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根據(jù)DIN EN ISO 75-2:2004-09的HDT-B溫度為79至105℃的注塑制品,其包含:
i)基于組分i至iv的總重量計,47至59重量%的可生物降解的聚酯,所述可生物降解的聚酯包含:
i-a)基于組分a至b計,90至100摩爾%的丁二酸;
i-b)基于組分a至b計,0至10摩爾%的一種或多種C6-C20二羧酸;
i-c)基于組分a至b計,98至102摩爾%的1,3-丙二醇或1,4-丁二醇;
i-d)基于組分a至c計,0至1重量%的增鏈劑或支化劑;
ii)基于組分i至iv的總重量計,3至14重量%的脂族-芳族聚酯,
所述脂族-芳族聚酯包含:
ii-a)基于組分ii-a至ii-b計,30至70摩爾%的C6-C18-二羧酸;
ii-b)基于組分ii-a至ii-b計,30至70摩爾%的對苯二甲酸;
ii-c)基于組分ii-a至ii-b計,98至100摩爾%的1,3-丙二醇或1,4-丁二醇;
ii-d)基于組分a至c計,0至1重量%的增鏈劑或支化劑;
iii)基于組分i至iv的總重量計,15至24重量%的聚乳酸;
iv)基于組分i至iv的總重量計,10至35重量%的至少一種礦物填料;
其中以下適用于包含組分i至iv的配混材料:配混材料中的組分i與組分iii之比為2.2至3.2,并且根據(jù)2012年3月1日的DIN EN 1133-1(190℃,2.16kg),配混材料的MVR為8至50cm3/10min。
2.權(quán)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組分i與組分iii之比為2.5至3.1。
3.權(quán)利要求1或2的制品,其中根據(jù)2012年3月1日的DIN EN 1133-1(190℃,2.16kg),聚酯i的MVR為15至40cm3/10min。
4.權(quán)利要求1至3的制品,其中根據(jù)2012年3月1日的DIN EN 1133-1(190℃,2.16kg),聚酯ii的MVR為5至15cm3/10min。
5.權(quán)利要求1至4的制品,其中根據(jù)2012年3月1日的DIN EN 1133-1(190℃,2.16kg),聚酯iii的MVR為30至40cm3/10min。
6.權(quán)利要求1至5的制品,其包含至少20重量%的礦物填料iv,基于組分i至iv的總重量計。
7.權(quán)利要求5的制品,其中所述填料iv為滑石粉。
8.權(quán)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的制品,其根據(jù)DIN EN 179-1/1eU:2000的Charpy抗沖擊性大于80kJ/m2。
9.權(quán)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的制品,其體積容量為1至80ml,根據(jù)ASTM D1434的氧氣透過率為0至1000g/m2/d,適用于制造咖啡膠囊。
10.權(quán)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的制品作為微波餐具或熱飲杯的杯蓋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