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屬于農用機械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方便運輸?shù)霓r用無人機。
背景技術:
目前,在農業(yè)用無人機領域,多旋翼無人機由于其結構簡單、造價低、操控能力較好、可懸停,適合對大面積農田噴灑農藥,且具有其它常規(guī)措施難以比擬的優(yōu)越性。但是現(xiàn)有無人機的螺旋槳均無法全部收攏在一起,在攜帶或運輸過程中就很容易對其造成損壞,而且外露的槳葉也會給使用人員帶來危險,現(xiàn)有技術中有使用普通的箱體對無人機進行運輸?shù)模窃撓潴w對內置其中的無人機并無限位作用,仍不能對無人機的螺旋槳部分起到有效保護,急需一種具有限位作用的無人機螺旋槳保護裝置以解決上述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方便運輸?shù)霓r用無人機,通過第一限位件對無人機起落架進行限位,從而對螺旋槳形成有效遮罩及保護。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方便運輸?shù)霓r用無人機,包括罩體和底板,所述罩體位于所述底板上,無人機位于所述罩體及所述底板圍成的內部空間內,所述無人機的起落架上設有插孔,所述罩體下部設有至少一通孔,該通孔外部固設有一第一限位件,所述第一限位件包括一空心柱、第一限位柱、第一彈簧和第一限位塊,所述第一限位塊與所述第一限位柱一體結構連接,所述第一限位塊位于所述空心柱內,并受到來自所述第一彈簧的壓力,所述第一限位柱的自由端穿過所述通孔伸入所述罩體內部繼而插入所述插孔內,從而將無人機予以限位固定。
進一步,所述底板上設有至少一第二限位件,所述第二限位件包括一第二限位柱,所述罩體上對應設有至少一限位套,所述第二限位柱插入所述限位套內。
進一步,所述第二限位柱外側面設有凹槽及位于所述凹槽內的第二限位塊,所述第二限位塊與所述凹槽內壁間設有彈性件;當所述第二限位柱插入所述限位套后,所述第二限位塊位于所述限位套上方。
進一步,所述第二限位塊為一楔形塊,其上表面為一斜面。
進一步,所述無人機的螺旋槳為可折疊結構。
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具有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其中第二限位件主要是為限制罩體在底板上的位置;其中第一限位件主要為限制無人機在罩體內的相對位置,該兩個限位過程可實現(xiàn)該罩體對無人機及螺旋槳的有效保護。
附圖說明
圖1是實施例中螺旋槳裝置打開狀態(tài)的結構示意圖;
圖2、圖3是實施例中螺旋槳裝置折疊狀態(tài)在不同方位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圖3局部結構的A-A向剖面示意圖;
圖5是實施例中螺旋槳保護裝置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6是所述罩體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7是圖6的局部放大示意圖;
圖8是所述罩體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9是圖8局部結構的B-B向剖面示意圖;
圖10是所述底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蓋體,11、卡槽,111、卡部,2、鎖定部件,21、鎖套,22、彈簧,23、鎖柱,24、鎖葉,3、機臂,4、連桿、5、起落架,51、插孔,6、罩體,61、通孔,62、限位套,7、底板,8、第一限位件,81、空心柱,82、第一限位柱,83、第一彈簧,84、第一限位塊,9、第二限位件,91、第二限位柱,92、第二限位塊。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在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shù)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說明,“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在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通過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的具體含義。
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
實施例1
如圖5-圖10所示,方便運輸?shù)霓r用無人機,包括罩體6和底板7,所述罩體6位于所述底板7上,無人機位于所述罩體6及所述底板7圍成的內部空間內,所述無人機的起落架5上設有插孔51;
所述罩體6下部四個邊角上各設有一通孔61,該通孔61外部固設有一第一限位件8,所述第一限位件8包括一空心柱81、第一限位柱82、第一彈簧83和第一限位塊84,所述第一限位塊84與所述第一限位柱82一體結構連接,所述第一限位塊84位于所述空心柱81內,并受到來自所述第一彈簧83的壓力,所述第一限位柱82的自由端穿過所述通孔61伸入所述罩體內部繼而插入所述插孔51內,從而將無人機予以限位固定。
所述底板上四個邊角上各設有一第二限位件9,所述第二限位件9包括一第二限位柱91,所述罩體6上對應設有至少一限位套62,所述第二限位柱91插入所述限位套62內。
其中,所述第二限位柱91外側面設有凹槽及位于所述凹槽內的第二限位塊92,所述第二限位塊92與所述凹槽內壁間設有彈性件,即該第二限位塊可在該彈性件的作用下在上述凹槽內伸縮;當所述第二限位柱91插入所述限位套62后,所述第二限位塊92位于所述限位套62上方。
進一步,所述第二限位塊92為一楔形塊,其上表面為一斜面。
無人機即可裝入螺旋槳保護裝置內,具體過程如下:
首先,將無人機放在底板的設定位置;然后,將罩體罩在無人機上,該遮罩的過程中,第二限位柱插入限位套內,第二限位塊彈出凹槽外,即可進行限位;最后,將所述第一限位柱的自由端插入所述插孔內,從而將無人機予以限位固定。
該第二限位件主要是為限制罩體在底板上的位置;該第一限位件主要為限制無人機在罩體內的相對位置,該兩個限位過程可實現(xiàn)該罩體對無人機及螺旋槳的有效保護。
實施例2
如圖1-10所示,本實施例的方便運輸?shù)霓r用無人機主要針對具有折疊式螺旋槳裝置的無人機設置,該折疊式螺旋槳裝置包括蓋體1、鎖定部件2、8個機臂3和8個連桿4;所述蓋體1固設于無人機主體上,所述蓋體1中部設有與所述鎖定部件2配合鎖死的卡槽11;若干所述機臂3環(huán)向均布于所述蓋體1外圍,所述機臂3的一端通過軸鉸接于所述蓋體1上并可繞鉸接點轉動,其另一端安裝有無人機螺旋槳組件;所述連桿4的一端通過軸鉸接于所述機臂3的中部并可繞鉸接點轉動,其另一端通過軸鉸接于所述鎖定部件2上并可繞鉸接點轉動。
其中,所述鎖定部件2位于所述卡槽11的正上方,包括鎖套21、彈簧22、鎖柱23和3個鎖葉24,所述鎖葉24繞所述鎖柱23的軸心環(huán)向均布于所述鎖柱23的底端,所述鎖套21中部設有通孔,所述鎖柱23穿過所述彈簧22后繼而穿過所述通孔并與3個所述鎖葉24固定連接,所述鎖柱23可帶動所述鎖葉24進行環(huán)向轉動。
其中,所述卡槽11的槽體形狀與固定后的若干所述鎖葉24的形狀一致,所述槽體內底部設有在所述鎖葉24順時針轉動方向的卡部111。
該無人機螺旋槳保護裝置包括罩體6和底板7,所述罩體6位于所述底板7上,無人機位于所述罩體6及所述底板7圍成的內部空間內,所述無人機的起落架5上設有插孔51;
所述罩體6下部四個邊角上各設有一通孔61,該通孔61外部固設有一第一限位件8,所述第一限位件8包括一空心柱81、第一限位柱82、第一彈簧83和第一限位塊84,所述第一限位塊84與所述第一限位柱82一體結構連接,所述第一限位塊84位于所述空心柱81內,并受到來自所述第一彈簧83的壓力,所述第一限位柱82的自由端穿過所述通孔61伸入所述罩體內部繼而插入所述插孔51內,從而將無人機予以限位固定。
所述底板上四個邊角上各設有一第二限位件9,所述第二限位件9包括一第二限位柱91,所述罩體6上對應設有至少一限位套62,所述第二限位柱91插入所述限位套62內。
其中,所述第二限位柱91外側面設有凹槽及位于所述凹槽內的第二限位塊92,所述第二限位塊92與所述凹槽內壁間設有彈性件,即該第二限位塊可在該彈性件的作用下在上述凹槽內伸縮;當所述第二限位柱91插入所述限位套62后,所述第二限位塊92位于所述限位套62上方。
進一步,所述第二限位塊92為一楔形塊,其上表面為一斜面。
本實施例的螺旋槳裝置的折疊過程如下:
外界對鎖柱頂端施加向下的壓力并同時逆時針旋轉鎖柱頂端,鎖葉從卡部轉出并繼而進入卡槽內;外界對鎖柱頂端施加向上的拉力,鎖柱帶動鎖套向上運動,該鎖柱繼而帶動連桿及機臂向上運動,機臂由此收攏折疊。
收攏折疊后的無人機即可裝入螺旋槳保護裝置內,具體過程如下:
首先,將無人機放在底板的設定位置;然后,將罩體罩在無人機上,該遮罩的過程中,第二限位柱插入限位套內,第二限位塊彈出凹槽外,即可進行限位;最后,將所述第一限位柱的自由端插入所述插孔內,從而將無人機予以限位固定。
該第二限位件主要是為限制罩體在底板上的位置;該第一限位件主要為限制無人機在罩體內的相對位置,該兩個限位過程可實現(xiàn)該罩體對無人機及螺旋槳的有效保護。
以上對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