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電動汽車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和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一般地,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會立即將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停止高壓電能輸出,但此時高壓電池之外的高壓零部件及高壓線束回路仍保有高壓電能,此時系統(tǒng)會透過執(zhí)行主動放電功能或是被動放電功能,將高壓回路的高壓電能釋放。當主動放電功能由單一的零部件實現(xiàn),如電機控制器,一旦電機控制器異常時,高壓回路的殘余電能將無法釋放,且車輛又處于靜置狀態(tài)時,會存在人員觸電的風險,從而使得電動汽車的安全性較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和系統(tǒng),可以在電動汽車的默認主動放電組件異常時,采用輔助放電組件主動釋放高壓電回路殘存的電能,從而提高電動汽車的安全性。
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當所述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所述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
判斷所述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
如果斷開,則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
如果所述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則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
如果所述第二放電組件正常,則控制所述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結合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一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還包括:
如果所述第一放電組件正常,則控制所述第一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結合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二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還包括:
如果所述第二放電組件不正常,則執(zhí)行被動放電。
結合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三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放電組件包括電機控制器。
結合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四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第二放電組件包括ptc(positivetemperaturecoefficient,正的溫度系數)加熱器、電動冷氣壓縮機和直流轉換器。
本發(fā)明提供了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當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判斷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如果斷開,則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如果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則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如果第二放電組件正常,則控制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從而可以在電動汽車的默認主動放電組件(第一放電組件)異常時,采用輔助放電組件(第二放電組件)主動釋放高壓電回路殘存的電能,從而提高電動汽車的安全性。
第二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還提供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所述系統(tǒng)包括:
第一判斷單元,用于當所述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判斷所述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
第二判斷單元,用于在所述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的情況下,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
第三判斷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
第一控制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二放電組件正常的情況下,控制所述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結合第二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二方面的第一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系統(tǒng)還包括:
第二控制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一放電組件正常的情況下,控制所述第一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結合第二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二方面的第二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系統(tǒng)還包括:
執(zhí)行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二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執(zhí)行被動放電。
結合第二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二方面的第三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放電組件包括電機控制器。
結合第二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二方面的第四種可能的實施方式,其中,所述第二放電組件包括ptc加熱器、電動冷氣壓縮機和直流轉換器。
本發(fā)明提供了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所述系統(tǒng)包括:第一判斷單元,用于當所述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判斷所述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第二判斷單元,用于在所述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的情況下,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第三判斷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第一控制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二放電組件正常的情況下,控制所述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通過第一控制單元,在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控制第二放電組件進行主動放電,從而可以在電動汽車的默認主動放電組件(第一放電組件)異常時,采用輔助放電組件(第二放電組件)主動釋放高壓電回路殘存的電能,從而提高電動汽車的安全性。
本發(fā)明的其他特征和優(yōu)點將在隨后的說明書中闡述,并且,部分地從說明書中變得顯而易見,或者通過實施本發(fā)明而了解。本發(fā)明的目的和其他優(yōu)點在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附圖中所特別指出的結構來實現(xiàn)和獲得。
為使本發(fā)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優(yōu)點能更明顯易懂,下文特舉較佳實施例,并配合所附附圖,作詳細說明如下。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一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的方法流程圖;
圖2為本發(fā)明施例一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電路圖;
圖3為本發(fā)明施例二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二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的另一結構示意圖。
圖標:
101-高壓電池;102-第一主接點;103-第二主接點;104-電阻;105-電機控制器;106-電機;10-第一判斷單元;20-第二判斷單元;30-第三判斷單元;40-第一控制單元;50-第二控制單元。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一般地,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會立即將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停止高壓電能輸出,但此時高壓電池之外的高壓零部件及高壓線束回路仍保有高壓電能,此時系統(tǒng)會透過執(zhí)行主動放電功能或是被動放電功能,將高壓回路的高壓電能釋放。當主動放電功能由單一的零部件實現(xiàn),如電機控制器,一旦電機控制器異常時,高壓回路的殘余電能將無法釋放,且車輛又處于靜置狀態(tài)時,會存在人員觸電的風險,從而使得電動汽車的安全性較低。
基于此,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和系統(tǒng),可以在電動汽車的默認主動放電組件異常時,采用輔助放電組件主動釋放高壓電回路殘存的電能,從而提高電動汽車的安全性。
為便于對本實施例進行理解,首先對本發(fā)明實施例所公開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的方法進行詳細介紹。
實施例一: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一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的方法流程圖。
參照圖1,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包括:
步驟s101,當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
步驟s102,判斷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如果斷開,則執(zhí)行步驟s103,否則結束;
步驟s103,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則執(zhí)行步驟s106,如果不正常,則執(zhí)行步驟s104;
步驟s104,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則執(zhí)行步驟s105,如果不正常,則執(zhí)行步驟s107;
步驟s105,控制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步驟s106,控制第一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這里,第一放電組件為默認主動放電組件,第二放電組件為輔助放電組件,采用電動汽車系統(tǒng)架構中現(xiàn)有的組件作為輔助放電組件,不需額外新增零部件。
步驟s107,執(zhí)行被動放電。
具體地,被動放電是通過在高壓回路設置一高阻值電阻,一直保持導通狀態(tài),從而進行放電。
本發(fā)明實施例通過使用電動汽車上現(xiàn)有的高壓零部件(第一放電組件和第二放電組件),在特定的時間,讓高壓零部件動作,從而消耗高壓電回路殘留的電能,例如當車輛處于緊急狀況,需要立即釋放高壓電回路電能,而此時第一放電組件異常,無法正常立即釋放高壓電回路電能,會造成不可預期的危害,此時可控制第二放電組件釋放高壓電回路電能,使車輛更加具有安全性。
需要說明的是,電動汽車高壓回路中的第一放電組件的放電原理如圖2所示,一般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緊急狀況時,會立即將高壓電池101的第一主接點102和第二主接點103斷開,停止高壓電能的輸出,但此時高壓電池101之外的電機控制器105和其它高壓零部件以及高壓回路中,仍存在高壓電能,此時系統(tǒng)會通過執(zhí)行主動放電功能或是被動放電功能,將高壓回路的高壓電能釋放。
主動放電功能一般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高壓回路的零部件中,其中一個零部件(通常為電機控制器105)配有一個低阻值并且大功率的電阻104,平時為不導通狀態(tài),但要執(zhí)行主動放電時,將此電阻的回路導通,從而釋放高壓電池101斷開后殘存于高壓回路中的電能;第二種是利用電機106的結構特性,當要執(zhí)行主動放電功能時,電機控制器105控制電機106驅動三相回路中的一相導通,從而利用電機106的繞線來消耗殘存的電能。因此,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中的默認主動放電功能是通過第一放電組件(電機控制器)來實現(xiàn)的。
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不僅通過第一放電組件來進行放電,還使用電動汽車系統(tǒng)架構中現(xiàn)有的組件作為第二放電組件,不需額外新增零部件,即可在第一放電組件異常時,仍可采用第二放電組件主動進行放電,從而正常釋放高壓電回路殘存電能,即在默認主動放電功能的基礎上增加了輔助放電功能,從而提高車輛安全性。
進一步地,第一放電組件包括電機控制器。
進一步地,第二放電組件包括ptc加熱器、電動冷氣壓縮機和直流轉換器。
本發(fā)明提供了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當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判斷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如果斷開,則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如果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則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如果第二放電組件正常,則控制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從而可以在電動汽車的默認主動放電組件(第一放電組件)異常時,采用輔助放電組件(第二放電組件)主動釋放高壓電回路殘存的電能,從而提高電動汽車的安全性。
實施例二:
圖3為本發(fā)明施例二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的結構示意圖。
參照圖3,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包括:
第一判斷單元10,用于當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判斷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
第二判斷單元20,用于在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的情況下,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
第三判斷單元30,用于在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
第一控制單元40,用于在第二放電組件正常的情況下,控制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進一步地,如圖4所示,所述系統(tǒng)還包括:
第二控制單元50,用于在第一放電組件正常的情況下,控制第一放電組件進行放電。
進一步地,所述系統(tǒng)還包括:
執(zhí)行單元(未示出),用于在第二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執(zhí)行被動放電。
進一步地,第一放電組件包括電機控制器。
進一步地,第二放電組件包括ptc加熱器、電動冷氣壓縮機和直流轉換器。
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與上述實施例提供的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方法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征,所以也能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
本發(fā)明提供了電動汽車的高壓回路放電系統(tǒng),所述系統(tǒng)包括:第一判斷單元,用于當所述電動汽車在正常關閉或是發(fā)生緊急狀況時,判斷所述高壓回路中的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是否斷開;第二判斷單元,用于在所述高壓電池的主接點斷開的情況下,判斷第一放電組件是否正常;第三判斷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判斷第二放電組件是否正常;第一控制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二放電組件正常的情況下,控制所述第二放電組件進行放電。通過第一控制單元,在第一放電組件不正常的情況下控制第二放電組件進行主動放電,從而可以在電動汽車的默認主動放電組件(第一放電組件)異常時,采用輔助放電組件(第二放電組件)主動釋放高壓電回路殘存的電能,從而提高電動汽車的安全性。
本發(fā)明實施例所提供的的計算機程序產品,包括存儲了程序代碼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所述程序代碼包括的指令可用于執(zhí)行前面方法實施例中所述的方法,具體實現(xiàn)可參見方法實施例,在此不再贅述。
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為描述的方便和簡潔,上述描述的系統(tǒng)和裝置的具體工作過程,可以參考前述方法實施例中的對應過程,在此不再贅述。
另外,在本發(fā)明實施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視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所述功能如果以軟件功能單元的形式實現(xiàn)并作為獨立的產品銷售或使用時,可以存儲在一個計算機可讀取存儲介質中。基于這樣的理解,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本質上或者說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部分或者該技術方案的部分可以以軟件產品的形式體現(xiàn)出來,該計算機軟件產品存儲在一個存儲介質中,包括若干指令用以使得一臺計算機設備(可以是個人計算機,服務器,或者網絡設備等)執(zhí)行本發(fā)明各個實施例所述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驟。而前述的存儲介質包括:u盤、移動硬盤、只讀存儲器(rom,read-onlymemory)、隨機存取存儲器(ram,randomaccessmemory)、磁碟或者光盤等各種可以存儲程序代碼的介質。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實施例,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可輕易想到變化,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變化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fā)明實施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以所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