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1),所述船舶包括船體(4),所述船體具有中心線(50)、相對的側(cè)部(51,52)和大致平坦的底部(6),所述船舶具有數(shù)個空氣潤滑系統(tǒng)(7,8),每個系統(tǒng)包括:限定空腔(33)的側(cè)壁(18、18’)和頂壁(19),所述空腔(33)具有布置于界面平面(30)中的開口(20),所述界面平面(30)大致在所述平坦底部的水平處橫切所述側(cè)壁,當在所述空腔的長度方向看時,所述開口具有前端(22)和后端(21);空氣入口(23)與所述空腔的所述開口間隔開,所述空腔具有長度(Lc)、從所述界面平面(30)到所述頂壁(19)的距離(Hc)以及寬度(W),其中,比例Lc/Hc在7:1到13:1的范圍內(nèi),比例W/H在1.3:1到2.5:1的范圍內(nèi),并且比例Lc/W在3.5:1到7:1的范圍內(nèi),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船舶(1)的所述中心線(50)的每一側(cè)上,至少三個空腔(54、54’至59、59’)橫跨所述底部在所述長度方向上沿著從靠近所述船首(2)的所述中心線(50)向?qū)膫?cè)部(51,52)延伸的線進行分布。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船舶(1),其中,所述空腔的長度(Lc)在2米到10米之間,所述界面平面(30)到所述頂壁(19)的距離在0.2米到1.5米之間,寬度(W)在0.4米到2米之間。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1),其中,在朝向船尾(3)的方向看時,更靠近所述船首(2)的空腔(54’)的后端(71)比相鄰空腔(55’)的前端距離所述船首更遠。
4.根據(jù)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船舶(1),其中,在靠近所述船首(2)的區(qū)域內(nèi),兩個最前方的空腔(54、54’)位于距所述中心線(5)預定的距離處,進一步朝向所述船尾(3)的兩個額外的空腔(53、53’)位于距所述中心線(50)更近的距離處。
5.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船舶(1),針對每個空腔(7、8),所述船舶(1)包括用于以大致對應于每個空腔中的靜水壓的壓力將空氣注入到所述空腔中的相應的壓縮機(11、12)。
6.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船舶(1),針對所述中心線的相對側(cè)上的位于預定長度位置處的每對空腔,所述船舶(1)包括用于以大致對應于每個空腔中的靜水壓的壓力將空氣注入到所述空腔對中的相應的壓縮機(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