺孔螺紋配合安裝螺角。
有益地,所述調位裝置包括設置在所述操控腔左端壁中且凹口朝所述操控腔的活動槽以及活動安裝在所述活動槽中的活動板,所述活動槽左端壁中設置有第二螺孔,所述第二螺孔中螺紋配合安裝有螺柱,所述螺柱右端插入所述活動槽中并與所述活動板活動配合連接,所述螺柱左端固定安裝有手擰環(huán)。
有益地,所述操控腔前后內壁下端均設置有貫穿所述操控腔的穿槽。
有益地,所述活動塊朝所述工件的端面下方設置有避退槽,所述避退槽在上下方向上的寬度大于所述工件的厚度。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1.本發(fā)明裝置在初始狀態(tài)時,活動塊位于操控腔最右端,由于插進臂與斜形槽的配合,且插進臂插入斜形槽中,因此,打磨機位于在上位置,而在彈片的作用下,按緊板下端位置低于打磨輪末端位置,且按緊板與操控腔底壁留有空間,從而可允許工件的推進,而且在打磨輪向下移動時能夠使按緊板先將工件壓緊,從而方便對工件的打磨加工;
2.對工件打磨加工時,可根據(jù)需求調節(jié)活動板的位置,在工件推入操控腔后與活動板右端面貼合,從而方便工件打磨位置的確定;
3.工件推入到合適位置后,驅動打磨輪轉動,同時使推行裝置運行,推行裝置驅動推行柱向右移動,從而推行柱可推動活動塊向左滑動,由于插進臂與斜形槽的配合,在活動塊向左滑動的過程中,插進臂會驅動連接臂向下滑動,從而帶動打磨輪向下移動,而在打磨輪向下移動的過程中,按緊板會先接觸到工件并逐漸將工件壓緊,而打磨輪隨之對工件進行打磨加工;
4.打磨完畢后,推行裝置驅動活動塊向右滑動,由于插進臂與斜形槽的配合,在活動塊向右滑動的過程中,插進臂會驅動連接臂向上滑動,從而帶動打磨輪向上移動,而在打磨輪向上移動的過程中,打磨輪先脫離工件,而后按緊板也會脫離工件,從而允許工件調整位置或者被取出;
5.本發(fā)明裝置結構簡單,操作方便,運行穩(wěn)定,打磨效率高。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發(fā)明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發(fā)明的一種打磨裝置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的箭頭方向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圖1中打磨輪對工件打磨加工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的主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說明書中公開的所有特征,或公開的所有方法或過程中的步驟,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驟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組合。
本說明書(包括任何附加權利要求、摘要和附圖)中公開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別敘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類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換。即,除非特別敘述,每個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類似特征中的一個例子而已。
如圖1-4所示,本發(fā)明的一種打磨裝置,用于對工件5進行打磨加工,包括打磨架1、固定安裝在所述打磨架1上端的容放箱11以及打磨機3,所述容放箱中設置有操控腔12,所述操控腔12前后內壁中均設置有上下伸展的滑導槽13,所述打磨機3前后相應設置有與所述滑導槽13配合的連接臂36,所述連接臂36設置有斜形槽360,所述打磨機3下端安裝有打磨輪34,所述打磨機3左右相應設置有凹口朝下的邊槽31,所述邊槽31中可上下活動地安裝有按緊板33,所述按緊板33上端固定安裝有彈片32,所述彈片32上端與所述邊槽31頂壁固定連接,所述操控腔12右端可左右活動地安裝有活動塊2,所述活動塊2中設置有凹口朝右的安放槽21,所述安放槽21中固定安裝有推行裝置22,所述推行裝置22中安裝有推行柱23,所述推行柱23右端與所述操控腔12右端壁固定連接,所述活動塊2左端面固定設置有與所述斜形槽360相配合的插進臂26,所述插進臂26左端插入所述斜形槽360中,所述容放箱11中還設置有與所述工件5相配合的調位裝置,所述打磨架1底部內均設有第一螺孔101,所述第一螺孔101螺紋配合安裝螺角102,通過所述螺角102與所述第一螺孔101螺紋配合連接,可在地面高低不平時,對所述螺角102進行高低調節(jié),從而增加平穩(wěn)性。
有益地,所述調位裝置包括設置在所述操控腔12左端壁中且凹口朝所述操控腔12的活動槽15以及活動安裝在所述活動槽15中的活動板41,所述活動槽15左端壁中設置有第二螺孔,所述第二螺孔中螺紋配合安裝有螺柱42,所述螺柱42右端插入所述活動槽15中并與所述活動板41活動配合連接,所述螺柱42左端固定安裝有手擰環(huán)43。
有益地,所述操控腔12前后內壁下端均設置有貫穿所述操控腔12的穿槽14,所述穿槽14用以允許所述工件5的推進和推出。
有益地,所述活動塊2朝所述工件5的端面下方設置有避退槽24,所述避退槽24在上下方向上的寬度大于所述工件5的厚度,從而防止所述工件5與所述活動塊2發(fā)生運動干涉。
初始狀態(tài)時,所述活動塊2位于所述操控腔12最右端,由于所述插進臂26與所述斜形槽360的配合,且所述插進臂26插入所述斜形槽360中,因此,所述打磨機3位于在上位置,而在所述彈片32的作用下,所述按緊板33下端位置低于所述打磨輪34末端位置,且所述按緊板33與所述操控腔12底壁留有空間,而所述活動板41完全收縮在所述活動槽15中;
對工件打磨加工時,根據(jù)需求通過所述螺柱42調節(jié)所述活動板41的位置,而后將所述工件5從穿槽14推入到所述操控腔12中,并使所述工件5與所述活動板41右端面貼合,推入到合適位置后,驅動所述打磨輪34轉動,同時使所述推行裝置22運行,所述推行裝置22驅動所述推行柱23向右移動,從而所述推行柱23可推動所述活動塊2向左滑動,由于所述插進臂26與所述斜形槽360的配合,在所述活動塊2向左滑動的過程中,所述插進臂26會驅動所述連接臂36向下滑動,從而帶動所述打磨輪34向下移動,而在所述打磨輪34向下移動的過程中,所述按緊板33會先接觸到所述工件5并逐漸將所述工件5壓緊,而所述打磨輪34隨之對所述工件5進行打磨加工,打磨完畢后,所述推行裝置22驅動所述活動塊2向右滑動,由于所述插進臂26與所述斜形槽360的配合,在所述活動塊2向右滑動的過程中,所述插進臂26會驅動所述連接臂36向上滑動,從而帶動所述打磨輪34向上移動,而在所述打磨輪34向上移動的過程中,所述打磨輪34先脫離所述工件5,而后所述按緊板33也會脫離所述工件5,從而允許所述工件5調整位置或者被取出。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裝置在初始狀態(tài)時,活動塊位于操控腔最右端,由于插進臂與斜形槽的配合,且插進臂插入斜形槽中,因此,打磨機位于在上位置,而在彈片的作用下,按緊板下端位置低于打磨輪末端位置,且按緊板與操控腔底壁留有空間,從而可允許工件的推進,而且在打磨輪向下移動時能夠使按緊板先將工件壓緊,從而方便對工件的打磨加工;
對工件打磨加工時,可根據(jù)需求調節(jié)活動板的位置,在工件推入操控腔后與活動板右端面貼合,從而方便工件打磨位置的確定;
工件推入到合適位置后,驅動打磨輪轉動,同時使推行裝置運行,推行裝置驅動推行柱向右移動,從而推行柱可推動活動塊向左滑動,由于插進臂與斜形槽的配合,在活動塊向左滑動的過程中,插進臂會驅動連接臂向下滑動,從而帶動打磨輪向下移動,而在打磨輪向下移動的過程中,按緊板會先接觸到工件并逐漸將工件壓緊,而打磨輪隨之對工件進行打磨加工;
打磨完畢后,推行裝置驅動活動塊向右滑動,由于插進臂與斜形槽的配合,在活動塊向右滑動的過程中,插進臂會驅動連接臂向上滑動,從而帶動打磨輪向上移動,而在打磨輪向上移動的過程中,打磨輪先脫離工件,而后按緊板也會脫離工件,從而允許工件調整位置或者被取出;
本發(fā)明裝置結構簡單,操作方便,運行穩(wěn)定,打磨效率高。
以上所述,僅為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