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農(nóng)業(yè)機械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交替式動物飼料篩分設備。
背景技術:
動物飼料篩分設備是一種過濾動物飼料中雜質和不合格產(chǎn)品的機器,目前市面上大多數(shù)篩分設備都采用的是篩網(wǎng)進行篩分,更換篩網(wǎng)時往往采用的是暫停之后更換,十分影響工作效率,因此,我們提出一種交替式動物飼料篩分設備,以解決上述提出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交替式動物飼料篩分設備,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交替式動物飼料篩分設備,包括升降裝置和篩管,所述升降裝置包括底座、第一支撐桿、第二支撐桿、滑輪、電機、電機安置平臺、卷線器和繩索,所述底座的上方固定安裝有第一支撐桿,所述第一支撐桿的頂端焊接有第二支撐桿,所述第二支撐桿的左右兩端均固定安裝有滑輪,所述第一支撐桿的中部固定安裝有電機安置平臺,所述電機安置平臺的上方固定安裝有電機,所述電機的一端同軸連接有卷線器,所述卷線器的中部固定連接有繩索,所述電機安置平臺的左側設置有開關,所述繩索的另一端穿過滑輪固定連接篩管,所述篩管包括滑動管、第一固定管、第二固定管、卡口、滑塊、固定桿和篩網(wǎng),所述滑動管的上端插接有固定桿,所述滑動管的兩端內(nèi)部均設有篩網(wǎng),所述滑動管的兩端外側均設置有滑塊,所述第一固定管的左端和第二固定管的右端與滑動管連接的一端均設有卡口,并與滑動管的兩端的滑塊滑動連接,所述滑動管的下端中部側均插接有固定桿,所述電機電性連接開關,所述電機和開關均電性連接電源。
優(yōu)選的,所述滑動管的兩端內(nèi)部的篩網(wǎng)的篩孔大小不一致。
優(yōu)選的,所述繩索的表面設有刻度。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該交替式動物飼料篩分設備,采用雙篩管交替的方式,避免了更換篩管時暫停機器,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采用雙篩網(wǎng)的結構,進行二次篩分,提高篩分效果,同時采用電機帶動滑輪抬升的方式,較少了工作人員的勞動強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右側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正面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的頂面結構示意圖。
圖中:1升降裝置、11底座、12第一支撐桿、13第二支撐桿、14滑輪、15電機、16電機安置平臺、17卷線器、18繩索、2篩管、21滑動管、22第一固定管、23第二固定管、24卡口、25滑塊、26固定桿、27篩網(wǎng)和3開關。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交替式動物飼料篩分設備,包括升降裝置1和篩管2,所述升降裝置1包括底座11、第一支撐桿12、第二支撐桿13、滑輪14、電機15、電機安置平臺16、卷線器17和繩索18,所述底座11的上方固定安裝有第一支撐桿12,所述第一支撐桿12的頂端焊接有第二支撐桿13,所述第二支撐桿13的左右兩端均固定安裝有滑輪14,方便繩索進行抬升,節(jié)省電機能耗,通過滑輪所述第一支撐桿12的中部固定安裝有電機安置平臺16,所述電機安置平臺16的上方固定安裝有電機15,所述電機15的一端同軸連接有卷線器17,所述卷線器17的中部固定連接有繩索18,所述電機安置平臺16的左側設置有開關3,所述繩索18的另一端穿過滑輪14固定連接篩管2,通過電機15帶動卷線器17進行轉動,使其繩索18收縮,從而帶動篩管2進行抬升跟換,所述篩管2包括滑動管21、第一固定管22、第二固定管23、卡口24、滑塊25、固定桿26和篩網(wǎng)27,所述滑動管21的上端插接有固定桿26,方便繩索18固定篩管2,所述滑動管21的兩端內(nèi)部均設有篩網(wǎng)27,進行過濾,所述滑動管21的兩端外側均設置有滑塊25,所述第一固定管22的左端和第二固定管23的右端與滑動管21連接的一端均設有卡口24,并與滑動管21的兩端的滑塊25滑動連接,方便滑動管21進行抬升,所述滑動管21的下端中部側均插接有固定桿26,避免抬升過高照成飼料泄漏,所述電機15電性連接開關3,所述電機15和開關3均電性連接電源,所述滑動管21的兩端內(nèi)部的篩網(wǎng)27的篩孔大小不一致,進行兩次篩分,提高篩分效果,所述繩索18的表面設有刻度,方便使用者確定滑動管21的抬升高度。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