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制造可吸收醫(yī)療器件的生物材料,更具體的說,本發(fā)明涉及對聚乳酸材料的改性,利用纖維增強聚乳酸材料,使其機械強度增高。
背景技術:
聚乳酸材料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能被人體完全吸收,無毒、無副作用,目前,利用聚乳酸材料加工成骨科中用的板、螺釘、內固定棒等器件,逐漸代替金屬器件,使患者無需二次手術,減輕患者的痛苦和負擔。但是,這類材料的強度還不夠高,不能作為特殊的高強度材料的需要。
纖維增強能明顯地提高高分子材料的強度,已得到工業(yè)上廣泛的應用,在生物材料領域,也已開始利用纖維增強技術來增強材料的強度,如:文獻報道(Int.J.Oral Maxillofac.Surg.1993.22:51~57)采用聚乙二醇酸(PGA)纖維和偏磷酸鈣絲纖維增強材料的強度。CN1362447A公開了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包括:以重量份數(shù)計:聚乳酸60份~95份、可降解的纖維5份~40份;其中,可降解的纖維選自甲殼素纖維、明膠蛋白纖維、改性人發(fā)角蛋白纖維、改性纖維素或改性纖維素纖維。然而,由于自身材料強度低,增強的效果不高。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及其制備方法,此材料可以加工成各種骨科手術用的可吸收器件,即保持了聚乳酸的良好地生物相容性和可吸收性,其材料強度有顯著的提高。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聚DL-乳酸共聚物20-45份,如22份、25份、28份、30份、32份、35份、38份、40份或42份等;
聚L-乳酸30-65份,如32份、35份、38份、40份、45份、50份、55份、58份或62份等;
竹纖維10-30份,如12份、15份、18份或19份等。
甲殼素纖維2-8份,如3份、4、5份、6份、7份或7.5份等;
改性纖維素纖維1-5份,如2份、3份、4份或4.5份等。
本發(fā)明采用竹纖維、甲殼素纖維和改性纖維素纖維增強聚DL-乳酸共聚物和聚L-乳酸的復合物,得到的復合物的拉伸強度可達90MPa,彎曲強度可達190MPa。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聚DL-乳酸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為50萬-80萬,如52-62萬、58-78萬、60-79萬或65-75萬等。
所述聚L-乳酸的重均分子量為3萬-10萬,如3.1-9.2萬、3.5-8萬、4-7萬、3-6萬、5-9萬或6-9.5萬等。
所述甲殼素纖維的長度為20-50mm,如22mm、25mm、28mm、30mm、32mm、35mm、40mm、45mm或48mm等,直徑為0.5-1mm,如0.6mm、0.7mm、0.8mm或0.9mm等。
所述改性纖維素纖維的強度4~5cN/dtex,如4.5cN/dtex等,伸長率5%~7%,如6%,模量10~12GPa,如11GPa等。
所述竹纖維的長度為10-20mm,如12mm、13mm、14mm、15mm、16mm、17mm或19mm等,直徑為0.1-0.5mm,如0.2mm、0.3mm、0.4mm等。
本發(fā)明的目的之一還在于提供一種如上所述的復合物的制備方法,所述制備方法為:
將配方量的各原料在混煉機上混煉均勻,加工溫度160-185℃,如162℃、165℃、168℃、170℃、172℃、175℃或180℃等,然后,在平板硫化機上熱壓成型,制成所述的復合物。
本發(fā)明中采用的增強纖維一定是可降解的纖維,并且與聚乳酸材料是相容。
本發(fā)明采用竹纖維、改性纖維素纖維、甲殼素纖維增強聚DL-乳酸共聚物和聚L-乳酸的復合物,得到的復合物的拉伸強度可達90MPa,彎曲強度可達190MPa。
利用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可以加工成各種骨科手術用的可吸收器件,如板、螺釘、內固定棒等。特別說明對于高強度板的加工時,先將纖維按一定方向平行排列,再將聚乳酸熔融后澆注,壓制成板材。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來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
實施例1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聚DL-乳酸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為50萬-60萬。
所述聚L-乳酸的重均分子量為3萬-5萬。
所述甲殼素纖維的長度為20-30mm,直徑為0.5-0.6mm。
所述改性纖維素纖維的強度4cN/dtex,伸長率5%,模量10GPa。
所述竹纖維的長度為10-12mm,直徑為0.1-0.3mm。
其制備方法為:將配方量的各原料在混煉機上高剪切速率下混煉均勻,加工溫度165℃,然后,在平板硫化機上熱壓成型,制成復合物。
實施例2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聚DL-乳酸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為70萬-80萬。
所述聚L-乳酸的重均分子量為6萬-10萬。
所述甲殼素纖維的長度為30-50mm,直徑為0.8-1mm。
所述改性纖維素纖維的強度4cN/dtex,伸長率7%,模量12GPa。
所述竹纖維的長度為12-20mm,直徑為0.3-0.5mm。
其制備方法為:將配方量的各原料在混煉機上高剪切速率下混煉均勻,加工溫度170℃,然后,在平板硫化機上熱壓成型,制成復合物。
實施例3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聚DL-乳酸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為70萬-80萬。
所述聚L-乳酸的重均分子量為8萬-10萬。
所述甲殼素纖維的長度為20-30mm,直徑為0.5-0.7mm。
所述改性纖維素纖維的強度4.5cN/dtex,伸長率6%,模量11GPa。
所述竹纖維的長度為15-20mm,直徑為0.1-0.3mm。
其制備方法為:將配方量的各原料在混煉機上高剪切速率下混煉均勻,加工溫度170℃,然后,在平板硫化機上熱壓成型,制成復合物。
實施例4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聚DL-乳酸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為70萬-80萬。
所述聚L-乳酸的重均分子量為8萬-10萬。
所述甲殼素纖維的長度為20-30mm,直徑為0.5-0.7mm。
所述改性纖維素纖維的強度4.5cN/dtex,伸長率6%,模量11GPa。
所述竹纖維的長度為15-20mm,直徑為0.1-0.3mm。
其制備方法為:將配方量的各原料在混煉機上高剪切速率下混煉均勻,加工溫度185℃,在平板硫化機上熱壓成型,制成復合物。
實施例5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聚DL-乳酸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為70萬-80萬。
所述聚L-乳酸的重均分子量為8萬-10萬。
所述甲殼素纖維的長度為20-30mm,直徑為0.5-0.7mm。
所述改性纖維素纖維的強度4.5cN/dtex,伸長率6%,模量11GPa。
所述竹纖維的長度為15-20mm,直徑為0.1-0.3mm。
其制備方法為:將配方量的各原料在混煉機上高剪切速率下混煉均勻,加工溫度172℃,制成復合物。
實施例6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聚DL-乳酸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為70萬-80萬。
所述聚L-乳酸的重均分子量為8萬-10萬。
所述甲殼素纖維的長度為20-30mm,直徑為0.5-0.7mm。
所述改性纖維素纖維的強度4.5cN/dtex,伸長率6%,模量11GPa。
所述竹纖維的長度為15-20mm,直徑為0.1-0.3mm。
其制備方法為:將配方量的各原料在混煉機上高剪切速率下混煉均勻,加工溫度165℃,制成復合物。
對比例1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其原料組成除將聚DL-乳酸共聚物替換為聚L-乳酸外,其余與實施例6相同。
對比例2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其原料組成除將聚L-乳酸替換為聚DL-乳酸共聚物外,其余與實施例6相同。
對比例3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其原料組成除不含有竹纖維外,其余與實施例6相同。
對比例4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其原料組成除不含有甲殼素纖維外,其余與實施例6相同。
對比例5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其原料組成除不含有改性纖維素纖維外,其余與實施例6相同。
對比例6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纖維增強聚乳酸復合物的制備方法與實施例6所述的制備方法相同。
對比例7
一種纖維增強的聚乳酸復合物,所述復合物按重量份數(shù)由如下原料制備得到:
所述纖維增強聚乳酸復合物的制備方法與實施例6所述的制備方法相同。
有關實施例1-6及對比例1-7所述的纖維增強的聚乳酸材料性能測定如表1所示,并與普通聚乳酸對照。
拉伸強度測定:測試樣品通過熱壓成型,樣品形狀為啞玲狀,測試溫度23℃,濕度60%,拉伸速率為2mm/min.
彎曲強度測定:測試樣品通過熱壓成型,其長度>55mm,直徑為4.5mm,測試溫度23℃,濕度60%,加荷壓頭半徑為5.0mm。
表1纖維增強的聚乳酸材料力學性能
由上述結果表明,本發(fā)明的纖維增強聚乳酸材料與普通乳酸材料相比,其機械強度有顯著的提高,擴展了材料的用途,有望用于管狀皮質骨折內固定,如內固定釘板系統(tǒng)等。
本發(fā)明的復合物加工成骨折內固定器件,與人體組織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能被人體完全吸收,無毒、無副作用。臨床結果表明:植入人體后,強度保持12~30周,18個月左右完全吸收。
申請人聲明,本發(fā)明通過上述實施例來說明本發(fā)明的詳細方法,但本發(fā)明并不局限于上述詳細方法,即不意味著本發(fā)明必須依賴上述詳細方法才能實施。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明了,對本發(fā)明的任何改進,對本發(fā)明產品各原料的等效替換及輔助成分的添加、具體方式的選擇等,均落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和公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