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車輛的汽車零配件,尤其是涉及一種售后市場的擴充車尾燈組。
背景技術:
目前市面上的貨卡車(又稱皮卡車,Pickup Truck)通常指具有開放式載貨區(qū)的輕型卡車,其具有車體輕便、可同時載貨及載人、較一般車輛具有更強韌的載重能力,在美加澳等國家是汽車市場的主力車型,并且在較惡劣地理環(huán)境的國家也有非常廣泛的應用。
一般貨卡車的車身外形可以明顯的分成引擎室、駕駛室和貨艙三個區(qū)塊。其中駕駛室后方的貨艙由兩側的車側板、后方的車尾板以及底部的底板包圍形成開放無遮蔽的裝載空間。車尾板連接于底板上并且可相對底板轉動開合。當車尾板打開時便于裝卸貨物,并且車尾板上翻收合后(相對兩車側板收合至關閉的位置)以卡榫或鏈條與車側板扣合起來,防止貨艙內的裝載物于行進中掉落。
因目前這種貨卡車的特殊結構,通常車輛后方基本的警示燈具均設計在貨艙兩邊的車側板尾部,而后方中間的車尾板不具備電源走線設計,僅作為單純的結構體。這樣一來,用于貨卡車的尾燈在僅能設計于車側板尾部的限制下,運用燈型達到提示警示的能力也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除了貨卡車外,其他類型的車輛,例如轎車、廂型車、休旅車、旅行車、越野用車…以及以上未列舉出來的各類型車輛,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尾燈設計限制。在車輛的尾箱上設置的一組燈具均獨立于車后側板上的另一組燈具,并且需在車輛上獨立拉線,以及由燈具控制器分別以獨立的信號進行控制。這樣一來,為了使車尾燈能夠具有更多元的功能以及警示的能力,目前現(xiàn)有技術中均需以相當復雜的控制器針對車后側板以及尾箱板的兩組燈具分別進行控制,無形中增加了設計控制器的困難度。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附掛于車輛上的車尾燈組,以突破目前車輛的設計限制。
在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中提供了一種車輛的車尾燈組。于一車輛中包含兩車后側板以及一車尾箱板,該車尾箱板可相對該兩車后側板開啟而設置于一開啟位置或關閉而設置于一關閉位置,該車尾燈組包含有一尾燈以一尾板燈。該尾燈嵌入其中一車后側板上,該尾燈包含一第一燈具以及一信號模塊,該第一燈具由該車輛控制而選擇性地產生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該信號模塊依據該車輛的控制而產生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該尾板燈附掛于該車尾箱板上且于該車尾箱板設置于該關閉位置時,該尾板燈鄰接該尾燈,該尾板燈透過一信號通道接收該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以與該尾燈連動產生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
在本發(fā)明的另一個實施例中提供了一種貨卡車的車尾燈組。于一貨卡車中,由兩車側板、一車尾板以及一底板包圍形成開放無遮蔽的裝載空間,該車尾板樞接于該底板上且可相對該兩車側板設置于一開啟位置或一關閉位置。該車尾燈組包含有一尾燈以及一尾板燈。該尾燈嵌入其中一車側板上,該尾燈包含一第一燈具以及一信號模塊,該第一燈具由該貨卡車控制而選擇性地產生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該信號模塊依據該貨卡車的控制而產生對應該警示燈號的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該尾板燈附掛于該車尾板上且于該車尾板設置于該關閉位置時,該尾板燈鄰接該尾燈,該尾板燈透過一信號通道接收該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以與該尾燈連動產生相對應的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尾板燈以粘著或鎖固的方式附掛于該車尾板的一平整表面上。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于該車尾板設置于該開啟位置時,該尾板燈停止透過該信號通道接收該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信號模塊為一光源本體,該尾板燈包含一接收模塊,該接收模塊為一光源受體,該光源受體透過該信號通道接受特定的該光源本體產生的該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以產生相對應的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尾板燈包含一第二燈具,該光源本體產生的該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包含相異位置的光線,該第二燈具自該光源受體接收相異位置的光線而于相對應的位置反射產生相對應的警示燈號。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光源本體以及該光源受體于該貨卡車上形成把手造型。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尾板燈包含一接收模塊以及一第二燈具,當該車尾板設置于該關閉位置時,該接收模塊鄰接該信號模塊,于該信號模塊以及該接收模塊間形成該信號通道及/或一電源通道。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接收模塊透過該信號通道接收該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并于該第二燈具上產生相對應的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尾燈包含一電磁閥,當該車尾板設置于該關閉位置時,由該貨卡車控制該電磁閥作動以于該信號模塊以及該接收模塊間建立該信號通道及/或該電源通道。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當該車尾板設置于該關閉位置時,該信號模塊以及該接收模塊以磁吸方式連接以建立該電源通道以及該信號通道。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信號模塊具有多個信號孔,該接收模塊具有多個信號針腳,該多個信號針腳對應該多個信號孔。當該車尾箱板設置于該關閉位置時,該多個信號針腳分別插入對應的該多個信號孔,以建立該電源通道以及該信號通道。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信號模塊以及該接收模塊于該貨卡車上形成把手造型。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尾板燈鄰接該尾燈并形成連續(xù)一貫的造型。
在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中,其中該第一燈具包含有一方向燈、一警示燈以及一煞車燈至少其中之一,該尾板燈包含一方向燈、一警示燈以及一煞車燈至少其中之一。
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對所有的車輛具有共用性,可使車輛具有更多樣的尾燈造型,且使尾燈可延伸至車尾箱板或車尾板。尾板燈直接貼附或鎖附固定于車尾箱板或車尾板上,不需要在原有的車尾箱板或車尾板上另外開槽或拉線,提供車輛出廠后進行改裝擴充的可能性,同時可降低車燈控制器以及線路的設置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一車輛的尾部及其車尾箱板設置于一關閉位置的示意圖;
圖2為一貨卡車的尾部且其車尾板設置于一關閉位置的示意圖;
圖3為貨卡車的尾部且其車尾板設置于一開啟位置的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與貨卡車的車尾部相對應的安裝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的功能方塊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的信號模塊以及接收模塊一第一實施例的示意圖;
圖7為本發(fā)明的信號模塊以及接收模塊一第二實施例的示意圖;
圖8為本發(fā)明的信號模塊一第三實施例的示意圖;
圖9為本發(fā)明的接收模塊一第三實施例的示意圖。
符號說明
1 貨卡車
2,3 車側板
4 車尾板
5 底板
6 裝載空間
10 車輛
11 車后側板
12 車尾箱板
22 凹洞
42 平整表面
70 尾燈
72 第一燈具
74,74’ 信號模塊
75 信號孔
80 尾板燈
82 第二燈具
84,84’ 接收模塊
85 信號針腳
90 電磁閥
100 車尾燈組
741 第一光源
742 第二光源
743 第三光源
821 第一警示燈
822 第二警示燈
823 第三警示燈
841 第一受體
842 第二受體
843 第三受體
具體實施方式
在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使用了某些詞匯來指稱特定的元件。所屬領域中熟悉此技術者應可理解,制造商可能會用不同的名詞來稱呼同一個元件。本說明書及權利要求并不以名稱的差異來作為區(qū)分元件的方式,而是以元件在功能上的差異來作為區(qū)分的準則。在通篇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所提及的「包含」為一開放式的用語,故應解釋成「包含但不限定于」。此外,「連接」一詞在此包含任何直接及間接的結構連接手段。因此,若文中描述一第一裝置連接于一第二裝置,則代表該第一裝置可直接結構連接于該第二裝置,或透過其他裝置或連接手段間接地結構連接至該第二裝置。
請參考圖1,圖1為一車輛的尾部及其車尾箱板設置于一關閉位置的示意圖。在圖1中,車輛10可以是轎車、廂型車、休旅車、旅行車、越野用車、開放式貨車、封閉式貨車、貨卡車…以及以上未列舉出來的各類型車輛,車輛10后端兩側分別具有一車后側板11(或后葉子板)以及在兩車后側板11之間的活動是的一車尾箱板12。車尾箱板12可相對兩車后側板11選擇性地關閉而設置于如圖1所示的一關閉位置,或相對兩車后側板11開啟而設置于一開啟位置。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100則包含了一尾燈70以及一尾板燈80,其中尾燈70嵌入于車后側板11上,而尾板燈80則附掛于車尾箱板12。
請參考圖2以及圖3,其中圖2為一貨卡車的尾部且其車尾板設置于一關閉位置的示意圖,圖3為貨卡車的尾部且其車尾板設置于一開啟位置的示意圖。在接下來的實施例中,以貨卡車1上安裝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100來作說明,而車尾燈組100也以相同的方式應用于其他類型的車輛,如圖1轎車形式的車輛10或其他未繪示出的各型車輛,如廂型車、休旅車、旅行車、越野用車、開放式貨車、封閉式貨車…等,但本發(fā)明不以已列舉出的實施例為限,凡具有側板(設置有車輛警示燈號的線路及安裝結構)以及可相對側板活動的尾板的交通/運輸載具均為本發(fā)明可據以實施應用的范疇。貨卡車1在駕駛室后方的貨艙由兩側的車側板2、3,后方的車尾板4以及底部的底板5包圍形成開放無遮蔽的一裝載空間6。其中車尾板4樞接于底板5上,并且可相對底板5轉動開合。在圖3中,車尾板4打開至該開啟位置(相對兩車側板2、3),當車尾板4上翻收合后至如圖2的該關閉位置(相對兩車側板2、3),再與車側板扣合起來,防止貨艙內的裝載物于行進中掉落。
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100裝置于貨卡車1的車尾,更具體地說,取代原有貨卡車1的尾燈,并延伸至車尾板4上。車尾燈組100包含一尾燈70以及一尾板燈80。其中在圖中的實施例中,貨卡車1則設置了兩組車尾燈組100,其中尾燈70分別嵌入兩側的車側板2、3內,而尾板燈80則附掛于車尾板4上。
請參考圖4,其為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100與貨卡車1的車尾部相對應的安裝示意圖。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100的尾燈70直接替換貨卡車1原本配置的尾燈元件,并配合車側板2、3預留給尾燈元件的凹洞22與走線,嵌入于車側板2內。尾板燈80則以粘著或鎖固的方式附掛于車尾板4的一平整表面42上。換言之,在汽車的售后市場中,通過將原本的尾燈元件更換為本發(fā)明的尾燈70,并于車尾板4上附掛配合的尾板燈80,即可達到在任何貨卡車1(或任何如上述形式的車輛)的車尾改裝擴充車尾燈的目的。
請繼續(xù)參考圖4。尾燈70包含一第一燈具72以及一信號模塊74,第一燈具72透過凹洞22與走線連接于車體上,由貨卡車1控制而選擇性地產生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舉例而言,第一燈具72可以包含一方向燈、一警示燈、一煞車燈至少其中之一以及其他可能用途的警示燈,而由貨卡車1控制第一燈具72即可選擇性地點亮上述各種警示燈,因此產生相對應的警示燈號。尾板燈80包含一第二燈具82以及一接受模塊84,其中當車尾板4設置于圖2的該關閉位置時,尾板燈80會鄰接于尾燈70并且形成連續(xù)一貫的造型。更具體地說,由于本發(fā)明的尾板燈80是附掛于車尾板4的平整表面42上,其于車尾板4上突出的程度會多于原廠車側板2上的尾燈元件的突出程度,而在以本發(fā)明的尾燈70取代原廠的尾燈元件以安裝于車側板2的凹洞22之后,本發(fā)明的尾燈70即可與尾板燈80突出程度相當,在外型輪廓上達到連續(xù)一貫。此外,尾燈70的信號模塊74與尾板燈80的接收模塊84于貨卡車1上較佳地形成仿真的尾門把手造型,并且尾板燈80(的第二燈具82)也可包含相對應第一燈具72的一方向燈、一警示燈、一煞車燈至少其中之一以及其他可能用途的警示燈,使車尾燈組100的警示燈號由車側板2(以及/或車側板3)延伸至車尾板4上。而在本發(fā)明其他實施例中,也可將方向燈、警示燈、煞車燈分別設置于第一燈具72以及第二燈具82上而不必然皆彼此對應。例如第一燈具72可包含方向燈以及警示燈,而第二燈具82則包含了煞車燈以及對應第一燈具72延伸的警示燈,并且本發(fā)明不以此實施例為限。
請參考圖5,圖5為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的功能方塊示意圖。如前所述,當車尾板4設置于圖2的該關閉位置時,尾板燈80會鄰接于尾燈70,并且尾燈70的信號模塊74依據貨卡車1的控制而產生對應第一燈具72的警示燈號(方向燈、警示燈、煞車燈…等)的控制信號,例如方向燈的控制信號、警示燈的控制信號以及/煞車燈的控制信號等。而這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則透過一信號通道S傳送至相鄰的接收模塊84,尾板燈80接收該控制信號后,則可以與尾燈70連動以產生相對應的警示燈號(方向燈、警示燈、煞車燈…等)。當車尾板4相對兩車側板2、3打開至如圖3的該開啟位置時,則尾板燈80停止透過信號通道S接收該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也就是說,尾板燈80的動作與否由尾燈70來控制,并且在車尾板4關閉時才與尾燈70連通而受控制。
在上述的結構下,本發(fā)明的車尾燈組100至少包含幾種不同的實施例以實現(xiàn)對尾板燈80發(fā)出相對應的警示燈號的控制。例如在其中一實施例中,尾燈70的信號模塊74可以是一光源本體,而尾板燈80的接收模塊84則為一光源受體,如前所述,該光源本體以及該光源受體于貨卡車1上形成把手造型。請參考圖6,其為本發(fā)明的信號模塊以及接收模塊一第一實施例的示意圖。信號模塊74以直接發(fā)光的方式產生至少一種以上的控制信號,將光線投射至接收模塊84,換言之,接收模塊84(或尾板燈80)僅接收由特定的光源(尾燈70)而來的光線,并由接收模塊84產生相對應的至少一種以上的警示燈號。其中前述的信號通道S即為光線傳遞的路徑。例如在圖6的實施例中,信號模塊74(光源本體)包含一第一光源741、一第二光源742以及一第三光源743,三個光源于相異位置發(fā)出光線。接收模塊84(光源受體)包含一第一受體841、一第二受體842以及一第三受體843,依序分別對應第一光源741、第二光源742以及第三光源743的位置,且第一受體841可將光線導至第二燈具82的第一警示燈821,第二受體842可將光線導至第二燈具82的第二警示燈822,第三受體843可將光線導至第二燈具82的第三警示燈823,并且第一警示燈821、第二警示燈822以及第三警示燈823具有各自配合第一燈具(未繪示于圖6中)的顏色以及輪廓,以代表不同作用的警示燈號。當尾燈70受貨卡車1控制而產生一警示燈號(例如轉彎閃光燈)時,信號模塊74也依據貨卡車1的控制而產生對應該警示燈號的控制信號(例如由第一光源741發(fā)出閃爍的光線)。由第一光源741發(fā)出的光線即僅由第一受體841接收,并于相對應的第一警示燈821的位置反射,而同時于第二燈具82上產生相對應的警示燈號(在此例中同樣為轉彎閃光燈)。其他由尾燈70產生第二種、第三種…警示燈號,并連動尾板燈80也產生相對應的警示燈號的方式也相仿,于此不再贅述。
請參考圖7,圖7為本發(fā)明的信號模塊以及接收模塊一第二實施例的示意圖。除了上述以光線直接傳送的方式之外,本發(fā)明也可于信號模塊74以及接收模塊84之間建立信號以及/或電源通道,并由接收模塊84控制第二燈具82主動發(fā)光。如圖7中,尾燈70另外包含一電磁閥90,設置于信號模塊74中鄰近接收模塊84的位置。當車尾板4設置于圖2的該關閉位置時,貨卡車1可控制電磁閥90作動連接信號模塊74以及接收模塊84,并利用電磁閥90的三個連接腳位于信號模塊74以及接收模塊84間建立信號通道S及/或電源通道P。接收模塊84透過電源通道P得到電源供應,并透過信號通道S接收控制信號,并于第二燈具82上的第一警示燈821、第二警示燈822或第三警示燈823發(fā)光而產生相對應的警示燈號。
除了圖7的實施例采用電磁閥90開關連通導電,并延伸出電極串接接觸到把手造型的接收模塊84外,在信號模塊74以及接收模塊84另一個實施例中,也可在信號模塊74以及接收模塊84之間設置磁吸元件,透過磁吸元件建立信號通道S以及/或電源通道P的物理連接。當車尾板4相對車側板2、3關閉時,信號模塊74以及接收模塊84經由磁吸元件吸附而導通,并且如上第二實施例所述,透過電源通道P得到電源供應,并透過信號通道S接收控制信號,并于第二燈具82上的第一警示燈821、第二警示燈822或第三警示燈823發(fā)光而產生相對應的警示燈號。
請參考圖8以及圖9,其中圖8為本發(fā)明的信號模塊一第三實施例的示意圖,圖9為本發(fā)明的接收模塊一第三實施例的示意圖。除了前述幾種實施例的方式外,在圖8以及圖9的第三實施例中,接收模塊84’以及信號模塊74’彼此以機構卡合的方式而建立信號通道S以及/或電源通道P的物理連接。更具體地說,在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中,信號模塊74’包含了多個信號孔75,而接收模塊84’包含了多個相對應的信號針腳85(在另一個實施例中,也可以互換,在信號模塊74’中包含針腳而接收模塊84’包含信號孔,本發(fā)明不以此為限),當接收模塊85’所在的車尾板(或車尾箱板)相對兩側的車側板(或車后側板)關閉至該關閉位置(如第1、2圖所示)時,接收模塊84’的多個信號針腳85即直接插入對應的多個信號孔75,從而建立信號通道S以及/或電源通道P的物理連接。
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車尾燈組包含尾燈以及尾板燈。以尾燈取代車輛的原尾燈元件,嵌入于車輛的車后側板上,尾板燈則以貼附或鎖附的方式附掛于車尾箱板或車尾板上。尾燈可由車輛直接控制而選擇性地發(fā)出特定的警示燈號,尾板燈則設置于尾燈延伸出來至車尾箱板或車尾板上一定距離內的平整表面上,與尾燈以光線或電磁閥、磁吸、卡合構件等方式選擇性建立光通道或電力通道,以串接于尾燈并同步產生對應尾燈的警示燈號。在不需要另外針對車尾箱板或車尾板開槽以及拉線的前提下,讓車輛出廠后可經由改裝擴充具有更多樣的尾燈造型,且使尾燈可延伸至車尾箱板或車尾板。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凡依本發(fā)明權利要求所做的均等變化與修飾,皆應屬本發(fā)明的涵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