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鐵路建設施工技術領域,特別涉及到一種跨高鐵營業(yè)線梁體吊離方法。
背景技術:
高鐵營業(yè)線改造工程剛起步,尤其涉及跨高鐵營業(yè)線橋的梁體拆除,尚沒有成熟的施工技術。目前普通跨線橋的梁體拆除主要采用大型履帶吊,因受場地及夜間施工時間短的影響,跨高鐵營業(yè)線梁體吊離對吊車有特殊要求,首先停機位受限吊幅較大,其次道路受限履帶吊無法進入,最重要的是臨近高鐵施工必須夜間有限的天窗點裝卸配重,所以施工成本較高而且進度較慢。
目前國內箱梁起吊方式為頂板/腹板/底板穿孔法或頂板/腹板/底板預埋吊桿法,但均需對箱梁起吊位置進行大量局部加強,后者更需預埋高強度吊桿,投入巨大。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利用輔助設備較少,受地理條件的限制少,而且能較快且較靈活的對梁體進行吊離拆除的跨高鐵營業(yè)線梁體吊離方法。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跨高鐵營業(yè)線梁體吊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如下步驟:
施工準備:首先對既有高鐵橋下接觸網承力索安裝絕緣套管,將高壓電隔離;同時對臨近梁邊緣的兩處接觸網絕緣子進行更換。
吊離設備的安裝:準備三臺全路面起重機,分別為A吊車、B吊車、C吊車,其中A吊車和B吊車放置在右側橋臺上作業(yè),兩個吊車的支腿均支撐在橋臺上;C吊車放置在被拆除橋左側,C吊車的支腿支撐在橋臺翼墻上;
設置吊點:起吊前在梁體左側設兩處雙兜吊點,兩處吊點的距離間隔一米,分別用于連接C吊車和A吊車,在梁體右側設置單吊點,用于連接B吊車;
起吊過程分為兩個階段,三臺吊車進行接力起吊,具體方式為,第一階段首先將C吊車連接最左側的雙兜吊點,B吊車連接右側的單吊點,B吊車和C吊車同時將梁吊起;兩個吊車共同帶動梁體向左側移動到起吊接力點停?。?/p>
第二階段A吊車伸到起吊接力點位置停住,然后由人工上梁行走到起吊接力點處,人工將另一個雙兜吊點與A吊車進行掛接,A緩慢收跑繩,直至C吊車起吊量為零,此時人工解除C吊車吊鉤,然后人工返回安全地點,再由A吊車和B吊車同時抬吊移動到梁體存放點區(qū)。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的起吊接力點的位置不超過C吊車的最大吊幅,其最佳位置為距離C吊車16米位置處。
在上述方案中,在吊裝拆除最后兩片梁時,先應對后拆的梁體進行支架支護,在確保梁體穩(wěn)定時,再開始起吊另一片梁體;拆除最后一片梁時,先用架橋機將梁體吊至受力狀態(tài),拆除支架后再起吊最后一片梁體。
本發(fā)明由于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結構簡單,利用輔助設備較少,受地理條件的限制少,而且能較快且較靈活的對梁體進行吊離拆除。
附圖說明
圖1是吊車布置圖;
圖2是C吊車支腿放置圖;
圖3是B吊車和C吊車起吊圖;
圖4是B吊車和C吊車起吊至接力點;
圖5是A吊車和B吊車起吊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的內容更容易清楚地被理解,下面根據(jù)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如圖1至圖5所示跨高鐵營業(yè)線梁體吊離方法,包括有如下步驟:
施工準備:首先利用6次V停點對既有高鐵橋下接觸網承力索安裝絕緣套管,將高壓電隔離,安裝長度上、下行各30m;同時對臨近梁邊緣的兩處接觸網絕緣子進行更換。
吊離設備的安裝:準備三臺全路面起重機,分別為A吊車、B吊車、C吊車,其中A吊車和B吊車放置在右側橋臺上作業(yè),兩個吊車的支腿均支撐在橋臺上;C吊車放置在被拆除橋左側,C吊車的支腿支撐在橋臺翼墻上。
設置吊點:起吊前在梁體左側設兩處雙兜吊點,兩處吊點的距離間隔一米,分別用于連接C吊車和A吊車,在梁體右側設置單吊點,用于連接B吊車。
起吊過程分為兩個階段,三臺吊車進行接力起吊,具體方式為,第一階段首先將C吊車連接最左側的雙兜吊點,B吊車連接右側的單吊點,B吊車和C吊車同時將梁吊起;兩個吊車共同帶動梁體向左側移動到起吊接力點停住,起吊接力點的位置不超過C吊車的最大吊幅,其最佳位置為距離C吊車16米位置處。
第二階段A吊車伸到起吊接力點位置停住,然后由人工上梁行走到起吊接力點處,人工將另一個雙兜吊點與A吊車進行掛接,A緩慢收跑繩,直至C吊車起吊量為零,此時人工解除C吊車吊鉤,然后人工返回安全地點,再由A吊車和B吊車同時抬吊移動到梁體存放點區(qū)。
在本實施例中,在吊裝拆除最后兩片梁時,先應對后拆的梁體進行支架支護,在確保梁體穩(wěn)定時,再開始起吊另一片梁體;拆除最后一片梁時,先用架橋機將梁體吊至受力狀態(tài),拆除支架后再起吊最后一片梁體。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