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客車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抽屜式客車行李艙。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在節(jié)假日會去外出游玩,在外出游玩時一般需要乘坐客車,但現(xiàn)有的客車行李艙存在很多問題,比如,空間行李雜亂無序,放置于艙最里面的行李不易取出;在取放行李時,行李箱和艙板之間易發(fā)生摩擦,對行李箱和艙板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壞;很多時候乘客在取放行李時,頭部不小心會碰到艙門。在乘客過多時,也很容易出現(xiàn)行李箱拿錯的問題,給丟失行李的乘客造成很大的困擾。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抽屜式客車行李艙,現(xiàn)有客車行李艙取放行李不方便、行李丟失以及空間利用率不高的問題。
本發(fā)明是這樣實現(xiàn)的,它包括下排推送板、下排滑輪機構、支撐桿、連接板、上排滾輪機構、T型滑槽、電機、變速箱、鏈條鎖、艙門、鋼絲繩、上排推送板、行李艙、T型塊,所述行李艙左右兩側均勻分布有若干個向上開啟的艙門,其特征在于,所述行李艙內腔底部均勻分布有若干個向外滑動的下排推送板,所述下排推送板通過下排滑輪機構連接行李艙,所述下排推送板上方設有上排推送板,所述上排推送板下方滑動連接上排滾輪機構,所述上排滾輪機構左右兩側固定連接連接板,所述連接板通過T型塊滑動連接T型滑槽,所述T型塊上端通過鋼絲繩連接變速箱,所述變速箱連接電機,所述變速箱和電機均設在行李艙內腔的頂部。
所述下排推送板底部設有若干根用于下排推送板支撐的支撐桿,所述支撐桿通過轉軸連接下排推送板,所述支撐桿通過吸附裝置連接下排推送板。
所述下排推送板上方左右兩側的行李艙框架上設有若干個鏈條鎖。
所述下排推送板與上排推送板相互平行。
本發(fā)明的技術效果是:本發(fā)明可以自由的變換行李艙上下兩層的空間大小,通過下排滑輪機構和上排滾輪機構可以方便的拿取行李,而鏈條鎖可以有效的防止乘客拿錯行李和防范行李丟失,大大提高了行李艙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立體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上排推送板的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電機的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的剖視圖。
圖5為本發(fā)明的內部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下排推送板的示意圖。
在圖中,1、下排推送板2、下排滑輪機構3、支撐桿4、連接板5、上排滾輪機構6、T型滑槽7、電機8、變速箱9、鏈條鎖10、艙門11、鋼絲繩12、上排推送板13、行李艙14、T型塊。
具體實施方式
結合圖1-6來具體說明本發(fā)明,它包括下排推送板(1)、下排滑輪機構(2)、支撐桿(3)、連接板(4)、上排滾輪機構(5)、T型滑槽(6)、電機(7)、變速箱(8)、鏈條鎖(9)、艙門(10)、鋼絲繩(11)、上排推送板(12)、行李艙(13)、T型塊(14),所述行李艙(13)左右兩側均勻分布有若干個向上開啟的艙門(10),所述行李艙(13)內腔底部均勻分布有若干個向外滑動的下排推送板(1),所述下排推送板(1)通過下排滑輪機構(2)連接行李艙(13),所述下排推送板(1)上方設有上排推送板(12),所述上排推送板(12)下方滑動連接上排滾輪機構(5),所述上排滾輪機構(5)左右兩側固定連接連接板(4),所述連接板(4)通過T型塊(14)滑動連接T型滑槽(6),所述T型塊(14)上端通過鋼絲繩(11)連接變速箱(8),所述變速箱(8)連接電機(7),所述變速箱(8)和電機(7)均設在行李艙(13)內腔的頂部。
所述下排推送板(1)底部設有若干根用于下排推送板(1)支撐的支撐桿(3),所述支撐桿(3)通過轉軸連接下排推送板(1),所述支撐桿(3)通過吸附裝置連接下排推送板(1),這樣一來,有效的防止下排推送板(1)破裂、保護了下排滑輪機構(2),延長了其使用壽命。
所述下排推送板(1)上方左右兩側的行李艙(13)框架上設有若干個鏈條鎖(9),乘客可以將自己的行李箱安全的鎖好,同時可以起到固定行李箱的作用。
所述下排推送板(1)與上排推送板(12)相互平行。
使用時,乘客將艙門(10)向上開啟后,拉出上排推送板(12)和下排推送板(1)并將支撐桿(3)從下排推送板(1)拉出后,將行李箱放在上排推送板(12)和下排推送板(1)上即可,當下排推送板(1)上的物品較高無法放入時,按下控制按鈕,這時電機(7)通過變速箱(8)帶動鋼絲繩(11)帶動上排推送板(12)上升,這樣一來就可以將下排推送板(1)推入行李艙(13)中,在推入一段后,將支撐桿(3)吸附在下排推送板(1)上后再將下排推送板(1)完全推入行李艙(13)中,之后乘客可以通過鏈條鎖(9)將行李箱鎖好并關閉艙門(10)即可。
以上所述的實施例僅僅是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進行描述,并非對本發(fā)明的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發(fā)明設計精神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作出的各種變形和改進,均應落入本發(fā)明權利要求書確定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