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微生物菌種發(fā)酵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特別涉及一種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液體微生物菌種在發(fā)酵時,一般需要進行攪拌,而在攪拌時,發(fā)酵罐中容易產生泡沫,如不及時將泡沫消除,會影響發(fā)酵罐的正常工作。為此,有必要設計一種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結構簡單、方便使用的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其安裝于發(fā)酵罐中,所述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包括攪拌電機、電機支撐架、減速器、消泡器、攪拌葉輪和攪拌軸,所述減速器設于發(fā)酵罐的上端,所述攪拌電機通過電機支撐架安裝于減速器上且攪拌電機的輸出軸與減速器的輸入軸連接,所述減速器的輸出軸與位于發(fā)酵罐內的攪拌軸連接,所述消泡器安裝于攪拌軸的上端,所述攪拌葉輪安裝于攪拌軸的下部;所述消泡器包括輪轂、消泡板和多個塑料消泡條,所述消泡板安裝于輪轂上,所述消泡板的下端設有弧形聚集腔,所述消泡板的中部設有至少一個扇形導液通孔,所述弧形聚集腔用于將消泡后的液體通過扇形導液通孔導入消泡板的上端,且多個所述塑料消泡條安裝于弧形聚集腔的兩側。
進一步地,所述弧形聚集腔靠近外側的高度小于其靠近內側的高度。
進一步地,所述消泡板的兩端均為弧形結構。
進一步地,所述扇形導液通孔的數量為三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在于:本實用新型通過消泡器的結構設計,一方面可快速消除攪拌時所產生的氣泡,另一方面在消泡完成后,部分位于氣泡中的液體可通過弧形聚集腔和扇形導液通孔導入發(fā)酵罐上部,避免了液體濺射現象的發(fā)生。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實用新型所述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所述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中消泡器的剖面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所述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中消泡器的仰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1、腳支撐,2、發(fā)酵罐,3、攪拌電機,4、電機支撐架,5、減速器,6、消泡器,7、攪拌葉輪,8、攪拌軸,9、輪轂,10、消泡板,11、扇形導液通孔,12、弧形聚集腔,13、塑料消泡條。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參閱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帶有消泡器的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其安裝于發(fā)酵罐2中,所述微生物菌種攪拌裝置包括攪拌電機3、電機支撐架4、減速器5、消泡器6、攪拌葉輪7和攪拌軸8,所述減速器5設于發(fā)酵罐2的上端,所述攪拌電機3通過電機支撐架4安裝于減速器5上且攪拌電機3的輸出軸與減速器5的輸入軸連接,所述減速器5的輸出軸與位于發(fā)酵罐2內的攪拌軸8連接,所述消泡器6安裝于攪拌軸8的上端,所述攪拌葉輪7安裝于攪拌軸8的下部。
本實用新型在使用時,攪拌電機3通過減速機5帶動攪拌葉輪7對液體菌種攪拌,與此同時會產生一部分氣泡且氣泡位于表層,此時通過消泡器6的作用,可使氣泡消除。
參閱圖2和圖3所示,所述消泡器6包括輪轂9、消泡板10和多個塑料消泡條13,所述消泡板10安裝于輪轂9上,所述消泡板10的下端設有弧形聚集腔12,所述消泡板10的中部設有至少一個扇形導液通孔11,所述弧形聚集腔12用于將消泡后的液體通過扇形導液通孔11導入消泡板10的上端,且多個所述塑料消泡條13安裝于弧形聚集腔12的兩側。
消泡器6的工作原理為:在攪拌的同時塑料消泡條13切割氣泡,使其破裂,并且在破裂的同時會產生部分向上濺射的菌種液,此時濺射的菌種液通過弧形聚集腔12的作用由扇形導液通孔11流至消泡板10的上端,并與液體菌種混合。
具體的,為了更好的對濺射的菌種液導向,所述弧形聚集腔12靠近外側的高度小于其靠近內側的高度,即使菌種液直接導入到扇形導液通孔11中。
為了使消泡板10的工作更加方便,所述消泡板10的兩端均為弧形結構。
作為優(yōu)選,所述扇形導液通孔11的數量為三個,也可以根據消泡器的大小進行選擇。
本實用新型通過消泡器的結構設計,一方面可快速消除攪拌時所產生的氣泡,另一方面在消泡完成后,部分位于氣泡中的液體可通過弧形聚集腔和扇形導液通孔導入發(fā)酵罐上部,避免了液體濺射現象的發(fā)生。
雖然結合附圖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但是專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內做出各種變形或修改,只要不超過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保護范圍,都應當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