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的是電容器鋁箔加工制造技術領域,具體的說是一種鋁箔分切專用起吊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的電動葫蘆等起吊裝置是直接起吊的,無法用于分切機上材料的裝卸,增加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使用麻煩。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了一種鋁箔分切專用起吊裝置,結構簡單,在鋁箔分切時,操作人員可以很輕松的取出鋁箔,可有效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鋁箔分切專用起吊裝置,它包含帶連軸器軸、軸承座、鋁箔、吊鉤、通孔連接軸、鎖緊套、連接板一、連接板二、連接板三、連接板四、電動葫蘆、絲桿、絲桿連接軸、手輪和銷軸;所述帶連軸器軸的中間設置有鋁箔,所述鋁箔的兩端設置有軸承座,所述鋁箔的上端設置有吊鉤,所述吊鉤的兩端通過螺栓與帶連軸器軸連接,且在鋁箔與軸承座之間,所述吊鉤的上端通過銷軸與連接板二、連接板三的一端連接,所述連接板二的另一端通過通孔連接軸與連接板一的一端連接,所述電動葫蘆通過銷軸與連接板一的另一端、連接板四的一端連接,所述連接板四的另一端通過絲桿連接軸與連接板三的另一端連接,所述通孔連接軸與絲桿連接軸的中間均穿設有絲桿,所述絲桿的一端設置有鎖緊套,所述絲桿的另一端設置有手輪。
進一步,所述連接板一、連接板二、連接板三、連接板四互相連接形成正四邊形。
進一步,所述軸承座為開口式軸承座。
本發(fā)明的工作原理:當轉動手輪時,即帶動絲桿作旋轉運動,同時帶動通孔連接軸和絲桿連接軸左右作微調移動,由于連接板長度相等,當通孔連接軸和絲桿連接軸向外移動時即帶動吊鉤作微動上移,此時由于鋁箔的重量全部由吊鉤承擔,操作人員可輕輕的從開口式軸承座中取出有鋁箔的帶連軸器軸,隨后啟動電動葫蘆8起吊。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結構簡單,在鋁箔分切時,操作人員可以很輕松的取出鋁箔,可有效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左側結構示意圖;
圖中1. 帶連軸器軸、2. 軸承座、3. 鋁箔、4. 吊鉤、5. 通孔連接軸、6. 鎖緊套、7. 連接板一、8. 電動葫蘆、9. 絲桿、10. 絲桿連接軸、11. 手輪、12. 銷軸、13. 連接板二、14. 連接板三、15. 連接板四。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僅用以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參看圖1至圖2,本具體實施方式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一種鋁箔分切專用起吊裝置,它包含帶連軸器軸1、軸承座2、鋁箔3、吊鉤4、通孔連接軸5、鎖緊套6、連接板一7、連接板二13、連接板三14、連接板四15、電動葫蘆8、絲桿9、絲桿連接軸10、手輪11和銷軸12。
所述帶連軸器軸1的中間設置有鋁箔3,所述鋁箔3的兩端設置有軸承座2,所述軸承座2為開口式軸承座,便于取出鋁箔3;所述鋁箔3的上端設置有吊鉤4,所述吊鉤4的兩端通過螺栓與帶連軸器軸1連接,且在鋁箔3與軸承座2之間,所述吊鉤4的上端通過銷軸12與連接板二13、連接板三14的一端連接,所述連接板二13的另一端通過通孔連接軸5與連接板一7的一端連接,所述電動葫蘆8通過銷軸12與連接板一7的另一端、連接板四15的一端連接,所述連接板四15的另一端通過絲桿連接軸10與連接板三14的另一端連接,所述通孔連接軸5與絲桿連接軸10的中間均穿設有絲桿9,所述絲桿9的左端設置有鎖緊套6,所述絲桿9的右端設置有手輪11。
所述連接板一7、連接板二13、連接板三14、連接板四15互相連接形成正四邊形,這樣設計,便于通過手輪11帶動吊鉤4向上運動。
本具體實施方式的工作原理:當轉動手輪11時,即帶動絲桿9作旋轉運動,同時帶動通孔連接軸5和絲桿連接軸10左右作微調移動,由于連接板長度相等,當通孔連接軸5和絲桿連接軸10向外移動時即帶動吊鉤4作微動上移,此時由于鋁箔3的重量全部由吊鉤4承擔,操作人員可輕輕的從開口式軸承座2中取出有鋁箔3的帶連軸器軸1,隨后啟動電動葫蘆8起吊。
本具體實施方式的優(yōu)點:結構簡單,在鋁箔分切時,操作人員可以很輕松的取出鋁箔,可有效降低工人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