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汽車配件技術領域,特別涉及汽車線束固定支架。
背景技術:
在安全性日益重視的今天,客車全承載車型管線束走向不唯一,管線束固定方式仍采用管夾固定,現(xiàn)場裝配管線束復雜,耗時較多。目前客車管線束布置設計思路是采用的限位設計,沒有考慮到支架結構能夠保護管線束,后置發(fā)動機客車在日常行駛過程中有可能管線束與周圍部位磨蹭導致破損,引起功能失效、自然等現(xiàn)象發(fā)生。管線束布置固定問題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后置發(fā)動機倉管線固定。
現(xiàn)有申請公布號為CN105691328A的中國專利,該專利公開了一種新型管線束支架結構,與車身骨架固定連接,包括導向板,設于所述導向板上端、并與車身骨架連接的上折彎連接板,以及設于導向板一側的管線束托板;同時所述管線束托板與所述導向板垂直設置;該專利通過安裝導向板和管線束托板,將管路及線束走向固定及位置唯一,車輛運行過程中,管線束可避免與周圍部件磨蹭,保護線束,提高整車安全險,同時避免了管線束管夾裝配時間,改為支架焊接或者螺栓連接固定,縮短現(xiàn)場安裝時間。
上述專利仍存在以下不足之處:該實用新型的長度較長,將該專利固定在車身骨架上容易占用空間,從而導致該專利影響車身被部件的合理布局。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占用車身骨架空間較小,不容易影響車身部件合理布局的汽車線束固定支架,通過在同一平面的底板和固定板,且在底板上設置高度部不超過1cm的支撐板實現(xiàn)。
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目的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得以實現(xiàn)的:一種汽車線束固定支架,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上設有用于穿設螺栓的螺栓孔,所述底板呈平板狀設置,所述底板的一端設有用于連接車身的支撐板,所述支撐板與所述底板呈角度設置,所述支撐板高度不超過1cm,所述支撐板同側的底板上還設有用于固定線束的固定板,所述固定板與所述底板在同一平面內,所述固定板的自由端設有用于固定扎帶的固定槽。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在底板上設置不超過1cm的支撐板和與底板在同一平面內的固定板使得本實用新型所占用的空間減小,從而避免了影響車身內部件合理布局的問題。
進一步的,所述支撐板與所述底板呈90°設置。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因為支撐板是將本實用新型固定在車身架上,將支撐板與底板之間采用90°的設置可以使本實用新型與車身架更加貼合,從而進一步減小本實用新型對車身架內空間的占用。
進一步的,所述支撐板呈L型設置。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將支撐板設置成L型可以提升支撐板與車身架之間的貼合程度,從而提升本實用新型被固定在車身架上的穩(wěn)定性。
進一步的,所述支撐板的自由端設有定位部。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在支撐板的自由端設置定位部,可以使得本實用新型被設置在車身架上時,方便本實用新型在車身架上的定位,方便螺栓固定本實用新型,而且還可以提升本實用新型被固定在車身架上的穩(wěn)定性。
進一步的,所述定位部的開口朝向所述螺栓孔設置。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進一步限定本實用新型中支撐板上的定位部的位置,從而方便本實用新型的安裝和固定。
進一步的,所述固定槽為若干排倒刺。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倒刺可以方便固定在本實用新型上的扎帶的裝取,提升汽車線束的安裝速度。
進一步的,所述固定槽的方向為朝向所述固定槽自由端縮小的方式陳列。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進一步方便扎帶從固定槽上裝取,從而提升扎帶在本實用新型上的固定速度。
進一步的,所述固定槽的數量為3排。
通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將固定槽的數量設置為3排既不會增加本實用新型的加工難度,又不會影響本實用新型固定扎帶的效果。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采用在同一平面的底板和固定板,且在底板上設置高度部不超過1cm的支撐板,從而達到了減少本實用新型所占用空間的效果。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立體圖。
圖中:1、底板;2、螺栓孔;3、支撐板;31、定位部;4、固定板;41、固定槽。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一種汽車線束固定支架,包括底板1,底板1上設有用于穿設螺栓的螺栓孔2。底板1呈平板狀設置,底板1的一端設有用于連接車身的支撐板3,支撐板3同側的底板1上還設有用于固定線束的固定板4,固定板4與底板1在同一平面內,固定板4的自由端設有用于固定扎帶的固定槽41。
支撐板3呈L型設置,且與底板1呈90°設置。支撐板3的自由端設有定位部31,定位部31的開口朝向底板1上的螺栓孔2設置。
固定槽41數量為3排的排倒刺。固定槽41的方向為朝向固定槽41自由端縮小的方式陳列。
采用在同一平面的底板1和固定板4,且在底板1上設置高度部不超過1cm的支撐板3,從而達到了減少本實用新型所占用空間的效果。
本具體實施例僅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解釋,其并不是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完本說明書后可以根據需要對本實施例做出沒有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修改,但只要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內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