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膠粘劑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新型多功能膠粘劑。
背景技術:
目前木工用膠粘劑多簡單采用白乳膠,實際使用中存在強度不夠,時間長以后,容易脫膠,粘接力不強,同時不耐水,易吸潮,家具等如果有水滲透與浸入后,即會脫膠,影響其使用效果。
因此,需要對新型多功能膠粘劑進行改進,不但提高其粘接強度,防止脫膠,并使其具有較好的抗水性,達到防水效果。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新型多功能膠粘劑,提高其粘接強度,防止脫膠,并使其具有較好的抗水性,達到防水效果。
本發(fā)明的新型多功能膠粘劑,膠粘劑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下列組分:環(huán)氧樹脂0-500份、石蠟乳化液1-200份、白乳膠1-300份、固化劑1-200份,超細纖維素粉50-100份、纖維素酶0-10份,淀粉混合液0-400份,無鹵阻燃劑0-400份、抗氧劑0-50份和抗老化劑0-50份;
無鹵阻燃劑為磷系阻燃劑、氮系阻燃劑和膨脹型阻燃劑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
淀粉混合液為淀粉與水按份數(shù)比1:40配制而成,淀粉為玉米淀粉、糯米淀粉或小麥淀粉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
膠粘劑為上述原料溶于有機溶劑調成膠狀物而成。
進一步,膠粘劑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下列組分:環(huán)氧樹脂400份、石蠟乳化液200份、白乳膠300份、固化劑200份,超細纖維素粉80份、纖維素酶5份,淀粉混合液300份,無鹵阻燃劑300份、抗氧劑50份和抗老化劑50份。
進一步,固化劑為甲基六氫苯酐、雙氰胺、脂肪族多胺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
進一步,石蠟乳化液包括下列組分:石蠟2%~30%、石油樹脂2%~30%、氧化蠟0.4%~12%、石蠟乳化劑0.6%~12%、水16%~95%。
進一步,超細纖維素粉由秸稈、稻草或木粉加工而成。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本發(fā)明的新型多功能膠粘劑,利用環(huán)氧樹脂與白乳劑的協(xié)同膠連作用,提高較強的粘接強度,可在較長時間使用過程中不易脫膠,而且,采用石蠟乳化液,因石蠟微粒徑細,可自然滲透到木板內部,烘干即可達到防水的效果,使木板具有抗水性,另外,纖維素具有較好的吸收性,有效降低了水分子對膠粘劑的破壞,使的膠粘劑的抗水性有很大的提高,具有較好的快干特性,同時粘接強度大大提高,耐水性明顯提高,并在纖維素酶的作用下具有親水性,達到防潮的目的;同時,無鹵阻燃劑不含鹵素,阻燃效果好,受熱分解時產(chǎn)生的氣體低煙、低毒。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的說明,但并不作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的依據(jù)。
本實施例的新型多功能膠粘劑,膠粘劑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下列組分:環(huán)氧樹脂0-500份、石蠟乳化液1-200份、白乳膠1-300份、固化劑1-200份,超細纖維素粉50-100份、纖維素酶0-10份,淀粉混合液0-400份,無鹵阻燃劑0-400份、抗氧劑0-50份和抗老化劑0-50份;
無鹵阻燃劑為磷系阻燃劑、氮系阻燃劑和膨脹型阻燃劑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
淀粉混合液為淀粉與水按份數(shù)比1:40配制而成,淀粉為玉米淀粉、糯米淀粉或小麥淀粉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
膠粘劑為上述原料溶于有機溶劑調成膠狀物而成。
本實施例的,優(yōu)選的,膠粘劑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下列組分:環(huán)氧樹脂400份、 石蠟乳化液200份、白乳膠300份、固化劑200份,超細纖維素粉80份、纖維素酶5份,淀粉混合液300份,無鹵阻燃劑300份、抗氧劑50份和抗老化劑50份。當然,膠粘劑原料也存在其他實施例,如,膠粘劑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下列組分:環(huán)氧樹脂100份、石蠟乳化液50份、白乳膠100份、固化劑50份,超細纖維素粉40份、纖維素酶1份,淀粉混合液100份,無鹵阻燃劑100份、抗氧劑10份和抗老化劑10份;或者,膠粘劑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下列組分:環(huán)氧樹脂500份、石蠟乳化液2000份、白乳膠300份、固化劑200份,超細纖維素粉100份、纖維素酶10份,淀粉混合液400份,無鹵阻燃劑400份、抗氧劑50份和抗老化劑50份;
本實施例中,固化劑為甲基六氫苯酐、雙氰胺、脂肪族多胺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優(yōu)選的,固化劑為甲基六氫苯酐、或雙氰胺、或脂肪族多胺,或兩種以上混合。
本實施例中,石蠟乳化液包括下列組分:石蠟2%~30%、石油樹脂2%~30%、氧化蠟0.4%~12%、石蠟乳化劑0.6%~12%、水16%~95%;優(yōu)選的,石膏為10%,石油樹脂20%、氧化蠟8%、石蠟乳化劑5%、水57%。
本實施例中,超細纖維素粉由秸稈、稻草或木粉加工而成。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